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人治和法治
粉碎“四人帮”以后,尤其是在党和国家提出要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来,人们对于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给予很大的关注。法学界专门就这个问题开展了讨论,不少同志发表了很好的见解。有的还专门对人治的危害作了一定的揭露和批判,颇有启发性。但迄今为止,在看法上还有很大分歧。我们也想谈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同志们一块讨论,以便进一步搞清楚这个问题。
(一)
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统治方法。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无论中国还是外国,都存在着这样两种不同的统治方法。
所谓人治,按照我们的理解,主要是指依拥有特权地位的个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即倾向于专制独裁的统治方法。在人治方法的统治下,国家不可避免地要成为执政者个人以及同其最接近的上层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而且很容易凭借统治者个人一时的好恶决断国策,造成制令上的反复无常、奖惩无度、是非颠倒,乃至任意出入人罪、草菅人命。且不说昏君、贪官,就是那些所谓“明主”“清官”,恐怕也很难完全避免这种情况。这样一来,首先是损害统治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危及政权的阶级基础;而更为遭殃的是广大劳动人民,因为失去法律上的界线,他们必然要受到无止境的横征暴敛和飞扬跋扈的摧残。
我国人治主张始于春秋战国时代的儒家。孔丘、孟轲就曾以反对法治、宣扬人治而著称。儒家的经典《礼记》上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1]孟轲说:徒法不能以自行……唯仁者宜在高位。[2]他们极力强调要由负有“天命”的圣贤以“礼”来治理国家,实行所谓“德政”或“仁政”。
古希腊的上层奴隶主阶级思想家柏拉图,在他追求的“理想国”中把人分成三部分即哲学家、武士和官吏、工人农民,说他们是上帝分别用金、银和铜铁造成的,只有哲学家才有资格实行统治,至于奴隶,则根本不入“人”的行列。这种“哲学家统治”论,可以视为欧洲最早的人治论。它的直接的历史背景,就是为当时的贵族政体服务。
西欧中世纪,意大利的神学政治家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宣扬一切权力来自上帝、上帝主宰一切,而国王是“上帝的一个仆人”,是上帝在尘世的代表。这样,上帝主宰一切就变成国王主宰一切。阿奎那的“神治”,无非是涂了神圣油彩的、以国王为中心的人治而已。其目的是论证封建专制制度的绝对性。
在帝国主义时期,垄断资产阶级最反动的政治代表希特勒之流拼命鼓噪“元首政治”:他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还是“德国国民的最高法官”;什么国会、法制、民主、自由等等,统统可以取消,唯他一人指挥和决断国家的一切。法西斯主义是现代人治的标本。
与人治相对立的是法治。法治的统治方法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倾向于限制和排斥由执政者的个人意志主宰国家的政治生活。我们上边说到人治的坏处,相应地都可以反过来看作是法治的好处:法治能广泛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意志,使统治阶级的行动能更为协调和统一。无疑,这对于稳定政权有重大作用。
在我国古代,首先系统、明确地论证法治的是先秦的商鞅、申不害、慎到及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商鞅说:“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3],“秉权而立,垂法而治”[4],“以治法者强,以治政者削”[5]。申不害说:“圣君任法而不任治,任数而不任说”[6]。韩非则更加明确地提出“以法治国”的口号。[7]诚然,先秦诸法家的法治论有很大缺陷,最明显的是这种法治论没有提出民主政体,而是维护君主专制政体的。同时,法家人物片面夸大法的作用,抹杀道德的作用。他们对过去的文化知识过分地采取否定态度,也是错误的。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其法治论中的民主成分,例如,他们坚持“事断于法”“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主张,就含有全体统治阶级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尽管这些主张在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森严的等级制度的封建社会里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它毕竟对于“贵人”特权和等级制度多多少少是一种挑战。法治论在当时是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阶级的武器,对我国的历史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古希腊,中下层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代表亚里士多德鲜明地提出法治思想,反对人治论。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对比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优越性在于:法是经众人审慎考虑后制定的,同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相比,具有更多的正确性;法无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今天这样讲,明天那样讲,具有稳定性;法是通过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文字形式表达,具有明确性;等等。这些形象而通俗的说法,颇有一些道理,对后世的民主论和法治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欧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了法治的新阶段。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和古代的法治有很大区别,其主要特点是:明确地、广泛地把法治和民主紧密结合在一起,并为各种社会关系都披上法律的外衣。其法学世界观,是典型资产阶级世界观。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思想家们,为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和法制原则。他们的理想王国即“法治国”,也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治这两大思想武器,在历史上曾经起过很大的进步作用。
从以上史实可以看出:作为统治方法的主张,法治论比人治论相对地说有较多的民主性。如果这种法治是为了限制某些人的独断专行,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那么它的民主倾向更为明显。人治论比法治论则有更多的反民主性。至于保障专制独裁的法律,另当别论,不属于我们所说的“法治”。虽然剥削阶级的法治论维护的是剥削阶级的利益,它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法治论有本质区别,不容混淆,但两者却有历史的联系和批判继承关系。
有的同志不承认历史上存在过人治和法治两种主张,认为这个问题是分不清楚的,甚至认为它是“陈旧观念”、是没有意义的,应当“摒弃”。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也是不能成立的。人治的统治方法和法治的统治方法及作为其理论表现的人治论和法治论的存在,是无法否认的事实。尽管对剥削阶级来说,人治和法治这两种统治方法之间没有什么绝对的界限,往往是交替并用:法家不仅讲法,也讲势、术,也强调官吏特别是君主的作用;儒家不仅讲贤人政治,讲德、仁、礼,也讲刑、法。但这并不等于说二者没有侧重、没有区别,它们是可以并且应当加以区别的,这种区别就在于:法治侧重“以法治国”,人治侧重“贤人政治”。看到这一区别,才能具体地、历史地确定它们各自的地位和作用。至于认为人治和法治是“陈旧观念”,应当“摒弃”,这恐怕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且不说人治和法治是历史上存在的两种主张,我们应当承认这个事实,应该研究它,这样才能准确地批判和继承;就从我国今天的现实来说,研究人治和法治问题,也是很有意义的:它有助于我们正确总结我国30年来无产阶级专政经验,有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同“四人帮”的所谓“儒法斗争贯彻两千年”的反动说教毫不相干。
(二)
人治论用抽象的“人治”掩盖了阶级统治。在这一点上,它和剥削阶级的法治论没多大区别。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国家机构中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人,不过是该阶级的代表而已。正像没有超阶级的“人”一样,从来没有超阶级的“人治”。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常识。本来散布超阶级的虚伪性是人治论和剥削阶级法治论的共同点。按理,人们至少在这一点上应该是同样看待的。但主张人治的人却只抨击剥削阶级法治论的超阶级观点,以致把社会主义法制也当成资产阶级法制加以批判,而对于人治论的超阶级观点却加以掩饰。其实这些人所忌讳的并不是什么“资产阶级观点”,而是为取消法治去寻找借口和制造根据罢了。这种貌似“左”的思想毒素,于今仍有其反映。如有的同志说:“我们讲的‘人’就是指的统治阶级,‘人治’就是阶级统治。”这是软弱无力的辩解。如同上面已经说到的,人治从来就不具有这种含义,不能把其本来没有的东西硬塞到那里去。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解的法治已经包括了阶级治理的意思,因为名副其实的阶级的而不是阶级中的个别人的治理,正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所以,若真想按照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办事即按照作为国家主人的全体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真想搞法治,就没有任何理由在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点之外再提出一个什么“人治”来。
人治论把国家和法律形而上学隔割、对立起来,否认法律在实现阶级统治中的重要作用。法律是一种国家意识形态;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要表现为政权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家与法律密不可分:首先是法律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没有国家便无法律可言。但同时,国家也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国家权力就不能组成;没有法律来表现国家意志和执行国家的职能,国家权力就不能实现;没有法律对付敌对阶级的反抗、维护社会秩序,国家权力就不能巩固;没有法律在社会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调整作用,国家权力就会失去坚实的物质的、精神的条件,而不能维持下去。法律的重要作用明明是无法否定的,法律虚无主义明明是行不通的,那么主张人治论的人何以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呢?回答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地要联系到人治的基本倾向。就是说,他们对专制独裁自觉或不自觉地追求和向往着,总觉得它是一套驾轻就熟的治国之道。有的同志说:“我们讲人治是为了反对‘法律至上论’”。“法律至上论”或“万能论”是反马克思主义的,无疑必须反对。但不能不指出,持有这种想法的同志存在一个很大的误解,就是在法治和“法律至上论”之间划了等号。法治的中心点在于“依法办事”,也就是强调人人都要服从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这和“法律至上论”完全是两回事。再者,人治论和“法律至上论”都是错误的东西,以错攻错是永远不会得出正确结论的。更何况,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主要问题并非什么法律至上、“法律万能”,倒是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忽视和轻视法律的作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相当严重,而这种现象的造成,恰恰是和人治论的危害有密切关系。
人治论是建立在历史唯心主义基础上的。这种理论以把人分为先天的智者和愚者为前提。它鼓吹智者才能“治人”,而愚者只能“治于人”。这套说教中国有过,如孟轲说:“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林彪、“四人帮”之流更叫嚣什么要由“天才人物”号令一切、指挥一切、调动一切,老百姓对他们的话“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外国也有过,如托马斯·阿奎那说:“才智杰出的人自然享有支配权,而智力较差但体力较强的人则看来是天使其充当奴仆。”既然如此,那么所谓智者实行统治,所谓愚者被统治,就是顺乎自然的事了。这当然是彻底的历史颠倒。有的同志也许会说:“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里讲的人治中的‘人’与剥削阶级人治中的‘人’不同,不是指少数人而是人民群众。”不错,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全权管理的国家。社会主义法制正是这种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保障,正是为了使人民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越完备,人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就越能得到充分的调动,创造历史的作用也才越能得到发挥。所以,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才和唯物史观完全一致。相反,热衷于人治论的人,显然不是这样想、这样做的。他们总担心法治搞多了、过头了,企图用人治来冲击它、限制它。这种情绪、态度和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其所谓的人治论是害怕社会主义民主、害怕人民群众的东西,他们人治论中的“人”是同人民群众格格不入的。
(三)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多年来,只看重人治而忽视和轻视法治给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造成的危害,有目共睹。早在(20世纪)50年代的后几年法律虚无主义和人治论就已抬头;到了(20世纪)60年代初,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点便广泛传播开来。在这种错误思潮影响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几乎陷于停顿:许多迫切需要立的法不立了,已经立起来的法不用执行、不去遵守了,政法机关被合并或撤销。随着轻视、忽视法律思想的发展,人治论更为某些干部的个人独断专行提供了理论根据。有人硬是借口人治而不承认任何法律的约束,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国家的法律被弃置一旁,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等倾向有增无减。宪法和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人民群众大遭其殃,民主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人民群众付出高昂的代价,换得了深刻的教训。他们终于完全明白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能搞法治,决不能搞人治。这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30年的基本经验之一。
从政治方面来说,社会主义国家是最新型的民主国家,即由全体人民群众充当国家的主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和管理国家。人民群众为了统一自己的意志并把它提升为国家意志,以便取得整个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为了有条不紊地组织、运用自己的权力,造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了团结一致地打击敌人和保卫自己,必须建立一整套的法律和制度,即社会主义法制。这就表明,社会主义民主必然造成真正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而社会主义法治又有力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但人治恰恰同社会主义法治、同社会主义民主背道而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搞人治,就意味着允许个别人或少数人用他们的个人意志代替人民群众的意志,或凌驾于人民群众的意志之上。于是,这些人便成为事实上的、可以任意对人民群众发号施令的特权者,而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即社会主义民主便不复存在了。如果一小撮特权者进而又任意对人民实行镇压,那就说明政权已蜕变为法西斯主义。当年林彪、“四人帮”一伙正是妄图把我国推上这条危险的道路。
从经济方面来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强有力地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并依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着的物质和文化的需求。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还坚决反对任何损害人民共同经济利益和破坏人民经济平等权利的行为,坚决反对任何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特殊”权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是绝对需要的,但人治则是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性质完全相违背的。如果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搞人治,就意味着个别人或少数人已经在经济上处于特殊地位,可以随意把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攫为己有,任意挥霍,实际上成了新剥削分子。这是因为人治就是治人的政治特权,而政治特权总是要和经济特权结合在一起的。关于这一点,林彪、“四人帮”的所作所为就是很明显的例证。这样必然要沉重地打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摧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甚至可能导致旧制度的复辟。几年之前,我国人民不是已经面临过这种严重威胁了吗?!
目前,坚持只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点似乎见不到了。但坚持人治、法治并用观点的、结合观点的,还不乏其人。如有的同志说,社会主义国家既不能只搞人治,也不能只搞法治,应当使二者结合起来才全面。这种看法仍然是由于对人治与法治,尤其对人治与社会主义法治分歧的实质缺乏正确理解造成的。他们总觉得一强调法治就等于忽视“人的作用”,所以就需要用人治给它作“补充”;相信人治不是同社会主义民主势不两立,而是并行不悖甚至有所裨益。在坚持这种“补充”说、“结合”论的同志中间极为流行的“根据”和“理由”是:法是由人制定、由人执行和遵守的。如果这种看法能够成立,那就意味着,法治就是人治,因而世界上压根儿就不存在什么法治,当然也不会存在社会主义法治。于是,人治和法治的“结合”或“补充”的前提也变得无从谈起了。不能不说,这种想法正是多年来过分地批判“法律至上论”或“法律万能论”带来的后果,是错误地鼓吹人治论的流毒的表现。其实,法是由人制定、由人执行和遵守的,正是人治的基本理论“依据”,是否定和取消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大“借口”。前面已经指出,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坚持按照全体人民的意志办事。假使承认少数人(不管什么人)可以不严格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反而倒要对法律进行“补充”,这实际上就是承认了他们拥有法律之外的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这就是明白无误地承认特权和非法。不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很长历史时期中,全体人民还要通过少数的、职业化的、被称作干部的人们来管理国家,而干部又可以并且必须注意法治的适当性或灵活性,因时因地和适应具体情况来执行法律。但是,这仍然是根据法律并且是执行法律,不是什么用自己的意志来“补充”法律的问题。“补充”法律,无异于篡改法律和替代法律,就是“以言代法”。假若这个非法的阀门一开,凡是手中掌握点权力的人都如此这般地“补充”法,那么到头来社会主义法治就一定会荡然无存,人民的民主权利也就失去了法律的保障。所以,要想真正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就决不能使人治有立锥之地;如果允许给人治留有地盘,社会主义法治就势必破产。
人治和法治的“结合”论正是现今西方某些资产阶级法学家们所津津乐道的。例如,美国法学家E.S.克洛温《刑法新论》一书中“刑事上之人治、法治与‘事实原则’”专节中,就塞满这样的说法:“世间并无绝对的法治,亦无绝对的人治”,二者应“配合运用,未可偏废”,“轻重交替,抑扬互见”。作者以法治与人治观念不断演化为口实,声称:“今之所谓人治固与英国17世纪‘王庭’中之擅断不同,而今之所谓法治,亦与18世纪古典学派所持严格法治主义有别。”其实,垄断资产阶级的人治较之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夜的封建专制政治,在许多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该书长篇累牍地鼓吹行政和司法专横以及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攻击就是明证。至于说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治主义不同倒是一点不假,因为自由资本要求民主(当然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垄断资本要求反动政治。列宁指出,法制为资产阶级所建立,如今已为它所不能容忍了。克洛温宣扬人治与法治的“配合”或“交替”,不外是垄断资产阶级统治两手政策的别称罢了。
总而言之,历史的经验,林彪、“四人帮”“十年动乱”的沉痛教训,以及当代资产阶级理论家的主张等等,无不发人深思。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只能靠法治,不能搞人治。依法治国,才能巩固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才能防止林彪、“四人帮”一类反革命复辟活动事件的重演,才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治国是强调重视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这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不是对立的,而是完全一致的。如果以为依法治国就排斥这些,那是误解。我们一定要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斗争。
(原载《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北京,群众出版社,1981;与吕世伦、刘新合写)
注释
[1]《礼记·中庸》。
[2]参见《孟子·离娄上》。
[3]《商君书·开赛》。
[4]《商君书·壹言》。
[5]《商君书·去强》。
[6]《艺文类集》。
[7]参见《韩非子·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