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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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刑事责任

●大纲应试策略

本章内容包括刑事责任概述、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等内容。本章命题频率较低,而且一般不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考查,但有关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解决刑事责任的方式经常成为简答题的命题方向,而刑事责任的地位则属于论述题的考查方向。

●大纲要点解析

一、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

(1)刑事责任概念的学说。刑事责任是刑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关于刑事责任,在中外刑法理论中,有如下观点:①法律责任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能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强制犯罪人负担的法律责任”。②法律后果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③否定评价说(责难说、谴责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④刑事义务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向国家承担的、体现着国家最强烈的否定评价的惩罚义务”。⑤刑事负担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为维持自身的生存条件,在清算触犯刑律的行为时,运用国家暴力,强迫行为人承受的刑事上的负担”。上述各说分别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刑事责任的特征和主要内容,但从表述的科学性来看也都有不同程度的缺陷。

(2)刑事责任的概念。结合上述学说,刑事责任的概念应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2.刑事责任的特征

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①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②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③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和平等性。④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

1.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刑事责任占有重要的地位:①在修订的刑法中共有14个条文22处提到了刑事责任,其在总则里就有12个条文20次使用刑事责任这一术语。②刑法总则第2章还将犯罪和刑事责任作为其第一节的标题。③在《刑法》第5条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事责任被提到与罪行(犯罪行为)和刑罚并列的地位。

2.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1)有关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地位的学说。①基础理论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不过是刑事责任理论的具体化。因此在体系上应赋予刑事责任作为刑法学基本原理的地位并将其置于犯罪论之前。②罪、责平行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与犯罪具有相对应并具有直接联系的概念。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虽然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的实现方式,因此,不能将刑罚与犯罪和刑事责任这两个基本范畴相提并论,而应按照犯罪论———刑事责任论的思路来建立刑法学体系,这样才能理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才能准确反映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应有地位。③罪、责、刑平行说。该学说认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各自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三个范畴,其中的刑事责任则是犯罪与刑罚的纽带。刑事责任以犯罪为前提,属于法律的法律后果,而其本身又是刑罚的前提,刑罚系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因此,应当按照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框架来构建刑法学的体系。

(2)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从现行刑法的结构体例看,罪、责、刑平行说要比前两种观点更可取一些。另外,从理论上讲,刑事责任与犯罪和刑罚也分别有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一般而言,罪重则刑事责任就重,罪轻则刑事责任轻;而从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来看,二者既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有密切联系。1)二者的区别:①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②刑事责任以犯罪人应当承受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和单纯否定性评价为内容,刑罚则以实际剥夺犯罪人的一定的权益(法益)为内容。③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的定罪判刑决定宣告生效而出现。2)二者的联系:①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则不能适用刑罚。②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必然轻,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必然重。③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非刑罚处理方法等虽然也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但由于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相对很少而被视为次要的实现方式。因此,刑罚与刑事责任的联系是普遍的。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

(一)刑事责任的根据

1.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承担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

关于刑事责任的根据,存在以下学说:①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该学说认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根据,如果行为中缺少犯罪构成则应免除刑事责任。②罪过说。罪过说又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的罪过即犯罪的主观方面,广义的罪过还包括犯罪构成中的情节与刑罚裁量的情节,广义的罪过是刑事责任的根据。③犯罪行为说(客观说)。该说主张,应将犯罪行为即犯罪本身视为刑事责任的根据。④社会危害性说。该说认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其主要理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因而也是决定刑事责任产生的根据。⑤哲学与法学根据说。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多层次的,具有哲学和法学上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

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由于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即自由选择的能力,因而人对自己选择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国家要求行为人选择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却选择了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或者要求选择能够避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行为人却没有作出这样的选择,以至于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危害,因而国家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哲学上讲,就在于行为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或者说自由选择能力,即行为人能选择非犯罪行为却选择了犯罪行为,因而才追究刑事责任。

4.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是指从法律制度上行为人承担或者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法律制度包括法律制定(立法)和法律适用(司法)两个步骤,刑事责任本身是质与量的统一,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可以从立法上设定刑事责任的根据、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与确定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三个方面来讨论。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事责任解决方式的学说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指的是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实际承担。关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①刑事强制措施说。该说认为实现刑事责任是为使犯罪行为人承担其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具体行动,因此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措施三类。②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说。该说认为,解决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③刑事制裁措施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有基本方式、辅助方式与特殊方式三类。基本方式即给予刑罚处罚的方式,辅助方式即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的方式,特殊方式即仅仅宣告行为是犯罪而既不给予刑罚处罚,也不使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方式。④刑罚唯一解决方式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只有刑罚一种,除此之外,不存在或者说法律并未规定其他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

2.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这种方式是解决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定罪免刑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但同时决定免除刑罚处罚。定罪免责方式包括如下两种情况:①作出定罪判决虽免除刑罚,但给予非刑罚处理方法。所谓非刑罚处理方法或非刑罚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规定于《刑法》第36条、第37条中。《刑法》第36条规定了判赔经济损失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37条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方法,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法》第37条之一中还规定了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所应承担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此外,《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该规定类似于保安处分措施———编者注),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该款规定的处理方式,也属于非刑罚处理方法。②单纯宣告有罪。单纯宣告有罪即作出定罪判决但免除刑罚处罚而不给予任何处分。如《刑法》第67条第1款中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宣告免除处罚的判决,要一律公开进行。不论是给予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处理,或者是免除处罚,都没有否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存在。它们都是以有罪宣告为前提,而宣告有罪,就意味着存在刑事责任;宣告有罪的判决,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和对犯罪人的谴责,从而定罪免责也就成为解决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是解决刑事责任的辅助的次要的方式。

(3)消灭处理方式。即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人死亡或经特赦予以释放,基于上述事实,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均归于消灭。这就使客观上存在的刑事责任得以终结,所以也是刑事责任的一种解决方式。这是一种补充的解决方式。

(4)转移处理方式。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是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转移处理方式解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事责任的这种解决方式,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之间的平等原则而采用的,可以说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