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研究:法律经济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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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收益分析的概念与方法

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是通过价格机制调整社会的供给与需求,逐步达到或接近均衡。但价格机制在某些领域并不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称为“市场失灵”,包括:竞争不充分,市场存在着垄断行为;市场信息不完全或者不对称,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市场存在负的外部性,私人成本转嫁为社会成本;市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因为公共物品有“免费搭车”的特征。

“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基础,也是划分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基本界限。政府干预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则对市场进行的规范和调整。基于市场的立法分析方法,对于“市场失灵”更具有针对性。成本—收益分析和立法影响分析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已经成为美国、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立法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1]

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是分析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产生的成本和收益,通过成本和收益的评估,提供立法与不立法、坚持一种制度设计或者放弃另一种制度设计的比较与选择。皮尔德斯(Richard H.Pildes)和桑斯坦(Cass R.Sunstein)、阿德勒(Matthew D.Adlert)和波斯纳(Eric A.Posner)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既是美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立法制度,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立法原则、程序和方法。[2]

立法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前提条件是,分析的对象要有市场、有交易、有价格,运用市场中的经济数据,评估成本和收益,总收益与总成本之差是净收益,最终都能用货币形式表示。民商法和经济法中的对象,大多数是有市场交易和交易价格的。在社会法和环境法中,有很多对象是难以用成本—收益直接表示的,如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这些对象本身不是商品,没有交易市场,也没有交易价格。对这类没有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的对象,一般使用成本有效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成本有效性分析(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是分析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比较投入不同的成本,选择有效成本,即收益既定下的成本最小化,或者成本既定下的收益最大化。这些没有交易市场和没有交易价格的对象,收益一般通过较长一段时间反映出来,有些收益是不可估量的。

衡量成本和收益有两种工具,一种是愿意支付(willing to pay),另一种是愿意接受(accepted to pay)。桑斯坦认为,愿意支付的意思是,在收入预算约束下,支付主体有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这包含了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支付能力,二是要有支付意愿,两个条件缺一不可。[3]

对个人来说,收入预算是个人愿意支付的约束条件,在约束条件下,个人通过支付组合,达到效用最大化。对企业来说,成本预算是企业愿意支付的约束条件,在约束条件下,企业通过支付组合,达到利润最大化。对政府来说,财政收入是政府愿意支付的约束条件,在约束条件下,政府通过预算分配,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了分析简化,假定个人不存在赤字消费,假定政府没有财政赤字。

愿意接受的意思是指,对于法律调整或者影响的对象而言,市场上并不存在这些商品交易,也就不存在交易价格。但保护和提高这些对象,确实是要支付成本的,如提高健康标准,如保护环境,如防范突发性灾难,等等。对这些没有市场交易和市场价格的对象,弗兰克(Robert H.Frank)和桑斯坦通过对职业和相对收入的实证分析,认为运用成本有效性分析,通过模拟市场,设计问卷,内容包括高低不同的几组价格分布、职业群体分布、收入水平分布、安全健康指标分布,进行社会问卷调查和座谈,从公众选择的答案中,看个人、企业和政府能够接受什么程度的价格,通过比较不同价格的投入成本,选择有效成本,达到社会收益最大化。[4]


注释

[1]在美国,1981年里根颁布《第12291号行政命令:监管救济特别工作组》(Executive Order 12291:Task Force on Regulatory Relief

[2]Richard H.Pildes and Cass R.Sunstein, “Reinventing the Regulatory Stat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95, Vol.62, No.4, pp.2-107;Matthew D.Adlert and Eric A.Posner, “Rethinking Cost-Benefit Analysis, ”The Yale Law Journal, 1999, Vol.109, No.2.

[3]Cass R.Sunstein, “Lives, Life-Years, and Willingness to Pay, ”Columbia Law Review, 2004, Vol.104, pp.205-252.

[4]弗兰克和桑斯坦分析了人们相对经济水平的重要性。人们相对经济地位(或水平)对于人们的主观和客观的福利状况都非常重要,而绝对经济地位(或水平)并没有通常情况所想象的那么重要。如果忽略了人们对相对地位(或水平)的关注,那么评估支付意愿的数据将低估安全和其他一些管制收益。(Robert H.Frank and Cass R.Sunstein, “Cost-Benefit Analysis and Relative Posi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2001, Vol.68, No.2, pp.323-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