宪法思维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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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宪法思维与宪法教育

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根本保障

1.宪法的修改背景与过程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确定了党的工作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重点,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而1978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通过的。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左”的思想的影响,这部宪法与实际生活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尽管在1979年和1980年进行了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根本上看,1978年《宪法》已经无法适应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与发展要求。

为了充分反映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指导思想,保持宪法与社会生活的一致,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修改宪法,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成立了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宋庆龄和彭真为副主任委员的106人的宪法修改委员会。

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1982年2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经过修改后于1982年4月提交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决定将其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从1982年4月底至8月底,全国人民普遍参与了对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意见。经宪法修改委员会对该草案再次修改后,决定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就宪法修正草案表决通过,当日会议主席团发表公告,公布施行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

2.通过宪法凝聚社会共识

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经过了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在有关宪法修改的讨论中,许多重要问题都经过了反复论证、充分讨论,是在既从中国实际出发,也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

如在1982年《宪法》修改的讨论中,对于宪法是否应当写序言存在不同看法。有一种看法认为,宪法没有必要写序言。但在讨论过程中,多数人认为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明,近代以来,历经长期、曲折的革命斗争才建立新中国,将这段历史客观、准确地写入宪法,有助于突出宪法的历史意义,体现国家发展的历史性和持续性。1982年《宪法》最后采用了宪法序言,使它成为宪法结构的重要特色。

在1982年《宪法》之前,新中国的历部宪法文本都是将基本权利篇章置于国家机构篇章之后的。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力图理顺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体现了宪法对人文精神的追求,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体现了“没有人民的授权,国家机构就失去权力的基础和来源”的国家理性与逻辑,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1982年《宪法》调整宪法结构的基本出发点是凸显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保障,其基本精神还贯穿在宪法条文之中。“文化大革命”使个人的人格和尊严遭到严重侵害,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成为宪法修改时的重要共识。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8 条)宪法还明确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些规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体现了1982年《宪法》的时代精神。

3.30多年来宪法实施的重要成就

30多年来,1982年《宪法》在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重要成就。

宪法确立指导思想,全面、系统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宪法地位。1982年《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修改的。通过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时写入宪法,体现了宪法指导思想的开放性,也准确地反映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执政党政策之间的辩证关系,为宪法文本全面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与规范依据。宪法指导思想的不断发展和丰富,体现了宪法自身的发展及其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

宪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依据。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我们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以宪法为统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内涵丰富、内容生动而且具有开放性的统一整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起点。

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基本制度。1982年《宪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修改选举法,最终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参政议政和当家做主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加强了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保证各级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效地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优势,扩大公众参与的渠道,拓展协商民主的领域,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宪法维护国家主权,为国家统一与稳定提供基础。实现和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宪法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法律化,为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平稳过渡,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基本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基本法实施近20年的实践表明,港澳基本法是宪法精神和“一国两制”的体现,而维护宪法是基本法实施的前提。

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我们尊重人的个性、尊严和权利,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在国家生活中力求体现人文精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宪法与社会发展在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与权利这一最大共识下统一起来。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2004年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并在私人财产权保护等方面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通过宪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依据。1982年《宪法》实施之初,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1988年《宪法》修改,使私营经济开始获得宪法地位。1993年《宪法》修改,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了对经济自由的确立和维护,实现市场主体的多元性和自由竞争,发展和完善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通过宪法凝聚社会共识,调整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1982年《宪法》为中国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之一是通过宪法治理形成了社会共识,凝聚了民心,维护了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宪法奠定了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基础,确立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观与目标,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宪法推动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发展。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于执政规律的总结,它标志着执政党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的新发展,不仅从政策和法律调整转向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治理,同时从法律调整逐步转向以宪法为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依宪执政要求执政党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提升个人相对国家的主体地位,凸显人权价值,从而不断巩固执政的合宪性基础,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4.30多年来宪法实施的基本经验

宪法要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指导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思想理论基础,是宪法实践和宪法解释的基本依据,也是整个宪法文本的思想灵魂。1982年《宪法》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要求,通过修宪的方式不断丰富和发展宪法的指导思想体系,并通过宪法实施体现指导思想的指导功能,推动了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宪法要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依法治国不断取得新进展。宪法修改是对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变迁的真实记录。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经过四次修改,宪法日益适应社会生活,有效调整了社会生活,尊重宪法正成为国家生活的基本价值观。

宪法实施需要将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有机结合。宪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体现了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我们坚持国际经验与本土特点相结合的原则,在私有财产权保障、人权保障立法等领域,广泛吸收国外合理的立法经验,形成了宪法发展的中国特色。

宪法实施要尊重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宪法实施的真正主体。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监督权力运行,体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加强宪法实施,就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其各项基本权利,通过法治方式促进国家发展,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