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全球化语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遗产,作为一种传统和怀旧的方式,以其丰富性和完整性,构成了对人类文化的一种独特诠释和表达。国际社会对遗产的关注是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开始的。197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决议下,《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在巴黎通过,这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在这份文件中,并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其中。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上一直都没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边文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化和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正在享受现代化所带来的种种福祉。但人们也注意到全球化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两种破坏。一种是对生态的破坏,一种是对文化的破坏。尤其是文化,在世界范围内,文化多样性正在受到冲击。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给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挑战。根据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的报告显示,文化认同感的削弱正在成为全球化下人们普遍的焦虑。“标准化的信息和消费模式在世界各地传播,引起人们内心的焦虑和不安。人们开始把注意力转向自己的文化,坚持本土文化价值观,把文化作为确定自我身份的一种手段和力量之源。……人们担心的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民族身份、归属感和个人的意义正在逐渐消失。”[1]全球化的时代里,随着世界文化趋同性的加速,很多国家都面临着同样的境遇:传统技艺面临着即将消失的危险,传统文化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正在被消解,民族认同感正在减弱。因此,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和保护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保护一个地区的传统文化,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显得尤为迫切。而其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它不可复制、不可再生,正因此,它才显得弥足珍贵。从人类文化整体的角度看,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共享性。它不仅仅是某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和财富,而且可以被世界上其他民族的人们所享用,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的国际背景下,联合国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并被提到了保护的议程上。
纵观世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些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其中,尤以日本和韩国突出,它们在立法和保护实践等方面走在了前面。日本在1950年颁布了第214号法律《文化财保护法》,成为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在这部法律中,“无形文化财”这一概念首次被提出,并被界定了范畴,其中就包括节日。1996年,日本又引入了西方国家的文化遗产登录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韩国也是世界上较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之一。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韩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地分类、研究和普查。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于1962年颁布。1967年,江陵端午祭被列为韩国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富。不仅日本、韩国通过立法、调查、认定、资助等方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世界上其他国家也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些方式包括建立专门的科研机构、培养非遗传承人、建设非遗传承基地、重视文化生态的整体性等方面来进行保护。其中,法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尤其值得一提。20世纪60年代,法国开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抢救等系统性地保护工作。1984年,法国政府设立了“国家遗产日”。遗产日期间,国家免费开放博物馆、遗产地、遗址等地,对公众进行有关文化遗产方面的知识普及和教育。在法国的倡议下,欧洲其他缔约国也都纷纷效仿1991年欧洲委员会,正式设立欧洲文化遗产日。目前,遗产日已成为欧洲颇具影响力的活动。政府的重视与引导提高了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自珍和自觉,使遗产保护成为一种从下而上的行动。
可以看到,在20世纪中后期,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相继开展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工作。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这可以作为对现代性反思后的一种积极回应。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前面对全球化以及它所带来的文化标准化的一种自发式的回应。正如学者安东尼·吉登斯认为的那样,“在全球化影响下,全球社会正发生两个基本的变迁。一是已经充分现代化了的西方国家不仅在公共制度上,而且在日常生活领域都在远离传统。二是被迫选择现代化的后发现代性国家在维持传统的同时也日益变得非传统化”[2]。正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对现代性和全球化的一种回应,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性的问题。
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在制定遗产保护计划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提出了文化遗产由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组成。这可以说是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初关注。但当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尚未被提出。1989年,在第25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在该建议案中,提出保护民间传统文化,并提出了“传统和民间文化”这一概念。虽然当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并未出现,但“传统和民间文化”这一概念的表述和阐释中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1993年,在第14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上,提出要建立类似于日本的“人类活财富制度”这样的国家保护机制,倡导各国政府从国家立法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1998年,在第155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上,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在这份文件中,“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正式被提出。2000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首次召开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委会议,正式设立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并制定了《申报条例指南》。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第31届会议上通过。宣言倡导世界文化多样性,对文化多样性的意义是这样阐释的:“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予以承认和肯定。”与美国学者亨廷顿所提出的“文明的冲突”截然相反的是,文化多样性倡导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对话和交流,使文明的重建成为可能。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体现。保护这些遗产,不仅关乎某一特定的国家和民族,而且关涉到全人类,是对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建设和发展。宣言正是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提升到了全人类的高度。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根据该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3]。公约不仅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内涵和意义,而且为各缔约国制定了总体性的保护措施。公约的出台,使人们认识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也使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新的认知。从以上的历史回顾中,我们看到,从传统和民间文化,到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形成的过程,既是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探索的几个重要阶段,也是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步认识的过程。
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重视,在某种程度上也带动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在国际上,我国政府积极地进行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自2001年起,中国的古琴、昆曲、二十四节气等都相继被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4年,中国加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成为第六个签约国。在国家层面上,我国政府也积极地通过立法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又颁布法令,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中国“文化遗产日”。2011年,我国第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通过。这虽然比日、韩等国家晚了半个多世纪,但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这些都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国家文化战略方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实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有国际这样的大背景,同时也有自己的现实语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不仅是民族自我认知的历史依据,也是民族不断走向未来的精神之源。”[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文化之根。尤其在全球化的今天,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在与世界交流和对话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始终是我们民族的精神所依。保护并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维系社会的稳定发展,增强文化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种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脆弱性、活态流变性以及依托特定人文生态环境的特点”[5]。不可再生性、脆弱性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稀缺、珍贵的文化资源,正因此,如何对其进行保护和传承尤为重要。同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流变性,它是发展中的传统。它不仅是人们从过去继承而来的传统,而且也是各种不同文化群体所参与的一种当代实践。正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复古式的静态保护,而是发展中的保护,即强调继承和发展,在传承的基础上对它进行革新,使其适应并融入现代生活。如何将传统融入现代生活是当前许多国家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而这正是非遗保护中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所积极倡导的。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无形的文化传统。它以某一文化共同体为基础,体现着独特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传统。正是这种独特的精神气质和传统,非物质遗产才具有代表性和共享性,才使共同体内部产生一种认同感和责任感,有助于社会凝聚。正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了一个情感的共同体,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文化认同。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的那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6]。从这一角度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增强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民族文化的自信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这种认同感源于其所具有的共享性。共享性首先指的是共同体内部成员的共享,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同的民族或国家所共享。这种传播和享用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促进文化间的交流,丰富人类文化多样性,具有世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它的保护需要采用科学的、系统的、多样化的手段来进行。
就我国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在农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正如国内某些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传统文明的高度发达和包容的文化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包罗广泛性和多元杂糅性的特征”[7]。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语境中,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消解。以传统戏曲为例,我国的剧种近30年来,在种类和数量上急剧萎缩。许多专业剧团都消失了,只剩下业余演出。还有一些剧种只剩下一个剧团。因此,关注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十多年来,我国在非遗保护方面进行了许多成功的实践,制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8]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方针。在保护实践中,采取了立法、生产性保护等多种保护方式。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整体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的提出,体现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探索和创新实践。整体性保护是指从多角度、多方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宏观的、综合的保护,而不是将其孤立、割裂地来看待。这就意味着,整体性保护是一种动态的保护。整体性保护可以分为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空间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所依托的整体外在的客观文化生态环境,包括自然、社会、历史条件等方面。由于生态环境与人们的现实生活不可分割,在不停地发生变化,因此维持原有的文化生态环境是一种很难实现的理想。而我们能够做的是尽可能地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文化生态系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向地发展。比如,近几年,中国政府设立了非遗保护基地或文化生态保护区,从整体的文化生态空间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实践。在时间维度上,整体性指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演变、当前的境遇以及未来的发展走向进行总体、全面的把握。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从而维持整体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顺利地传承提供了制度保障。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传统文化,是我国文化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们不应该仅仅从本土的视角来看待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在全球化的语境中,我们应该跳出狭隘的民族主义范畴,跳出自我与他者的视角,来准确认识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说,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对本民族的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可以促进世界文化的交流、对话和发展。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曾在历史上影响了其他国家的文化。因此,如何呵护我们的文化遗产,让它在当代和未来,能够继续在世界文化中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这正是它所具有的世界意义。保护这些遗产就是促进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发展。而多元文化的发展应该成为全球化、现代化进程中人类社会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向。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每个人对文化的追求都是多样的,我们也格外珍惜这种文化多样性。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共享的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这也正是今天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终极意义所在。
注释
[1]《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第25页。
[2]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第40页。
[3]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第445页。
[4]乌丙安:《遗憾,不该成为非遗的命运》,《解放日报》2012年6月8日(文化遗产日特刊)。
[5]赵学勇、戴志刚、孙占伟:《话说非遗法:王文章谈非遗》,《世界遗产》2011年第2期。
[6]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第445页。
[7]廖奔:《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光明日报》2008年11月13日第10版。
[8]《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