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现状分析与体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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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概述

一、概念和条件

(一)概念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是指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遗产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被赋予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直接以世界遗产为保护对象或者对包括世界遗产在内的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及其环境有重要保护作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简言之,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是世界遗产保护主题下归属不同法律部门和不同效力水平的专门保护法和相关保护法的总称。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分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包括内地、特别行政区法和国际公约。内地世界遗产保护法是主体,特别行政区世界遗产保护法和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是重要而特别的组成部分。

(二)条件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 .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国法律规范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必须是《立法法》(5)所称的“法” ,包括宪法和法律法规。即被赋予立法权的中央国家机关和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主体是中国法和没有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中国特别行政区法(6),同时包括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 .法律规范现行有效

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尚未生效或者已失效的不在此列。

3 .法律规范保护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法直接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或者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或者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重要保护作用,或者对包括世界遗产在内的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及其环境有重要保护作用。

上述三个条件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三)关于“地方立法权”变化的一点重要说明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立法法》中关于“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中国关于“地方立法权”的法律规定因《立法法》的修改而发生了变化。2 0 1 5年3月1 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 。《决定》修改了原“较大的市”(7)才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所有“设区的市” 。并决定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该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该决定自2 0 1 5年3月1 5日起施行。 《决定》第3 1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3 6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这两条规定确认了之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包括超出新确定的立法事项范围以外的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继续有效。

总之,2 0 1 5年3月1 5日是“地方立法权”变化的重要时间节点。之前,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是各省区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之后,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则是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包括比照适用该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

2 .本书对“地方立法权”变化问题处理的说明

由于本书统计资料截止时间为2 0 1 4年1 2月3 1日,而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所有设区的市的《决定》2 0 1 5年3月1 5日起才开始施行。因而,书中世界遗产保护法应具备的条件中的“地方立法权”标准仍应适用修改前《立法法》的规定。

但是,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规定既然已经被修改,本书再频繁使用“较大的市”一词已属不妥,同时,也不宜频繁加以说明。为兼顾变化前后的规定,本书专门使用“被赋予立法权的市”一词来统称。

二、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最有价值的是以下四种分类:

(一)按关联性标准的分类

按与世界遗产的关联性为标准,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将分为专门保护法和相关保护法两类。

1 .中国世界遗产专门保护法

中国世界遗产专门保护法,专指直接以世界遗产为保护对象的法律规范,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长城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等。专门保护法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中最核心的一个类别。

2 .中国世界遗产相关保护法

中国世界遗产相关保护法,指对包括世界遗产在内的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及其环境有重要保护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保护包括世界遗产在内的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专业保护法律《文物保护法》 ,保护森林、野生动物、种子、土地、水和矿产资源的《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保护法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中数量最大的一个类别。(8)

《文物保护法》是保护包括世界遗产在内的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专业法律,其在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由于该法既保护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录》中的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又保护未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录》中的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因而,依条件,该法只能被认定为中国世界遗产相关保护法,而不是专门保护法。

(二)按法律性质标准的分类

按法律性质的不同,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可分为内地法、特别行政区法和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三类。

1 .内地世界遗产保护法

内地世界遗产保护法专指除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内地世界遗产保护法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主体。依立法权限标准可将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再划分为全国(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类。

2 .中国特别行政区世界遗产保护法

目前中国特别行政区世界遗产保护法专指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世界遗产保护法。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制度,因此中国特别行政区世界遗产保护法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

3 .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

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属国际法范畴,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

(三)按效力级别标准的分类

按效力级别标准,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可分为宪法和法律法规两类。

1 .保护世界遗产的宪法

宪法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定程序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的国家的根本法。

2 .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

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分为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世界遗产的行政法规、保护世界遗产的地方性法规和保护世界遗产的规章四类。(9)

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狭义) ,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制定,并以人大公告或者国家主席令形式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世界遗产规范性文件。

保护世界遗产的行政法规,专指经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依法定程序制定,并以国务院首长令形式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世界遗产规范性文件。

保护世界遗产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 )和被赋予立法权的市以及其他民族地方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的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世界遗产规范性文件。

保护世界遗产的规章,包括世界遗产保护部门规章和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政府规章。保护世界遗产部门规章专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以下简称“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 )的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世界遗产规范性文件。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政府规章专指经省区市和被赋予立法权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世界遗产规范性文件。

(四)按保护对象范围标准的分类

按保护对象范围标准,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可分为单一类型世界遗产保护法和综合类型世界遗产保护法两类。

1 .单一类型世界遗产保护法

单一类型世界遗产保护法,指以某一个类型的世界遗产为保护对象的世界遗产保护法。

2 .综合类型世界遗产保护法

综合类型世界遗产保护法,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型的世界遗产为保护对象的世界遗产保护法。

此外,按法律部门标准,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可以分为保护世界遗产的宪法相关法、保护世界遗产的民商法、保护世界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世界遗产的经济法、保护世界遗产的社会法、保护世界遗产的刑法和保护世界遗产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类。

三、特征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具有如下六个特征:

(一)以保护在中国的世界遗产为目的

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中国的世界遗产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神圣职责,中国世界遗产专门保护法都无一例外地把对世界遗产的保护作为立法目的,放在第1条就是最好的证明。把对世界遗产的保护作为立法目的放在首位,并把对世界遗产保护的促进作为一个总体性的目标是这些法的一个共同亮点。这一特征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本质特征。

(二)是专门保护法和相关保护法的结合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长城保护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专门保护法;同时,包括《文物保护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一系列世界遗产相关保护法。中国世界遗产法是由专门保护法和相关保护法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三)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有机结合

除国内法外,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公约,如《世界遗产公约》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中国批准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是中国法律的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四)是内地法和特别行政区法的有机结合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特别行政区法律是中国法律的重要而特别的组成部分。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以内地世界遗产保护法为主,也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世界遗产保护法。目前,特别行政区的世界遗产保护法主要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世界遗产保护法,主要有澳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澳门《城市规划法》等。(10)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是由内地法和特别行政区法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五)是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有机结合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基本上属于集权为主结合分权的模式,并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即“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结构体系。“一元”是指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国家,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一体化的立法体系。“两级”是指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国家立法(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等级。中国世界遗产法是由国家一级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六)是一系列部门法的集合

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是一个主题下多个部门、多个学科对象的集合。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是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相关法的有机统一整体。

四、层次和效力

(一)层次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以宪法为统帅,由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四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1 .统帅层次的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9条、第2 2条第2款、第2 6条和第1 1 9条明确规定,保护包括世界遗产在内的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及其环境。一切世界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第二层次法律规范: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狭义)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制定、认可或批准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主要有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中国特别行政区世界遗产保护法律和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公约三类。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可分为专门保护法律和相关保护法律两类。其中,按保护对象标准又可将中国世界遗产相关保护法律分为保护文化资源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自然资源世界遗产的法律和保护世界遗产环境法律三类。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主体,中国特别行政区世界遗产保护法律和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世界遗产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3 .第三层次法律规范:中国世界遗产保护行政法规

中国国务院依法定程序制定的保护世界遗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世界遗产专门保护行政法规和世界遗产相关保护行政法规两类。其中,依保护对象标准又可将世界遗产相关保护行政法规分为保护文化资源世界遗产的行政法规、保护自然资源世界遗产的行政法规和保护世界遗产环境的行政法规三类。

世界遗产保护行政法规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世界遗产保护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化,是对世界遗产保护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4 .第四层次法律规范:中国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省区市、被赋予立法权的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制定的保护世界遗产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主要有世界遗产专门保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世界遗产相关保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类。其中,依保护对象标准又可将世界遗产相关保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为保护文化资源世界遗产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保护自然资源世界遗产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保护世界遗产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类。

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只能在特定的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代中国,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一类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主干。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对世界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为国家世界遗产保护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5 .第五层次法律规范:中国世界遗产保护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以及各省区市、被赋予立法权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制定的保护世界遗产规章,主要有世界遗产专门保护规章和世界遗产相关保护规章两类。其中,依保护对象标准又可将世界遗产相关保护行规章分为保护文化资源世界遗产的规章、保护自然资源世界遗产的规章和保护世界遗产环境的规章三类。

世界遗产保护规章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代中国,世界遗产保护规章是一类数量较大的法律渊源。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对世界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细化和补充,为国家世界遗产保护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此外,为了保护世界遗产,国务院及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制定了众多保护世界遗产规范性文件、政策指导性文件。

(二)效力

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世界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世界遗产保护法律的效力高于世界遗产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世界遗产保护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世界遗产保护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立法权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世界遗产保护规章。

世界遗产保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世界遗产保护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世界遗产保护部门规章之间、世界遗产保护部门规章与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制定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世界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并且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世界遗产保护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并且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世界遗产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并且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世界遗产保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五、所属法律部门探讨

(一)中国法律部门的划分

依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 0 1 1白皮书) 》中的最新划分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 .宪法相关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2 .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3 .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4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防止因自发性和盲目性所致的各种弊端。

5 .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6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上述法律部门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把包括世界遗产保护在内的国家各项工作、社会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所属法律部门探讨

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是一个主题下多个部门、多个学科对象的集合。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是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相关法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 2 0 1 1年1 0月)对法律部门的划分,保护世界遗产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长城保护条例等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和繁荣文化的制度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保护世界遗产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和矿产资源法等规范重要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属于经济法范畴。目前学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众说纷纭,短期也不可能达成一致。

鉴于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尚处于探索阶段,并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现实需要,作者主张先按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主要归属情况,暂将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划归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

(1)(2)中国世界遗产——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3_BPFDN2T‐SK6ntp7fhmlSzlIMqs7q_jggTfQi‐KLnH4fSPnUflr_Kr1NOOTENznqtKrO843NP_YyC0rNzyQ8Pa,(20150529)[2015060 6] ;世界遗产——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http://zh.wikipe‐dia.org/wiki/%E4 %B 8 % 9 6 %E 7 %9 5 %8 C%E 9 %8 1 %B A%E 7 %9 4 %A 2, [2 0 1 4 0 8 0 9]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http://zh.wikipedia.org/zh‐tw/% E 4 %B A%B A%E 7 %B 1 %B B %E 9 %9 D%9 E%E 7 %8 9 %A 9 %E 8 %B 4 %A 8 %E 6 %9 6 %8 7 %E 5 % 8 C% 9 6 %E 9 %8 1 %9 7 %E 4 %B A%A 7 %E 4 %B B %A 3 %E 8 %A 1 %A 8 %E 4 %B D%9 C%E 5 %9 0 % 8 D%E 5 %B D% 9 5,[2 0 1 4 0 8 0 9] 。截至2 0 1 6年年底,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总数达1 0 5 2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总数达2 6 5项。

(3)含跨国项目1项: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2 0 1 5年“土司遗址”申遗成功,2 0 1 6年“广西左江花山岩画”和“湖北神农架”申遗成功。截至2 0 1 6年年底,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核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已达5 0项。

(4)非物质文化遗产——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jYGbifRBm1_RqBifc6dkKQ7zUFhJj0rEMnLnltZXTmc7up6YqQ3r1zpNeQhh3Exs, (2 0 1 5 0 6 0 5)[2 0 1 5 0 6 0 6] . 2 0 1 6年,“二十四节气”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截至2 0 1 6年年底,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中国项目已达3 1项。

(5)《立法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简称。除下篇“体系化研究”和相关专论部分外,本书中国家法律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 。

(6)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 7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 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的法律发回,但不做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7)“较大的市”是中国为了解决地方立法权而创设的一个法律概念。直辖市、省会所在地市、自治区首府和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以外的城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国务院总共四次批准了共1 9个“较大的市” :1 9 8 4年1 0月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1 3个市;1 9 8 8年3月批准宁波市;1 9 9 2年7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1 9 9 3年4月批准苏州、徐州市。其中,重庆因升格为直辖市而不再是“较大的市” ,中国实际存在的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只有1 8个。

(8)详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概述、第三章第一节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法概述和第四章第一节中国世界遗产相关保护法概述。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 2 0 1 1年1 0月)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 ”但是,《立法法》中所称的“法”包括规章,故规章应列为第四层次的法律规范。

(10)参见本书第五章中国特别行政区世界遗产保护法的现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