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硕士联考历年试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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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A项表述体现的是属地管辖原则,而非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不选A项。B项表述体现的是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功能,而非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不选B项。C项表述体现的是刑法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别权利和待遇,而非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不选C项。D项表述中,在主观要件上,放火罪重于失火罪,在客观要件上,放火罪成立犯罪的要求低于失火罪,而相同客观要件下的法定刑高于失火罪,这一规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选D项。

2.A

【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故选A项。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分为文理解释(文义解释、文意解释)和论理解释,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不能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并列,故不选B项。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论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此外,目的解释、缩小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也属于论理解释的范畴。可见,不选C项。没有D项表述的刑法解释分类,且D项表述的分类方法也是错误的,故不选D项。

3.D

【解析】《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选D项。

4.B

【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属于醉酒的人犯罪;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综上分析,应当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可见,选B项,不选A项。对于醉酒的人犯罪,不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不选C、D项。

5.A

【解析】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可见,A项表述正确。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特征,因而犯罪对象具有提供证据和检验证据的双重功能,但在某些犯罪中,犯罪对象并不能辨明犯罪性质,因而无法区分此罪和彼罪,例如同样是盗窃汽车零部件,盗窃处于修理状态的汽车零部件和盗窃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尽管犯罪对象相同,但前者可能构成盗窃罪,后者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可见,同一犯罪对象无法区分此罪和彼罪,故B项表述错误。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不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而是选择性要件。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例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可见,C项表述错误。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利益),而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可见,D项表述错误。

6.D

【解析】遗弃罪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和因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直系亲属之间负有的扶养、赡养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行为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故选D项。

7.C

【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据此,甲公司构成逃税罪的单位犯罪,但对甲公司不再追诉,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见,选C项,不选A、D项。由于对甲公司不再追诉,故不选B项。

8.A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行为偏差)。打击错误即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对于打击错误一般采取法定符合说,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碍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本题表述中,甲持杀人的故意,预想刺杀常某而错误刺中乙,致乙死亡。两个打击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碍甲承担故意杀人罪的罪责;甲致乙死亡,构成既遂,所以,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可见,选A项。

9.D

【解析】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区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任意共犯即二人以上共同构成的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必要共犯即二人以上共同构成的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共犯。本题中,甲教唆乙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构成共同犯罪,该共同犯罪形式属于任意共犯。故选D项。甲、乙共犯形式并非必要共犯,因为必要共犯在主体数量上是有限制的,必要共犯具体包括对象犯或对偶犯(如贿赂犯罪、重婚罪)和众多犯(聚众犯罪和集团犯罪),故不选A项。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区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即共同实行犯,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施某一犯罪;复杂共同犯罪即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存在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等的共同犯罪形态。本题中,乙教唆甲犯罪,甲、乙共犯形式是复杂共同犯罪而不是简单共同犯罪,故不选B项。以共犯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区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即共犯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本题中,甲、乙构成一般共同犯罪,而不是特殊共同犯罪,故不选C项。

10.A

【解析】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甲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因而是想象竞合犯,故选A项。

11.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据此,选C项,不选A、B项。《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据此,对于犯罪所得的电脑,应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不能冲抵罚金,故不选D项。

12.C

【解析】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基本特征的罪状。C项表述详尽描述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修正案(六)》在第262条后新增罪名)的罪状特征,为叙明罪状,故选C项。A项表述的罪状类型为引证罪状。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特征的罪状,该罪状表述中一般含有“犯前款”“依照本法”“依照本条”“有本法第××条所述情形”等字样。可见,不选A项。B项表述的罪状类型为简单罪状。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基本特征而不作过多解释的罪状。B项表述只是简单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没有过多描述,使人一目了然。可见,不选B项。D项表述为空白罪状。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述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在空白罪状的描述中,常常含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字样,例如“违反国家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等。可见,不选D项。作答此题要注意两点:(1)引证罪状不同于空白罪状,引证罪状是引用同一法律(即刑法)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空白罪状则是参照其他法律(不能参照刑法本身的其他条款,否则可能成为引证罪状)来说明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2)本题D项表述属于混合罪状,即空白罪状和叙明罪状的混合(因为空白罪状无法和叙明罪状以外的其他罪状类型混合),对此,《考试分析》将其称为“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罪状”。典型的混合罪状如《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混合罪状并不多。本题要求选属于叙明罪状的选项,而备选项既有叙明罪状又有混合罪状,考生应选择属于叙明罪状的选项。

13.B

【解析】A项表述并未表明甲主观上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仅是客观上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组织,甲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既遂)。可见,不选A项。间谍罪是行为犯,其既遂形态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完成为标志,只要实施了《刑法》第110条规定的法定行为并且实施完毕的,就构成间谍罪的既遂。B项表述中,乙虽然回国后没来得及从事收集情报工作即被抓获,但其已在境外参加外国间谍组织,构成既遂。可见,选B项。C项表述中,丙为境外的公司刺探国内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侵犯了国内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尚未送出该秘密即被抓获,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丙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可见,不选C项。D项表述中,丁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将通过职务行为获得的国家秘密上传到互联网上,具有放任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主观意志,该秘密后被外国间谍组织获取,根据《刑法》第398条规定,丁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既遂)。可见,不选D项。

14.D

【解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作答本题的关键是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D项表述中,丁虽然原为国家工作人员,但退休后与朋友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此时丁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出现的,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选D项。A、B项表述构成受贿罪,C项表述构成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

15.D

【解析】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D项表述中,行为人以索取虚构的欠款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实质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该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故选D项。《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6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据此,不选A项。《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此款规定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高利贷等不法债务。据此,B、C项表述构成非法拘禁罪。

16.A

【解析】甲乘万某大醉之际将其财物取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故选A项。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心甘情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万某已经酩酊大醉,不可能心甘情愿交付财物,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选B项。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合法占有”和“非法侵吞”,犯罪对象是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或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本题表述中,甲对财物并没有合法占有的前提,不能成立侵占罪,故不选C项。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是“当场劫财”,使用的方法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其他方法包括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行为人乘机劫财。本题表述中,虽然万某酩酊大醉,失去反抗能力,但这种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并非甲的行为所致,而是万某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在此情形下,甲乘机掠走财物,只能以盗窃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故不选D项。

17.C

【解析】甲明知药品不含毒品成分而冒充毒品予以销售,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成立诈骗罪。乙以为甲销售的“假毒品”是“真毒品”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由于是假毒品,因此成立贩卖毒品罪的不能犯未遂。可见,选C项,不选A、B项。甲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因为甲以失效的药品冒充毒品销售,甲是以销售毒品、而不是以销售药品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可见,不选D项。

18.B

【解析】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因此,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罪既遂;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罪未遂。可见,选B项,不选A项。抢劫过程中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轻伤的,故意伤害行为被抢劫行为吸收,属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对故意伤害行为不另行定罪,只定抢劫罪,故不选C、D项。

19.D

【解析】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D项表述中,丁明知蔡某是犯罪之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特征,构成窝藏罪,选D项。A项表述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B项表述构成洗钱罪。C项表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项表述的情形并非窝藏行为,因为窝藏行为针对的是犯罪的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的是犯罪所得。

20.D

【解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罪,故选D项。贪污罪属于贪污贿赂罪,不选A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不选B项。医疗事故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不选C项。

21.B

【解析】民事法律事实即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备选项中,只有B项表述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因而是民事法律事实,具体而言,B项表述的情形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故选B项。A项表述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选A项。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C项表述仅是单纯的社会生活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是民事法律事实,故不选C项。民事法律事实须为民事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生活中的仪式、道德等,不能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不是民事法律事实,故不选D项。

22.B

【解析】中学生史某未满18周岁,因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B项。《民法总则》第16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似乎应选D项,理由在于:史某已满16周岁,且在一次抽奖活动中获得10万元大奖,是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1)具有一定的劳动收入,即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了一定的收入,这种收入是固定的,而不是临时性的、不确定的,或者射幸的。(2)此劳动收入构成其主要生活来源,即其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其生活,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经济上的资助,也可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本题表述中,史某通过射幸行为抽得大奖,该收入是不确定的,不符合上述第1个条件,故不选D项。

23.无

【解析】本题原标准答案为D项,《民法总则》通过后,本题无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选D项。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据此,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仍存续6个月才能届满,而不是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可见,本题已无答案。

24.B

【解析】特许主义即法人必须依据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才得以设立,故选B项。准则主义即法人的成立条件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只要设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而仅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成立。行政许可主义(核准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要件并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成立。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即法人的设立仅凭当事人的意思即可设立,国家不加以干涉。注意:本题涉及的内容已不考查。

25.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无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选C项。A项表述不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侵权责任法》已经没有公平责任原则之规定,而是修改为“公平分担损失”。

26.A

【解析】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在医务人员以医疗机构名义从事的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是侵权行为主体,医疗机构是侵权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生张某在诊疗活动中违反了最基本的注意义务,造成李某损害,李某的损害应由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见,选A项。

27.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据此,在被监护人侵权行为中,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分离,行为主体是被监护人,责任主体是其监护人。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被监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监护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责任。本题没有交代减轻情节,更没有减轻责任的选项,所以应由章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见,选C项。

28.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据此,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责任,其免责事由仅有一项:受害人故意。该免责事由要求极其严格,甚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中普遍适用的不可抗力都不能成为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可见,选C项。民法对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极其严格,且不同类型的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都是不同的,因此经常成为选择题的考查方向。考生应当牢记下列各类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民用核设施:战争、受害人故意;民用航空器:受害人故意;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占有人或使用人基于无过错责任虽然不能免责,但可以减责;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责。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不存在免责事由;进入高度危险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29.D

【解析】债权具有任意性、平等性、相容性、特定性、相对性、非排他性和期限性等特征,就期限性而言,债权是具有一定期限的权利,债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存在,债权不能像所有权那样可以永久存续,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可见,选D项。

30.D

【解析】甲、乙约定在乙付清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设备所有权,但乙在没有付清货款之前便将设备出售给丙,但未交货,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后乙又将该设备出售给善意的丁并交付,乙的行为也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此外,在“一物二卖”情形下,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标的物交付给谁,谁就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换言之,动产交付给谁,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义下,谁就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只能依据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乙公司将设备先卖给丙,后又以合理的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并将设备交付给丁,则丁取得设备所有权,故选D项。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而《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进行了修正,即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故选D项。

31.D

【解析】《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选D项。

32.C

【解析】荣誉权、名誉权和隐私权都是人格权,其中,只有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荣誉权和名誉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享有。可见,选C项,不选A、B项。亲属权属于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故不选D项。

33.B

【解析】《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上述规定第(2)项,选B项。

34.B

【解析】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于主义务的义务,包括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关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题考查的是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义务如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情势的告知义务,协助义务如指示义务、提供履行条件义务、履行债务的必要准备义务、协助办理特定手续的义务、按时接受交付的义务等。本题备选项表述中,只有B项表述属于附随义务中的通知义务,故选B项。A项表述为合同义务中的履行方式义务。C项表述的是履行标的的交付义务,尽管甲将设备维修工具通过附赠方式交付给乙,但仍然是合同标的义务履行的一部分。D项表述的是合同检验证书的交付义务。A、C、D项表述都属于合同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故不选A、C、D项。

35.B

【解析】《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选B项。

36.B

【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据此,选B项。

37.A

【解析】《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题表述中,被继承人于2013年3月28日死亡,则继承由此时开始,故选A项。

38.D

【解析】我国合同法仅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包括相邻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都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根据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表述中,甲、乙都不是丙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按份共有人,因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选D项。

39.A

【解析】备选项中,只有留置权属于法定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只要留置权人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就可以依据物权法规定享有留置权,而不必通过约定产生,故选A项。地役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约定产生,故为约定物权,不选B项。权利质权可以通过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而产生,故为约定物权,不选C项。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约定产生,在设定上也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尽管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一定限制,例如,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给村外人员的,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但无论如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通过约定方式进行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为约定物权,而不是法定物权,故不选D项。注意:法定物权和物权法定原则不是一回事,二者也不存在冲突。

40.B

【解析】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他主占有即以非所有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自主占有情形下,占有人只需要具有自己所有的意思即可,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的所有人,还是误认为自己是所有人,抑或明知自己并非所有人,但仍强行认为属于本人所有等,均在所不问。本题表述中,乙保管甲交付的摄像机,乙主观上并没有将摄像机作为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意思,故为他主占有,选B项。其他选项都是自主占有。

二、多项选择题

41.AB

【解析】《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此为普遍管辖之规定。普遍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这些国际犯罪包括劫机、种族灭绝、反人类、毒品、酷刑、恐怖主义、战争、跨国贩卖人口、海盗、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等犯罪。A、B项表述的情形,我国都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故选A、B项。C项表述应适用属人管辖原则,D项表述应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42.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在第五项规定中指出,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据此,备选项应全选。

43.AB

【解析】《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根据上述规定第(1)、(4)项,选A、B项。C项表述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在于: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C项表述中,丙的行为不仅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此外,C项表述中还提及“公众”二字,这也是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词句,即集资诈骗罪的诈骗对象具有公众性、广泛性和不特定性,而诈骗罪较多的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如果C项表述中的丙向某一个人谎称有优质投资项目或者理财项目,诈骗数额较大财物后逃跑的,则构成诈骗罪。D项表述的情形构成贷款诈骗罪(也有的认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

44.ACD

【解析】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虽然甲盗取了现金、海洛因、手枪,但甲仅有盗窃的故意,没有盗窃枪支或毒品的故意,仅在盗窃罪的限度内承担故意的罪责,对误盗毒品、枪支的事实不承担故意的罪责,因此,甲仅成立盗窃罪。可见,A项正确,B项错误。其后,甲非法持有毒品和枪支,且该行为不能被盗窃罪吸收,构成独立犯罪,故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综上分析,选A、C、D项。

45.BC

【解析】《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这里注意措辞:“复制”、“发行”。(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这里注意措辞:“复制”、“发行”。(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这里注意措辞:“制作”、“出售”。据此规定第(3)项,选B项。据上述规定第(1)项,选C项。A、D项表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客观表现,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不选A、D项。根据《刑法》第363条规定,A项表述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D项表述不构成犯罪,因为D项表述中的丁不具有营利目的,但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规定,D项表述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46.A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据此,选A项,不选B项。《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据此,选C项。《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选D项。

47.ABC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条规定中的“等”字表明,凡是实体民事权利均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包括本条没有列明的身体权、配偶权、亲属权、个人信息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但债权和非实体性民事权利,如抗辩权等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48.AC

【解析】《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据此,选A、C项。《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据此,留置权人有对留置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但无所有权。孳息在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和留置物共同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使留置权归于消灭后,债权人应当将留置财产和孳息返还给债务人。可见,不选B项。《物权法》第19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据此,抵押权人也只享有孳息收取权,但无所有权,故不选D项。

49.ABCD

【解析】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据此,备选项应全选。

50.BC

【解析】《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选B、C项。A、D项表述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情形,故不选A、D项。作答此选择题时要注意区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和第46条规定情形之差异。《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简答题

51.答案要点: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在于: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

52.答案要点: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合法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53.答案要点: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54.答案要点: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

(2)客体不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3)内容不同。邻接权中除表演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四、辨析题

55.答案要点:

(1)这一说法是不全面的。

(2)司法实践中,判决宣告前同一犯罪人所犯的同种数罪通常不并罚。

(3)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犯罪人有同种犯罪没有处罚的,应依据“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人又犯与原判决确定之罪相同犯罪的,应按照“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56.答案要点: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确的一面是:民事权利表现为行为的自由,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其依法享有的自由。权利人可自由选择权利行使的方式和方法。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还可自由选择权利的救济方式。“我的地盘我做主”体现了权利人有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自由。

(3)不正确的一面是:任何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不仅关乎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关涉义务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作出必要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权利人因此通常负有容忍和不作为等义务。故“我的地盘我做主”也有一定的前提和条件。

(以具体民事权利如所有权为例加以辨析的,也可酌情给分——编者注)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案要点:

(1)本条款中的“不能说明”的情形包括:①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②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③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2)本条款中“非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一般应将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

58.答案要点:

(1)本条规定的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该权利的主要特征有:①复合性,即由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构成;②整体性,即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③专有权的主导性,即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④客体的多元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而不是仅局限于其中的一部分。

(2)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本条规定中的专有部分:①具有构成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案要点:

(1)甲、乙构成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甲、乙经过合谋,在共同实施盗窃时,被丙发现,二人的犯罪意图随即转化为抢劫他人财物,二人使用暴力捆绑丙,搜走丙的现金,构成抢劫罪。

甲、乙为了谋取财物,共同将丙捆绑起来,在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不松开丙,共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如果考生回答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应加重处罚的,也可酌情给分——编者注)

(2)丙不应负刑事责任。因丙遭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履行义务。

60.答案要点:

(1)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家具行与贸易公司虽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在贸易公司盖章前,贸易公司即将家具发运给了家具行,家具行也作出了接受的表示,故双方成立合同关系,贸易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2)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本案中,当事人对家具质量标准未约定,依上述规则应适用国家标准,现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家具质量未达国家标准,所以贸易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3)应由贸易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家具质量不合格,致使家具行不能实现转售获利的合同目的,且家具行已提出退货,故家具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贸易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