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原则与制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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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法

对于刑法概念的界定,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法所禁止的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事责任,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人应当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以刑事处罚、非刑罚处罚方法或者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对其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和谴责的负担。其中,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实现方式。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以限制或者剥夺其一定权益为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除了刑罚以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处罚方法。此外,免于刑罚处罚的有罪判决即单纯宣告有罪,也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因而也属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

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刑法在调控范围和强制手段上具有明显特征。首先,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通常来说,其他部门法只调控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刑法调整的却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而且当其他部门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的侵害已经严重危及社会秩序或者公民个人权利时,也需要借助刑法,进行保护和调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其次,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虽然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但其他部门法的强制手段都不及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这种严厉的强制性是刑法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必要手段,同时也就决定了刑法应当内含一定的谦抑特性。也就是说,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除了创制刑法、诉诸刑罚以外别无选择时,才能够运用刑法手段予以调整。如果使用刑罚无法产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效果或者代价太昂贵,抑或存在其他社会或者法律手段可用且有效,都不宜采用刑法予以调控。

根据刑法的立法形式,可以将刑法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是指条理化和系统化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罪名及其法定刑的法律。我国现行刑法典即1997年颁布的《刑法》。单行刑法是为补充或者修改刑法典而颁布的刑法规范,通常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其规定的是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199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迄今唯一一次采取单行刑法的形式对刑法典进行的修改补充,此后该种修改刑法的方式为修正案所替代。附属刑法是指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的关于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其特点是附带规定在民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之中。附属刑法曾经是我国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修改补充刑法典的重要形式。随着1997年统一刑法典的制定及统一采取修正案方式修改补充刑法模式的确立,附属刑法规范已经不再规定具体的犯罪构成与法定刑。因此,我国已经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规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