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刑法学
一、简答题
★1.(2016年真题)简述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专门性、严厉性、广泛性、补充性和保障性。
【参考答案】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特征是:
(1)调整对象的专门性(特定性)。
(2)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3)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2.简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记忆要点】刑法适用平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参考答案】(1)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①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都一律平等地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地位高、功劳大而使其逍遥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②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罪名相同但犯罪情节不同的,应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但不能因为权势大、地位高、财产多而实行同罪异罚。③行刑上一律平等。在刑罚执行上,对于所有受刑人都应平等对待;适用减刑、假释的标准也应体现公平,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
★3.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记忆要点】内容:刑罚轻重与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相适应;刑罚轻重与主观恶性深浅、再犯危险性大小相适应。体现: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罚当其罪、区别对待。
【参考答案】(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而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②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表现为:①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②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使刑罚裁量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做到罚当其罪。③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这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补充说明】就参考答案第(2)点中第③小点所列的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考生也可以简化记忆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总则中体现为刑罚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第③小点所列区别对待的内容,考生不必答全,如仅回答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其中之一二项者,即可给分,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4.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记忆要点】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参考答案】(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且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是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之一。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应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补充说明】本题是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拟定的答案。关于犯罪的特征,其他较为权威性的观点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或违法性)与有责性(非难可能性)是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因此,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5.简述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实质要素。
【参考答案】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活动。
(2)主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实质要素: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6.简述刑法中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记忆要点】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造成危害结果。
【参考答案】(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这类特定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7.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含义和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记忆要点】构成条件、既遂条件、加重法定刑条件、实际损害作为构成要件和既遂条件。
【参考答案】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有如下不同影响:
(1)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在故意犯罪且惩罚该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场合下,发生法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某些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加重其法定刑。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8.(2014年真题)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记忆要点】构成要件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性结果、非物质性结果;直接结果、间接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标准犯罪构成结果、派生犯罪构成结果。
【参考答案】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中危害结果可分为:
(1)以危害结果是否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结果。
【补充说明】每个要点3分,答对3个以上给10分。
★9.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记忆要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参考答案】(1)客观性。刑法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相对性。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3)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表现形式是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因果关系在不同的场合会呈现出“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复杂的状态。
★10.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记忆要点】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意义。
【参考答案】(1)相同点:①从认识因素看,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从意志因素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由此说明和决定了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质。
(2)不同点:①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②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③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11.简述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特征:没有犯罪故意;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参考答案】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特征有:
(1)没有犯罪故意。对特定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过失是以对该结果不具有犯罪故意为前提。具体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具有希望的态度也不具有放任的态度。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排斥成立过失犯罪。
(2)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表现为两种情况:①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致对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②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致对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能够避免。如果行为人采取极端轻率、不负责任的态度,造成灾害性后果的,就应当依法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12.简述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罪责区别。
【记忆要点】法律有规定、后果严重、法定刑轻。
【参考答案】(1)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当然是故意,并且不能理解为当然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充分显示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主,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2)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所规定的过失犯罪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必须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换言之,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完成形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不仅处罚故意犯罪完成形态,而且处罚其未完成形态。
(3)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危害性大于过失犯罪,对故意犯罪的惩处要比过失犯罪严厉,因此,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13.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不同点。
【记忆要点】认识程度不同、所持态度不同。
【参考答案】(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愿的。因此,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对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漠不关心,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往往持消极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或者纯凭侥幸。
★14.简述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记忆要点】法定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非法定正当化事由:法令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
【参考答案】正当化事由的种类包括法定正当化事由和非法定正当化事由。
(1)法定正当化事由。包括:①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有益、合法的行为,因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因实质没有犯罪性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②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行为人不得不采取损害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非法定正当化事由。包括:①法令行为,即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明文依据,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为犯罪。②执行命令的行为,即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③正当业务行为,即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实施的行为。④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即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⑤自救行为,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
★15.简述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记忆要点】危险来源不同、损害对象不同、限制条件不同、损害程度要求不同、主体的限定不同。
【参考答案】(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既可以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来源于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
(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正当防卫则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16.简述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构成条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刑事责任: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1)构成避险过当,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①避险过当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利益。②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应当受到责备。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但是鉴于行为人是在紧急情况下,在具备避险的前提条件下造成的不适当损害,所以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有必要认定避险过当。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避险过当意味着不能排除行为人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的非法性,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触犯的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简述迷信犯、愚昧犯和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记忆要点】是否犯了常识错误、行为与方法是否一致、是否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1)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而不能犯未遂没有犯常识错误。
(2)迷信犯、愚昧犯预想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而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至于犯罪不能既遂。
(3)对于迷信犯、愚昧犯,不为罪,不处罚;而不能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
★18.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记忆要点】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参考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2)客观要件: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3)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不仅包括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还包括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相互协作犯罪也持故意心态。
★19.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记忆要点】过失共犯、间接正犯、事后帮助行为、实行过限行为、同时犯、片面共犯。
【参考答案】因缺乏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
(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2)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把他人的行为作为工具利用而实行犯罪的,是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包括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不是共同犯罪,但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4)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实行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5)无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行相同的行为,但无犯意联络的,不是共犯。
(6)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对他人犯罪暗中实施帮助的片面共犯,因缺乏共同犯意联络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补充说明】(1)较为权威的观点认为,过失也可能构成共犯。但考试大纲认为,尽管在司法解释中存在交通肇事罪的过失共犯的说法,但这只是特例,过失不构成共犯。(2)间接正犯是否构成共犯,学界有两种观点:①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②间接正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对共同犯罪的否定。考试大纲坚持第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3)片面共犯是否构成共犯,学界对此争议较大。考试大纲认为,片面共犯不构成共犯。
★20.简述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人数3人以上、纠集犯罪、有首要分子、预谋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
【参考答案】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如下特征:
(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都很严重。
★21.简述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
【记忆要点】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主犯未必是首要分子;刑事责任不同。
【参考答案】首要分子和主犯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具体而言:
(1)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两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2)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两种,前一种主犯是首要分子,但后一种主犯则不是首要分子。
(3)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2.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犯的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参考答案】我国刑法对主犯的刑事责任,按照两种不同的主犯,分别加以规定:
(1)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据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预谋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当然,其他成员超出集团的预谋所实施的其他犯罪,由其他成员自己负责,首要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
(2)首要分子以外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对在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和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一是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二是没有进行组织、指挥活动但参与实行犯罪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
★23.简述共同犯罪成立中止的条件。
【记忆要点】全体共犯人的犯罪中止;部分共犯人的犯罪中止:有效性、效力及于本人、不得缺乏有效性。
【参考答案】(1)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所有共犯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2)在共同犯罪中,某一共犯人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具备有效性。部分共犯人退出或放弃犯罪,除具备犯罪中止一般条件外,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②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人。③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共犯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因缺乏有效性而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24.(2013年真题)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
【记忆要点】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参考答案】(1)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2)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普通法条。②重法优于轻法。在法条竞合中,仅仅某一法规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原则来处理。
【补充说明】对于参考答案第(1)点,如果回答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也可给分;对于参考答案第(2)点中第②小点,如果回答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法律规定,也可给分。
★25.简述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记忆要点】一行为一结果、数行为数结果;一行为触犯数规范、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否存在包容;处断原则不同。
【参考答案】(1)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
(2)法条竞合是由于法律的错综复杂的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以至于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想象竞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至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3)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此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容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
(4)法条竞合,在竞合的数法条中,仅仅一法条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想象竞合犯,竞合的数法条均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
★26.简述继续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
【记忆要点】特征:一个犯意、同一客体、持续侵害;处断原则:依分则规定论处,不并罚。
【参考答案】(1)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具有如下4个特征:①一个犯罪故意。在主观上,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罪故意只有一个,且该犯意贯彻实行行为之始终。②侵犯同一客体。继续犯持续作用的客体只能是同一客体。③客体的持续侵害。继续犯具有持续性,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④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7.简述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及处断原则。
【记忆要点】构成要件:一行为、数罪名;处断原则:从一重。
【参考答案】(1)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想象竞合犯的成立条件包括: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从客观上看,一个行为即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为一个的行为。从主观上看,想象竞合犯可能出于一个故意行为,也可能出于一个过失行为,还可能实施一个行为但主观上既出于故意同时存在过失的情形。②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3)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对其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8.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处断原则。
【记忆要点】特征:行为、重结果、过错、较重法定刑;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
【参考答案】(1)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有: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基本犯罪构成是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前提,没有基本犯罪构成就没有结果加重犯。②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以发生重结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并且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③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错。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需要有过失。④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较重的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构成法定刑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构成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对于结果加重犯,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该结果已经作为适用较重法定刑的依据。
★29.简述结合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记忆要点】结合、独立犯罪、新罪、刑法明文规定。
【参考答案】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数个犯罪行为属于数个不同的犯罪,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相结合形成结合犯。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即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罪,新罪即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30.简述集合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和处断原则。
【记忆要点】特征:主观特征、客观特征、罪数特征;处断原则:一罪论处,不并罚。
【参考答案】(1)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情形。
(2)集合犯具有如下特征:①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③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3)对于集合犯,按照法律规定的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1.(2017年真题)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要件。
【记忆要点】要件:目的、行为、罪名、牵连。
【参考答案】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包括:
(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3)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2.简述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非难性、谴责性、社会性、法律性、必然性、平等性、严厉性、专属性。
【参考答案】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具有非难性;刑事责任是对犯罪人进行谴责的责任,具有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在什么样的国家为什么人的利益而承担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社会属性;刑事责任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和平等性。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决定了刑事责任的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是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承担,这体现了刑事责任的专属性。
★33.简述刑事责任的根据。
【记忆要点】哲学根据:行为人相对的意志自由;法学根据:设立刑事责任的根据、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确定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参考答案】(1)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哲学根据和法学根据。
(2)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即相对的选择能力。行为人本应选择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却选择了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因而应对自己选择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是从法律制度上行为人承担或者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法律制度包括法律制定(立法)和法律适用(司法)两个步骤,刑事责任本身是质与量的统一,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可以从立法上设定刑事责任的根据、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与确定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三个方面来讨论。
★34.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严厉性、特定性、专门性、法定性、限定性、保障性。
【参考答案】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如下特征: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而且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所以,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刑罚因犯罪而产生,以犯罪为前提,所以受到刑罚处罚的只能是实施犯罪的人,对于无罪的人绝对不能适用刑罚。
(3)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适用,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适用刑罚。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规定适用,刑法未规定的其他强制方法,国家审判机关无权作为刑罚来适用。
(5)刑罚在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适用,不经过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和裁判的必要形式,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罚。
(6)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方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国家行使强制力的最高形式。
★35.简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含义和种类。
【记忆要点】判赔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禁止令。
【参考答案】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即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免除其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训诫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批评或谴责,责令其改正。责令具结悔过即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形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重新犯罪。责令赔礼道歉即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以表歉意。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除刑事处罚所采取的方法。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向犯罪分子的主管部门提出对犯罪分子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4)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5)禁止令。对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和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6.简述没收财产的含义及适用方式。
【记忆要点】方式:并处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答案】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
(1)并处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必须附加主刑适用,审判人员没有取舍的余地。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不附加主刑适用,是否附加主刑适用,由审判人员酌情决定。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与罚金作为选择性的两种附加刑供附加主刑适用,审判人员可以选择没收财产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选择罚金附加主刑适用,两者必选其一。
★37.简述量刑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主体、内容、性质。
【参考答案】(1)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2)量刑具有如下特征:①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是刑事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②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被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而量刑的内容就是在正确定罪的基础上对犯罪分子确定刑罚,从而决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③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是刑事法律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38.简述酌定情节的概念及种类。
【记忆要点】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损害结果、一贯表现、态度。
【参考答案】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主要有如下7种情况:
(1)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量刑时应当考虑并予以区别对待。
(2)犯罪的手段。犯罪手段不同,主要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即客观危害性不同。因此,在刑法未将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规定的条件下,犯罪手段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却具有一定的价值。
(3)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在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条件下,对量刑的结果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犯罪时间、地点,主要通过其所表现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量刑产生影响。
(4)犯罪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未将某种特定对象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条件下,侵犯对象的具体情况的差别,反映社会危害程度各异,从而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严重与否,表明行为的客观危害有所区别,并对量刑轻重有一定制约作用。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分子的平时表现情况,是反映其改造难易程度和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参考因素,因而对于刑罚裁量的结果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7)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的态度如何,是反映其人身危险程度、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另一重要因素。
★39.简述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记忆要点】犯罪是否特定、是否判处一定刑罚、是否有时间限制、是否为法定情节。
【参考答案】累犯和再犯的区别表现在:
(1)累犯前后两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特定犯罪的性质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
(2)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实施的;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4)累犯是法定量刑情节,再犯是酌定量刑情节,但毒品再犯是法定量刑情节。毒品再犯即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40.简述累犯的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从重处罚。
【参考答案】和初犯或其他犯罪人相比,累犯往往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我国刑法对于累犯采取应当从重处罚原则。具体而言,累犯的刑事责任包括如下内容: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限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并不是无原则地、无限制地从重处罚,而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做法。
★41.简述自首和坦白的主要区别。
【记忆要点】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犯罪事实不同;人身危险性不同。
【参考答案】(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42.简述我国刑法确立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特点。
【记忆要点】确立的原则:折中原则;特点:兼采各种并罚原则,各种原则无普遍适用效力,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效力排斥、并科原则效力相对独立。
【参考答案】(1)我国刑法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2)我国刑罚确立的数罪并罚原则具有如下特点:①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②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的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③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④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43.简述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记忆要点】同种有期自由刑的限制加重原则;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吸收或并科原则。
【参考答案】(1)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规则——限制加重原则。①判决宣告前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②判决宣告前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③判决宣告前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44.简述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情形。
【记忆要点】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参考答案】(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先并后减”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先减后并”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5.(2015年真题)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记忆要点】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制条件。
【参考答案】(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6.简述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记忆要点】没有违法或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违法的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附加刑仍须执行。
【参考答案】(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也没有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或“先并后减”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47.简述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记忆要点】适用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关键条件;法律后果:不以犯罪论处。
【参考答案】(1)适用条件:①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②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不是犯罪的军人,或者虽是犯罪的军人,但被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不能适用战时缓刑。③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依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即使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若适用缓刑具有现实危险,也不能宣告缓刑。
(2)法律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48.简述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记忆要点】适用范围不同、适用次数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方法不同。
【参考答案】(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数次。
(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能恢复。
(4)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49.简述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记忆要点】适用范围不同、适用时间不同、适用根据不同、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参考答案】(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50.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
【记忆要点】没有违法或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并数罪并罚;违法则撤销假释收监执行;附加刑仍须执行。
【参考答案】(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先减后并”规则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先并后减”规则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4)犯罪分子被假释的,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51.(2017年真题)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共同特征。
【记忆要点】共同特征: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共同特征包括:
(1)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52.简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论危险方法的具体形式如何,其危险性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大体相当。凡危险性不相当,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补充说明】考试大纲坚持以传统的四要件理论来阐述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学界还有从构成要件的内容和责任形式两点阐述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1)内容为行为人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责任形式为故意。上述从内容和责任形式两点上阐述构成要件的答案不为考试大纲认可,因此,考生应当坚持以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回答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
★53.简述恐怖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特征。
【记忆要点】性质:犯罪集团、政治目的;特征: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主观特征。
【参考答案】(1)恐怖组织的性质。恐怖活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①从组织结构上讲,恐怖活动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即恐怖活动组织首先必须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②从组织目标和行为内容上讲,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并在此目的的指导下,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暗杀、绑架、爆炸、放火、劫持人质和破坏交通工具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特征有:①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4.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
(1)侵犯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①本罪的构成以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为前提。②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③只有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以本罪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多为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等,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55.简述洗钱罪的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6.简述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
(1)侵犯客体是金融秩序与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单位犯本罪的,主观罪过既包含了非法占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也包含了不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产的目的的情形。自然人犯本罪的,主观罪过仅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57.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不要求具有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但必须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8.简述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59.简述抗税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纳税人中的个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拒不缴纳税款。
★60.简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61.简述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及其适用。
【记忆要点】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骗税、逃税。
【参考答案】(1)逃税罪构成初犯的条件有:①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了应纳税款。②行为人缴纳了滞纳金。③行为人已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的,构成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2)纳税人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刑事责任,从而否定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
(3)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不适用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行为,也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
★62.简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害。本罪以假冒行为“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践中多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63.简述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中对妇女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64.简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以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为报酬,从第三者手中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不具有再出卖的目的。
★65.简述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包括:①诬告陷害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②诬告陷害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③诬告陷害必须指向特定的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66.简述侮辱罪的客观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有侮辱行为且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性、特定的人、情节严重。
【参考答案】(1)必须有侮辱行为且侮辱行为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进行。侮辱即对他人予以轻蔑价值判断的意思表示。暴力性侮辱即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其他方法即以非暴力方式进行侮辱。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公然即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3)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侮辱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定的人。
(4)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即侮辱行为手段恶劣或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67.简述诽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诽谤罪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的行为。诽谤必须以捏造事实的方法进行;诽谤必须散布其所捏造的事实;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68.简述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69.简述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者即已婚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婚者或者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体表现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
★70.简述虐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此外,本罪客观方面要求虐待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71.简述盗窃罪的客观本质特征和行为方式。
【记忆要点】本质特征:秘密窃取;行为方式: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参考答案】(1)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2)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如下几种:①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②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③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④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72.简述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行为对象、侵占、拒不退还或交出、数额较大。
【参考答案】(1)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3种财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即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即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所但知道该地点或场所的财物。埋藏物即个人埋藏于某一地点的财物或者归国家所有的所有人不确切的埋藏物。
(2)行为人将财物侵占。侵占即以非暴力的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行为人对所侵占的财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即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或交出时,仍不退还或者交出。
(4)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只有非法侵占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成立犯罪;侵占数额较小的财物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73.简述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限。
【记忆要点】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犯罪对象、客观方面。
【参考答案】(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74.简述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包括:①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②行为人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③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75.简述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76.简述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
【记忆要点】行为的内容、犯罪行为方式、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参考答案】(1)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是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定抢劫罪,而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4)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抢劫罪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作为该罪的必要要件。
★77.简述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78.简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即符合本罪的成立条件。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79.简述赌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为了营利而聚众赌博,组织、吸引他人参加赌博,行为人从中抽头渔利,或者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80.简述伪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还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并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
★81.简述伪证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记忆要点】虚假性、关联性、时间性。
【参考答案】(1)虚假性。所谓虚假性,是指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行为。这里的“虚假”包括捏造或者夸大事实以陷人入罪和掩盖或者缩小事实以开脱罪责两种情形。
(2)关联性。所谓关联性,是指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和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有联系。这里的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重罚的情节,或者是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情节。
(3)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82.简述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客观行为包括:①行为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②行为人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83.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立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84.简述脱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羁押场所脱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和刑罚的执行。
★85.简述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及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医疗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86.简述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即未取得国家医生执业资格而擅自行医。行为人非法行医,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无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
★87.(2014年真题)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与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客观方面要求具备三个条件:①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②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③严重污染环境。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补充说明】考生对于第(4)点回答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也可给分。
★88.简述传播性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危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89.简述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90.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有关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91.(2015年真题)简述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记忆要点】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参考答案】(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92.简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记忆要点】供本人或他人使用,以个人名义给其他单位使用,以单位名义给其他单位使用且为谋取个人利益;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
【参考答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下列3种情形: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包括如下3种情形: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的,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公款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犯罪论。这种情形既有数额要求,也有时间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93.简述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94.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记忆要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参考答案】(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是指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民事家庭法意义上的人。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他关系密切人是指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身边工作的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包括因特别情感关系形成的密切关系人、因共同经济利益关系形成的密切关系人和因共同情趣形成的密切关系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已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国家工作人员岗位已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是指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民事家庭法意义上的人。
(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身边工作的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包括因特别情感关系形成的密切关系人、因共同经济利益关系形成的密切关系人和因共同情趣形成的密切关系人。
★95.(2016年真题)简述渎职罪的共同特征。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96.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97.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下列枉法行为:①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②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出于私情、私利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98.简述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致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99.(2013年真题)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于滥用职权的,表现为故意;对于玩忽职守的,表现为过失。
★100.简述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查处追诉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不去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追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