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大纲应试策略
本章包括刑罚消灭概述、时效、赦免等内容,但考试中一般将命题要点放在追诉时效上,而刑罚消灭概述、赦免等内容一般不予考查。本章考查方式主要是选择题。
●大纲要点解析
一、刑罚消灭概述
(1)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刑罚消灭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消灭,而制刑权是不能消灭的。
(2)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包括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
二、时效
1.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1)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2)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但我国刑法没有行刑时效的规定。
(3)时效的意义。①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预防的内容之一就是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犯罪的危险性已经消除,这就达到了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现行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因此,司法机关应集中精力办理现行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时效制度规定,司法机关必将为陈年旧案所拖累,从而影响现行刑事案件的办理,妨碍对犯罪的及时打击。③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犯罪分子犯罪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犯罪,其对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社会逐渐遗忘其犯罪行径,被害人对其仇恨也因时间流逝而消减,犯罪人的家庭生活也步入正常。在此情形下,不再追诉犯罪人有利于社会稳定。反之,如果予以追诉,必将使各种矛盾死灰复燃,破坏已恢复宁静的社会生活,从而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2.追诉期限
(1)四档追诉期限。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上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不包括本数,所以如果某罪的法定刑为10年,则其追诉时效为15年而非10年,而如果某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最高限15年,那么该罪的追诉时效仍为15年而非20年,因为追诉时效为20年的前提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
(2)追诉时效的起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后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4)追诉时效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赦免
赦免的概念和我国的特赦制度。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赦免分为大赦与特赦两种。大赦和特赦是有区别的。大赦和特赦的区别表现在:①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②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③大赦既可以赦其罪,又可以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不能赦其罪。④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符合累犯条件的,则构成累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特赦赦免,但没有规定大赦赦免。我国的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