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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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理论发展与视域延伸

一、背景与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的发展,以及经济法制的不断完善,经过学界的共同努力,中国经济法理论从无到有,日臻完善;对于其不同时期的学术推进,已有多种理论梳理。[1]这些学术总结在勾勒经济法理论发展脉络的同时,亦力求揭示其国别差异与部门差别,从而明晰其未来走向,因而对于“理论发展研究”的持续展开甚有裨益。

从国别差异看,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始终与各国的经济政策直接相关,由此使其不仅具有国际共通性,更具有突出的国别性。而基于中国土壤生成的经济法,更具有异于他国经济法的诸多特殊性。因此,在全球视野下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着力解决中国问题,始终是中国经济法学者的研究路径和目标,由此也形成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的一些独特内容。[2]

从部门差异看,环顾全球,若以进入垄断阶段后市场规制法的独立兴起为起点,则现代经济法的历史并不长。由于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既与传统部门法共存于现代社会,又要对传统部门法有诸多超越或突破,因而在人们的固有认识或传统观念不易转变的情况下,经济法理论的提炼和认同难度更大。这既是经济法研究在各国都历经曲折的重要原因,也几乎是各种新理论发展的必由之路。唯有真正转变传统法学观念,对经济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认识才会更深刻,才能理解经济法学对整体法学发展的重要贡献。[3]

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持续推进的改革。考古察今,真正符合规律的改革,都有助于形成合理的制度架构,并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正是在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传统观念持续转变的过程中[4],中国经济法理论才日益成熟和发展起来。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的背景下,改革、法治与发展的“三者关系”,可谓至为重要,而“三者关系”的有效协调,都离不开经济法的适度调整。其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更是需要在理论上作出回答的重要问题,这些关系直接涉及经济法上的诸多体制问题,是经济法领域相关问题研究的基础。

与此同时,作为“经济宪法”的具体化,经济法已被提升到影响国家整体治理的高度,不仅直接影响各个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也关乎法治的整体进步。随着人们对经济法的定位、功能、目标等认识的日渐清晰,以及经济法在新时期现实作用的日益凸显,经济法理论在发展阶段和理论类型等方面都已不同于既往,因而需要关注和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才能形成相关的“新视域”。

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体现为某些理论领域的新发掘、新拓展),对于经济法学、整体法学乃至社会科学的发展,都有重要价值。本书将基于经济法理论的既有研究,结合经济法制度的近期发展,先探讨经济法领域重要的“三大关系”,在此基础上,再探究经济法上的发展理论、分配理论、风险理论与危机理论等新型理论,分析如何加强经济法治来推动有效发展,促进公平分配,防范和化解危机,从而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调整目标。

二、理论“新发展”的历史基础

在新的历史时期,之所以需要或可以探讨理论的“新发展”,是因为在既往的研究中,整个学界已经取得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构成了理论“新发展”的历史基础。为此,有必要对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历程作如下简要回顾: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一度被中断的中国法学研究又恢复了生机。学界当时的一个重要研究热点,就是探讨如何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法研究。为此,许多其他部门法的学者也都参加了经济法理论的大讨论。[5]到1986年,以《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标志,国家立法机关大体明确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差别。这通常被视为影响经济法理论转型的一个重要拐点。

但是,1986年的立法事件只是一个制度性标志,真正对经济法和民法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是1984年的“改革决定”[6]。该“决定”融入或体现了经济法与民法的许多重要原理,为后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而当时困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许多问题,也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法制度的持续完善而得以不断解决。尤其在1986年民事立法以后,经济法学者展开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多种有重要影响的经济法理论。[7]

从1992年秋到1993年春,国家先后从政治层面到法律层面,明确实施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法研究有了较为确定的对象和基础,理论共识度由此大为提升。为了适应和推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国家用三年时间集中完成了重要的“经济法立法”,包括市场规制立法(1993年)、财税立法(1994年)和金融立法(1995年)。到1996年,经济法基本的立法体系已相对完备,这为经济法理论的整体更新奠定了重要基础。与此相关,1996年前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理论体系日趋完善,许多“代表性理论”纷纷出炉。[8]

其实,在1996年这个时点之前,经济法学者已在整体上表现出相当强的学术敏锐性,体现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批“代表性理论”相继涌现,形成了影响更大的几种经济法理论[9],即后来不断被总结提炼的90年代中国经济法“新诸论”[10]。与80年代的“旧诸论”不同,“新诸论”是经济法学科内部“和而不同”的各种理论,它们都肯定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重要功能,且理论基础日渐趋同。事实上,对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理论的探索,甚至早在1992年、1993年即已开始。[11]经过一批重要学者的努力,到1996年这个时点,经济法理论不仅实现了从无到有,而且完成了从相对幼稚到开始走向成熟的重要转变。

基于20世纪90年代经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21世纪初我国的成功“入世”所带来的相关制度变革,经济法理论发展又开启了一个新阶段——学界不仅关注本体论、价值论、发生论等问题,而且已将研究拓展到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方法论等诸多领域;不仅涉及对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利理论、责任理论的研究,也涉及对法律实施、经济审判[12]、基本范畴、研究方法等的多维度探讨,从而形成了众多“理论板块”,使经济法理论体系大为完善。到2006年前后,体现上述各领域经济法理论新发展的成果不断涌现,从而使理论的体系化水平和共识度再度提升。[13]

上述呈现为诸多“板块”的各类理论[14],对应于经济法理论和制度需要解决的各类重要问题,因此,这一时期是构建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关键阶段。随着理论大厦主体工程的完成,学界展开了更为精细、具体的研究,在整体上进入到了平稳发展的阶段。

从总体上看,在上述的1986年、1996年和2006年三个时点前后,经济法理论整体上都有较大的变化,并且相对于前一时段,经济法理论都有“新发展”,因此,上述时点可以被视为理论发展较为重要的关键点。

任何理论的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背景,都要受到特定的时空约束。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更是如此。在全球经济危机及其导致的经济持续低迷的背景下,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推动各个领域的全面进步,我国从2013年到2015年,基于改革、法治、发展三个维度,分别作出了影响深远的“三大决定”,以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和小康社会建设,系统解决经济、社会、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重大问题,经济法尤其要担负重任。这就需要对经济法理论作出新发掘、新拓展,从而使理论发展进入“新阶段”或“新时期”。

三、理论类型的新变化

从2016年开始,随着相继作出上述“三大决定”,改革、法治与发展之间的重大、综合性关联,已上升到影响全局和未来的重要高度,针对“改革难点”、“法治重点”和“发展要点”的关联与交叠,需要经济法学界作出系统性回应。为此,必须超越既往认识,综合提炼新理论。由此不仅开启了理论发展的新阶段,也带来了理论类型的新变化。

如前所述,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已经论证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与内部结构、价值追求与核心理念、目标定位与基本原则、产生基础与时代特征等本体论、价值论、发生论方面的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经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义理论、责任理论,以及立法理论、实施理论、程序理论等诸多理论,从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理论;同时,经济法各部门法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也有较大推进。上述各个“理论板块”构成了较为系统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从而为理论的新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15]

所谓“新发展”,历来都是相对的:相对于前一阶段,每个阶段都会有新发展,再过一个阶段,又会有更新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认识,通过前述的时点考察不难发现,到2016年左右,经济法理论又开启了一个新阶段,表现为在经济法理论体系已基本确立的前提下,在理论共识大幅增进的基础上,在前一阶段的基本问题仍被关注的同时,某些研究论题已悄然变化。因为在这个阶段,学界迫切需要回应的,已不再是本体论、价值论等基本问题,也不再是整体上的规范论、运行论等如何构建的问题,而是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改革、法治与发展”领域的重大、复杂问题,来综合提炼经济法领域的相关理论。

新阶段的经济法理论所需研究的中心论题,内嵌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在全球化、信息化、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发展的当代,有许多问题迫切需要经济法解决。例如,分配问题、发展问题、信息问题、风险问题,等等,它们都与市场失灵相关,学界以往对其已有诸多探讨,只是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经济持续低迷,国内经济充满下行压力,解决上述分配与发展、信息与风险等问题变得更为迫切,亟待经济法制度作出综合回应,进而提炼出相应的系统性的经济法理论。尽管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以往的宏观调控理论和市场规制理论对上述问题已有诸多研究,但如何从“法学”的视角,提炼出经济法领域的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信息理论、风险理论等,仍是重要的新课题。如果这些理论都能得到系统提炼,则会构成与前述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诸论“不同路向的另一类理论体系”,从而使整体的经济法理论体系更为丰富、更加系统。

上述在新时期需要系统提炼的各类理论,以分配问题、发展问题、信息问题、风险问题为研究对象,与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调整直接相关,涉及对经济法的功能和目标、价值和精神的再凝练。这些新型理论的系统提炼不仅尤为迫切和必要,而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它们是中国经济法理论新发展的重要体现。

可见,经济法理论发展至今,已形成两大理论类型:第一类是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发生论、规范论、运行论等;第二类是经济法领域的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信息理论、风险理论等。第一类理论经由20世纪90年代的集中发展,以及21世纪前15年的积累,已日趋完善,可统称为“既有理论”;第二类理论是在金融危机、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因分配差别、发展失衡、信息偏在、风险凸显等问题受到集中关注而正在形成的,可统称为“新型理论”。如果说第一类理论主要体现为理论“板块”,第二类理论则更多关注的是需由多种制度综合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它们既是横贯各类制度的“线索”或“经脉”[16],又可以同时融入和贯穿于上述各类理论“板块”,就像一座大厦中隐而不露的各类水电管线。可见,这两大类理论各有不同的定位和方向,都有其重要价值。

四、本书关注的重点问题和基本框架

中国经济法理论在时间维度上,已经开启了理论分期的“新阶段”;在研究对象的维度上,正在生成理论的“新类型”,因而存在着不同于既往的“新发展”。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既有理论已初步完成了“板块”构造,形成了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发生论、范畴论、方法论等诸论构成的基本理论架构。在新的历史阶段,在继续完善上述“理论板块”的同时,还要从贯通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的重要“线索”或“经脉”的维度,构建包括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信息理论等诸多新型理论的体系。而上述各类新型理论的提炼、完善,不仅对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也使整体经济法理论通过各类重要“线索”和“经脉”的连接而更加浑然一体,从而有助于形成总论与分论、理论与制度的紧密联系,这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长远发展亦甚为重要。

基于上述判断,结合上述对理论类型变化的分析,本书将在学界既有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发展理论、分配理论和风险理论,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危机理论。强调有效发展、公平分配,以及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危机,是经济法非常重要的功能和调整目标,而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必须首先要解决好相关体制问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法治、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其次要大力推进经济法的法治建设,解决好经济法的立法统合、立法试点等问题。

据此,本书的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章“导论:理论发展与视域延伸”,着重提出中国经济法理论不同于既往的“新发展”,以及这种新发展的历史基础、理论类型的变化,以及本书的重点关注,并由此明晰可能形成的有关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视域”,从而为全书的理论探讨奠定基础。

第二章“‘三大关系’与体制理论”,着重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以及宪法与经济法的“经济性”的维度,探讨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法治经济法、宪法与经济法这“三大关系”。其中既涉及政府体制与市场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宪法上的分权体制与经济法领域的体制安排等诸多体制问题,也蕴含着重要的体制理论。这些探讨是后续各章理论展开的重要基础。

第三章“发展理念与发展理论”,着重从协调发展的理念和思想出发,探讨经济法领域的协调思想,这种协调思想对于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还将探讨宪法与经济法的协调发展,这种协调发展对于有效发挥整个法律体系的功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非常重要;另外,考虑到经济结构调整是影响发展的重要问题,而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协调又非常重要,因此,在经济法的发展理论中还应关注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协调问题。

第四章“分配主线与分配理论”,着重强调我国的经济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始终贯穿着分配主线,由此形成的分配理论也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理论。分配问题与前述的发展理论直接相关,分配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有效发展。为此,本章重点研讨贯穿中国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分配主线,分析在影响国计民生的分配领域存在的“双重压力”,探讨如何通过分配结构的法律调整来有效解决分配问题,强调对差异性分配带来的问题更需要通过经济法的调控和规制来加以解决。

第五章“风险理论与危机应对”,着重基于风险社会的现实,探讨在前述的分配问题、发展问题不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各种危机,以及如何在经济法治的框架下应对这些危机,并促进经济法自身的发展。为此,本章将提出经济法上的风险理论,并从经济法理论的维度分析金融危机的成因和应对等问题,讨论在应对危机方面应如何运用经济法的制度,避免经济法自身的危机;同时,也强调要通过理论拓展,完善经济法上的危机理论。

第六章“经济立法与法治理论”,着重强调前述各个领域,无论是三大关系的调整还是相关体制问题的解决,无论是协调发展理念的落实还是经济结构的调整,无论是分配问题的解决还是分配制度的完善,无论是风险的防范还是危机的应对,都要在经济立法上加以体现,都需要经济法治的保障。因此,应不断提升经济立法的统合层次和立法质量,解决在立法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强化影响纳税人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并在此过程中经由经济法的路径不断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

上述各章除导论部分外,每章都分为三节或四节,每节都有相应的结论,因此,全书最终不设结论部分。同时,每节的结论都在回应导论中所提出的应当关注的理论发展,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推进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视域的延伸。

上述基本框架的内在逻辑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与中国经济、社会、法律等诸多领域的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直接相关。基于经济法上非常基本的差异性原理,要正视在经济法领域存在的诸多差异,处理好各类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法治、宪法与经济法这“三大关系”,从而为经济法的调整奠定体制基础,这有助于丰富经济法的体制理论;上述“三大关系”的有效处理,需要贯彻协调发展的理念,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中体现协调思想,并据此在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上,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方面,体现这些协调的理念和思想,这有助于丰富经济法的发展理论;与发展问题紧密相关,在分配领域,尤其要解决由于差异而产生的分配问题,并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考虑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中一直贯穿着分配主线,并进行着分配结构的法律调整,因此,对差异性分配进行持续规制,并由此提炼分配理论,同样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如果分配问题处理不好,不能实现协调发展,就会产生各类风险和危机,而应对危机本来就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基础和动因,因此,对经济危机进行经济法理论的解析,探讨在危机应对过程中如何促进经济法的有效发展,有助于提炼经济法领域的风险理论和危机理论,并进一步丰富经济法理论;而上述各个方面,最终都要落实在制度上,需要通过相关的立法,需要不断发现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经济法治的水平,进而提升整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通过上述各章节的探讨还可以发现,中国经济法的各类理论是互联互通的。无论是既有理论的各类“板块”之间,还是新型理论相互之间,以及既有理论与新型理论之间,都是密切相关、互通互证的。基于既有理论及其内在关联,融通各个领域的理论,并不断从制度实践中提炼新型理论,有助于全面推进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

总之,本书所讨论的各个方面的理论和问题是紧密关联的,这些理论和问题是经济法在新的发展阶段需要特别关注的。基于中国本土生发的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具有突出的“中国特色”。中国一直在改革,经济法一直在发展,需要相应的理论不断进步。在研究经济法理论问题时,如能内外兼修,既立足本土又借鉴国外,从而有效解释、指导和推进中国问题的解决,这本身就是中国法学对世界法学的重要贡献。


注释

[1]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梳理和总结,有多种类型,例如,在经济法理论发展的每个十年左右的节点上,都有一些“回顾与展望”的研究,如王艳林等:《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评论》,1999(1);岳彩申:《中国经济法学30年发展的理论创新及贡献》,载《重庆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5);等等。此外,还有学者专门从学术史的角度展开系统研究,如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等等。

[2]例如,对于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功能,对于国有企业的相关问题,对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行政垄断等问题,中国经济法理论均有独特研究,并以此有别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或其他转型国家的经济法理论。

[3]中国经济法理论对于整体法学发展的贡献,是许多经济法学者尤为关注的。例如,李昌麒教授认为,中国经济法研究的一个最大贡献就在于它的理论的创新性,正是这种创新丰富和拓展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参见李昌麒:《直面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的贡献、不足与未来》,载《法学家》,2009(5)。

[4]诚如凯恩斯所说,“观念足以改变历史的轨迹”。观念的转变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可谓作用甚巨。同样,推进中国法学的整体发展,尤其要改变观念。

[5]例如,许多著名的民法学者都参与了讨论,可参见江平:《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载《法学研究》,1979(4);谢怀栻:《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的经济法》,载《法学研究》,1984(2);佟柔:《关于经济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学》,1984(2);王家福:《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1984(3);等等。

[6]此次“改革决定”的全称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它为后来的历次“改革决定”奠定了重要基础。相关探讨可参见张守文:《“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载《法学评论》,2013(2)。

[7]相关总结可参见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8]关于这些“代表性理论”所形成的各类学说,学界的概括已逐渐达成共识。可参见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288~296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9]几种“代表性理论”大都在这个阶段确立,可参见杨紫烜:《论新经济法体系》,载《中外法学》,1995(1),以及《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载《经济法制》,1994(2);李昌麒:《经济法——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2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等等。

[10]相关研究如张传兵等:《评我国经济法学新诸论》,载《法学评论》,1995(4);等等。

[11]如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载《法学研究》,1993(2);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载《法学研究》,1993(6);张守文:《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载《法学研究》,1992(5),以及《中国“新经济法理论”要略》,载《中外法学》,1993(1);等等。

[12]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在2006年曾经修改,但仍保留了设置经济审判庭的规定,因此,经济审判庭应如何发挥作用,是否应专门审理经济法案件,以更好地解决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仍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13]相关总结和探讨可参见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载《政法论坛》,2005(6);张守文:《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载《政法论坛》,2006(3);等等。

[14]这些“理论板块”的形成,恰好有助于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并通过其内容的及时更新,来实现经济法理论的重构。这一阶段的相关探讨可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代序,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等等。

[15]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创新性主要表现为从现代法的视角对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和方法论等做了非传统性的理论探析。参见李昌麒:《直面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的贡献、不足与未来》,载《法学家》,2009(5)。

[16]例如,分配就是贯穿经济法理论和制度发展的重要经脉,相关探讨可参见张守文:《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以分配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