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律性
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有40年。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调动了各方面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中国经济迅速起飞,1979—2017年,中国的年均GDP增速高达9.5%,人均GDP也从1978年的190美元增加到2017年的9 000美元左右,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从2009年起,中国已跃升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并将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经济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头20年的腾飞,是人类历史上这一时期最震撼世界的事件,被世人称为“中国的奇迹”。许多经济学家也在不断研究“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之谜”。的确,中国经济40年的高速增长,已逐渐呈现出若干规律性,很值得经济学家认真研究和概括。下面谈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索。
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计划经济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根本区别:前者起基础性作用和决定性作用,即主要调节者作用;后者则不起作用或起很小的作用。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语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调节者,而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价值规律不起调节作用,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是政府的指令性计划。
迄今为止的中外经济实践表明:按照市场的信号主要是价格信号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配置和重新配置,比按照国家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具有更高的效率。这是因为:在技术不断进步的社会化大生产和需求个性化发展很快的条件下,不但产品和服务的品种繁多,数以十万甚至百万计,而且社会和人的需求也复杂多变和不断更新,经济全球化和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频繁更使市场需求瞬息万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计划部门采取任何现代计算技术包括云计算和严格的行政调节,都无法将社会供给和需求(包括越来越多的个性化需求)有机地联系和协调起来。而由市场通过价格涨跌提供的社会需求的信号,比任何发布指令的计划部门都要及时、全面、准确得多,从而使各个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按照社会的需求进行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损失。也就是说,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社会资源会自动地从效益较低的产业和部门流向效益较高的产业和部门,而效益较高的产业和部门正是社会需求比较旺盛的产业和部门;而在同一产业和部门内部不同企业之间,则优胜劣汰,这就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配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曾经预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被消灭以后,价值规律的内核——价值决定,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仍将起支配作用。他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1]
我国推进改革开放,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因为原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在20世纪50年代发挥了一段时间的积极作用后,其弊端日渐突出,效率低,缺乏活力,货不对路,物资匮乏,经济波动大且增速趋缓,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差距拉大,人民群众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很慢。实行改革开放后,引入市场机制,重振经济活力,兴办经济特区,引进外资和技术,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使国民经济迅速崛起,经过40年的努力,昔日贫穷落后的弱国,已变成在全球范围内举足轻重的经济大国,并正在向经济强国转变。这表明,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能更有效地利用和配置资源,取得丰硕的发展成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支配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主要是价值规律,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供不应求时上涨,供过于求时下跌,各个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决定和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从而维系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的平衡。这就是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内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价值规律时,曾借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话说:“这种关系就象古代的命运之神一样,逍遥于寰球之上,用看不见的手分配人间的幸福和灾难。”[2]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早在20世纪60年代也讲过: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3]这句话基本上适用于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我们讲在经济工作中要尊重客观规律,首先就是要尊重价值规律,以及与此相关的价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各项市场经济活动,除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具有较强外部性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以外,都应放手让价值规律调节即市场调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关系是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是多元化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逐渐成为经济的主要形态),市场是开放和充分竞争的,国家对宏观经济的管理是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在这样一个多元和混合的经济体系中,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主要由市场机制调节,也就是价值规律调节。在这里,先进的、社会需求旺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得到丰厚的回报,落后的劣次的产品和服务将受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惩罚,从而不断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价值规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
二、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主体,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再像计划经济条件下那样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而是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和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企业是多元化的,既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也有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它们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主体。非公有制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这是没有问题的,它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主要是产权保护问题,要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说的那样,“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公有制企业则要通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改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是通过一个个最主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即企业的活动实现的。企业根据市场信号主要是价格信号,决定生产与经营什么和多少商品,提供什么和多少服务,以实现利润最大化。正是一个个企业追逐经济效益的活动,使社会资源被分配到社会需要的领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直接配置一部分资源,但是政府一般情况下只是直接配置一小部分资源,而且主要限于市场失灵领域,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社会资源的绝大部分,是由企业依据市场信号配置的。
要使企业成为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就需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具体形态是现代公司,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的运行由《公司法》规范。到2017年,国有企业90%以上已经转为公司制,连最艰难的69家央企集团公司总部和3 200多家央企子企业也已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转为公司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正在从以管企业为主转变为以管资本为主,让公司董事会真正行使重大决策、收入分配和人事任免等《公司法》赋予的权力,做到政企分开。这样就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市场上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此外,原有的或新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市场化改革大潮下,也已逐步转为公司制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
为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但要政企分开,还要政资分开,即实行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府对国有独资和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只是当“老板”、股东,不能当“婆婆”,不能扮演董事会甚至经理层角色,否则就成为“老板”加“婆婆”,还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因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以管企业为主,转为以管资本为主,是非常有必要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可见,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首先要尊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政府主要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本的出资人职责时,也要限于充当出资人、股东的角色,即要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尊重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
三、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使市场的作用和政府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
政府的首要职责是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健康运行,在此前提下促进经济增长。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放任自流由市场调节的,而是有国家的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这样。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这是对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宏观调控丰富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世界上的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把上述四个方面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中外实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很好地处理经济增长和稳定的关系,即既要促进经济增长,又要保持经济稳定。从长远看,在经济稳定中实现经济增长,是最可取的,也是最快速的。因为在经济稳定条件下,市场信号比较稳定、准确,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可以得到较好的发挥。与此不同,如果片面追求经济快速增长,不重视经济稳定,不是在稳定中求增长,就很容易出现大起大落,而大起大落必然会带来生产力的浪费和损失,从长远看因为走弯路反而慢了。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宏观调控内容的重大发展体现在:一是增加了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二是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的完善。这反映了中国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影响力不断增强,也反映了中国作为全球负责任和勇于担当的大国,需要更积极地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和国际经济治理结构的完善。自2016年以来,中国强力推动和引领经济全球化,加强国际互利合作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努力推动实现全球经济可持续的稳定增长,就是一个突出的实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调控主要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行政手段。这同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有根本区别。具体来说,就是主要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经济过热或出现过热倾向时,实施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反,在经济过冷或出现通货紧缩时,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还可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和中性的货币政策,或者中性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等等。其目的都是保持经济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主要是金融风险),努力熨平经济变动的波幅,防止大起大落。对此也可称之为反周期措施,使经济上升时不要短期升得太高,力求使上升时期长一些,经济萧条时不要萎缩或增速下降得太厉害,延续时间不要太长。由此可见,宏观经济调控一般是短期(比如一两年)政策,不宜把短期政策长期化。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是总量调控,即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使之基本协调,监控指标主要是GDP增长率、投资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失业率、国际收支状况、财政赤字率等。宏观经济调控由于首先和主要是总量调控,因此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我国宏观经济调控还包括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因此,产业政策也是宏观调控的工具,这就需要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区域政策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增加的)的协调配合,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指出:“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新增债务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付出的最大代价,就是资源消耗过度,环境污染生态恶化问题突出。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前一段时期,常常以GDP增速论英雄。党和政府发现这一问题后,正在努力纠正。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那样,首先要完善干部考核机制。同时还要改变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为创造了愈来愈多的物质财富就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的观念。其实,在经济与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特别是对于进入和即将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的国家来说,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追求文化娱乐、环境优美、生态良好、健康生活、食品安全、民主法治、精神享受。因此,我们的发展理念也要有新的转变。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反映时代新要求的、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的。
除宏观经济调控外,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从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看,这几个方面正是政府做得不够到位之处和短板,亟须补位和加强。这也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条件。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发展的终极目的:共享发展成果,走向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与资本主义生产目的有根本区别,资本主义生产目的是资本追求剩余价值和利润最大化,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结果是,一边是财富集中在极少部分资本大鳄手中,一边是贫穷的积累,造成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此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也要追求利润、增加利润,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政府的政策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手段,不断强化对财产和收入差距的调节,此外还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热心慈善捐助救济事业,以避免两极分化,逐步缩小财富和收入差距,努力做到人人共享发展成果,走向共同富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经营获取利润,是无可厚非的。大家知道,在人类社会度过了漫长的原始公社阶段以后,剩余产品在各个社会都存在。正如恩格斯所说:“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4]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总是存在一些非生产性但是必要的部门和机构,它们的费用要从生产出来的基金中开支,还由于社会要具有扩大再生产所必需的积累基金和储备基金等,因此,生产部门的劳动者的劳动,还要区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它们创造的产品,还要区分为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剩余产品的价值形态,就是企业的利润。
可见,不能把为不为利润生产作为区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标志。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生产区别于资本主义生产的标志呢?我们不妨回忆一下列宁对布哈林的一本书的评论。布哈林在他的《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中说:“在资本实行统治的条件下,生产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是为利润进行的生产。在无产阶级实行统治的条件下,生产是为抵消社会需要进行的生产。”对此,列宁写了这样的评论:没有成功。利润也是满足“社会需要”的。应该说:在这种条件下,剩余产品不归私有者阶级,而归全体劳动者,而且只归他们。[5]列宁的上述评论说明,剩余产品(利润是它的价值表现形式)归谁所有,才是区分社会主义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的标志。
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中,有一部分生产如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生产的利润,是归资方所有的,而不是直接归全体劳动者所有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剩余产品的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是归政府支配的。多年来,国家的宏观税负一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多,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的财政支出,除少数用于保障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科技进步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外,主要用于民生项目,保障和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对于资本收入,国家鼓励其进行投资,继续发挥其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总之,国家可以通过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引导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发展,将其纳入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国家实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轨道。此外,国家还出台政策和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家提高社会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捐赠和慈善活动,回报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这种可被称为国民收入分配的第三次调节将越来越起重要作用。这显然有助于促进人人共享发展成果的实现。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指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提倡公平正义、追求共同富裕的崇高目标。
五、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外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才能比较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减轻因其自发调节带来的种种消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实行公平竞争、有序竞争,以不断提高效率。这就必须对如何竞争进行规范,形成有效的竞争规则或游戏规则,如同体育比赛要遵循比赛的规则一样。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
我们党深刻了解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性,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后不久,就提出市场经济活动法治化的要求,进而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当时对依法治国还是以法治国有过讨论,但比较快就形成了依法治国的共识。这标志着我国从人治转向法治的重大转变。与此相适应,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是一个好的法律体系,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经济基础服务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即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主要包括: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与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等等。
鉴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践中,常常出现政府直接支配的资源过多、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过多的现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还专门论述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问题。包括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总之,在经济领域,正确界定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凡是靠市场能解决而又有效率的,政府都不要去管;凡是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能够自主有效解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也不要去管。政府主要为市场和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如搞好宏观调控、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经济社会稳定等。政府在使用纳税人的钱财时,要节俭、高效、透明、清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人民服务。这些都必须用法律确定下来。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963.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9.
[3]孙冶方.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11.
[5]列宁.对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评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