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刑罚概述
☆刑罚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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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服刑期限内,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的犯罪分子。
☆☆☆禁止令
禁止令来源于英美法系,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在我国,禁止令指法官判令犯罪人在管制或者缓刑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的适用对象是管制犯和缓刑犯。如果违反禁止令的,对管制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缓刑犯则撤销缓刑。
禁止令中“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具体是指:(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5)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6)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7)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8)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9)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10)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11)禁止接触同案犯等。
☆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管制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社区进行矫正的刑罚方法。
☆☆☆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死刑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辨析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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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妙计
考试时要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犯的限制减刑。(1)对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2)决定权: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内容:1)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2)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罚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特定,只能是犯罪的外国人。
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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