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思维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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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与宪法意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公民意识教育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表述、新亮点”之一,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直接关系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和效果。

公民意识既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认同,又体现了宪法价值与社会实践的相互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意识教育实质上是公民的宪法意识教育,它体现了公民对宪法精神与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表现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感觉和心理状态。它深植于公民的社会意识之中,又作用于宪法实践,是宪法实践的内在推动力。而宪法精神是宪法意识的最高层次和理想境界,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自觉遵守和实施宪法的风气和习惯,可以说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的风气和习惯。它是宪法实施不可缺少的环节,否则,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是难以得到保障的。宪法应该被人们所信仰,以实现人权和社会共同体核心价值的目标。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但同时必须看到,宪法在运行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如宪法原则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冲突,宪法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仍存在不同形式的违反宪法的现象等。树立宪法权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宪法实施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途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公民意识与宪法意识的教育功能,不断扩大和巩固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

在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时,还应该高度重视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各种宪法主体对宪法的体认和感悟。仅仅公民有宪法意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机关在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树立宪法意识,切实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宪法的顺利实施,主要取决于民众对宪法的信仰程度。公民的宪法意识可以说是宪法得以实施和实现的根本保障,是宪法力量的源泉。没有宪法主体对宪法的诉求,就不会有宪法意识的产生;没有对宪法切实的保障,宪法意识纵然产生了,也会渐渐归于寂灭。

要培养宪法意识,就必须普及宪法价值和基本理念,让所有的公民对宪法都有所了解。宪法知识是建立宪法理念的基础,没有基本的宪法知识,就不可能形成宪法意识,就不可能按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来办事。当然,宪法知识只是形成宪法意识的一个基础,稳定的宪法意识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宪法应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感受到宪法规范的存在与实际利益。为此,宪法需要走进公民的生活,为民众所熟悉、掌握、运用,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宪法到底能为他们带来什么,给他们多大的实惠,这样人们才会对宪法有所诉求,才会在追求宪法理想的过程中实现宪法的精义。

在培养公务员的宪法意识方面,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首要的。国家权力机关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工作,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需要强化自身的宪法意识,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宪法原则,努力把握自身权力的宪法界限而不可逾越。宪法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还需要司法机关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要树立宪法意识,在审判活动中真正贯彻宪法规范和宪法精神。宪法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成为司法活动的基础,不仅宪法原则可以制约司法活动,宪法具体条文也要成为司法判断的基本准则。法官、检察官有了良好的宪法意识,在诉讼中具体实现着宪法的规定,体现着宪法的精神,公民也会从中获益,感受到宪法对他们自身利益的影响,感受到宪法的真正价值。

宪法贵在实践,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充分实现其价值,使宪法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生活规范和行为准则。有了尊重宪法的文明而有序的政治环境,有了体现宪法精神的健康而自由的社会生活,有了对宪法的共同信仰,宪法实施才能获得更广泛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