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出版说明
《教义刑法学》2010年初版,2014年出版第二版,此为第三版。本书从书名上看似一本刑法体系书,其实不然,还是以犯罪论体系为内容的专题性著作。本书是我以刑法教义学为号召的一部作品,对于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的倡导之意昭然若揭。近年来,在我国法理学界存在所谓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这是虚构的争议。[1]还有学者认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乃是德国法学传统和美国法学传统在中国法学界的狭路相逢,这是一场“不在场的在场”的外国法学理论通过其中国代理人的学术演练[2],如此等等。由此可见,即使是对于所谓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存在本身,也都存在着不同解读,更何况是这场争议的理论意义。我还是比较赞同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乃是不同方法论之争、不同知识形态之争,以及不同法学流派之争的观点,不能断然否定这一争议的理论意义。当然,我认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主要发生在法理学领域,而与部门法学关系不大。如果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扩展到部门法学,那就有虚幻之意。之所以说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应当被限制在法理学领域,这是因为法理学并不以具体法条为研究对象,所以所谓法教义学是指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它对于部门法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在法理学中,是以法律价值为导向进行社科法学的研究,还是以法律适用方法论为中心从事法教义学的研究,这当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毫无疑问,这里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都是必要的,而不是互相对立的。在这个意义上说,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立是虚构的,这个命题是可以成立的。但在优先进行社科法学研究还是优先从事法教义学研究这个问题上,可能会存在不同观点,由此而引发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因此,这种争论本身是存在的而不能说是虚构的。就部门法学而言,无疑应当以部门法教义学为主要的知识形态,而部门法学的社科法学研究知识则起到补充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在部门法领域是虚幻的口号。当然,不能排除不同的部门法因法律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在一个特定时期或是以社科法学研究为主,或是以法教义学研究为主,这是因不同的部门法而有所差异的。例如,某个部门法在以立法为中心任务的情况下,当然会以社科法学为主要研究方法。例如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领域,虽然法典已经颁布,但处于频繁的修订当中。尤其是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刑事司法制度建设仍然是当务之急。在这种情况下,在刑事诉讼法研究中,以价值为导向的社科法学研究还是占主导地位的,而法教义学研究则发展迟缓。反之,虽然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断颁布,我国刑法法律规范的修订不可谓不频繁,但学者的主要精力还是在于对刑法进行法教义学的研究,因此,刑法教义学就成为我国刑法学的主流。可以预想,《民法总则》的颁布与实施,也必将推动我国民法教义学的深入研究。因此,在部门法学中,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而只有与各个部门法立法发展状态相适应的社科法学或者法教义学的研究重点的选择。
我的前期著作,例如《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和《刑法的价值构造》大体上属于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而近些年来,我已经从所谓社科法学的研究中抽身而出,投身于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这是我个人学术方向的一种调整,也是学术兴趣的一种转移。我认为,在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学中,法教义学研究是更为重要的,也是构成该学科知识形态的主体。而社科法学在部门法学中,是对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性内容的揭示,对于推进部门法学的研究当然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只不过在更多情况下,它只能起到辅助性的功能。
《教义刑法学》是一部采用教义学方法对犯罪论体系中的重要主题进行研究的作品,当然属于刑法教义学的范畴。本书表明我在刑法教义学领域的学术取向,因而值得称道。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17年6月5日
注释
[1]参见戴艳玲:《虚构的争议: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争论初探》,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
[2]参见尤陈俊:《不在场的在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载《光明日报》,2014-08-13,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