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民法学
一、民法概述与民事主体
试题归类详解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现在流行一种说法“我的地盘我做主”。请从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限制角度加以辨析。(2014年辨析56)
【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是:民事权利表现为行为的自由,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其依法享有的自由。权利人可自由选择权利行使的方式和方法。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还可自由选择权利的救济方式。“我的地盘我做主”体现了权利人有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自由。
(3)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是:任何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不仅关乎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关涉义务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作出必要限制。即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权利人因此通常负有容忍和不作为等义务。故“我的地盘我做主”也有一定的前提和条件。
知识清单
1.自愿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与平等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体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受他方当事人意志的支配。
(3)自愿原则的要求。①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人、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②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公平原则,是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
(2)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标准;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运用为前提和基础,倘若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能认为是违背了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的要求。①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②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
3.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民法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3)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4)诚实信用的要求。①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②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③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5)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①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要求。②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其一,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从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其二,当法律存在漏洞时,诚实信用原则授权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补充的权力。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社会公德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正常生活的秩序。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国在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后又普遍承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否则构成权利滥用。这一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①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②民事主体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社会公德)。
(2)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民法规范不可能对于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而需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
(二)民事法律关系
2.下列事实中,能引起甲、乙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2017年单选21)
A.甲向乙问路,乙因疏忽指错方向
B.甲赌博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支付
C.甲、乙约定某日商谈“互联网+创意”合作合同
D.甲开车撞断乙公司输电线,造成损失3000元
【解析】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即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民法规范对A项指路、B项赌博、C项约定商谈合同,均无规定,故排除这三项。D项,甲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会导致侵权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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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关系,即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①分类标准:调整的对象不同。②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③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①分类标准: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
②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③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①分类标准: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②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③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有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3.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是( )。(2015年单选21)
A.甲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
B.乙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
C.丙因受欺诈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D.丁被他人打伤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析】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B项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D项属于请求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等,A、C项属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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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权利,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①划分标准: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②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③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①划分标准:权利作用的方式不同。②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典型的如物权。③请求权是指得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的如债权。④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等。⑤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等。
(3)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与绝对法律关系相连,相对权与相对法律关系相连。①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和知识产权。②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包括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①分类标准:权利的相互关系。②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③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④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①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②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③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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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转让与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
1.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人身权,不可转让。
2.物权一般可转让,但存在以下例外:(1)担保物权必须随主债权转让。(2)以下财产不可转让: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财产。
3.债权一般可转让。但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可转让。
(三)民事法律事实
4.甲(13周岁)因考试成绩不理想将自己的书包扔掉。甲扔掉书包的事实属于( )。(2018年单选35)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
D.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解析】事件,是指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甲扔掉书包与其意志有关,排除A项。甲主观上具有消灭书包所有权的意思,B项不选,C项应选。甲扔掉书包会导致甲丧失书包所有权的法律效果,故D项不选。
5.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2014年单选21)
A.王某报考公务员
B.孙某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
C.崔某请李某吃饭
D.林某代孪生妹妹举行结婚仪式
【解析】A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故排除。C、D项不产生法律关系,故也应排除。B项形成物权法律关系,故应选。
知识清单
(1)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行为是指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2)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四)自然人
6.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是( )。(2018年单选21)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解析】《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李某实际未在乙市落户,故排除B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李某在丙市连续居住已一年以上,故C项应选);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故排除D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丙市为李某经常居住地,故甲市不再是其住所,排除A项。
7.16岁的中学生史某在一次抽奖活动中获得10万元大奖。史某用该笔款项不仅缴纳了自己的学费,还帮助父亲偿还了5万元欠款,史某( )。(2014年单选22)
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7条、第18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史某尚不满18周岁,故排除A项。《民通意见》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史某仅仅是通过抽奖活动获得10万元,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排除D项。史某已经超过10周岁,故B项正确,排除C项。
知识清单
(1)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将自然人划分为: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自然人。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精神正常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8.甲系精神病人,有亲属如下:母亲,75周岁,瘫痪在床;弟弟,48周岁,工人;儿子,20周岁,在校大学生;女儿,17周岁,无业。甲的监护人应为( )。(2015年单选24)
A.甲母
B.甲弟
C.甲子
D.甲女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甲母的身体状况表明为其不具备监护能力,故排除A项。甲子为在校大学生,与甲在生活上联系较差,也不能对甲履行监护职责,故排除C项。甲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故排除D项。本题应选B项。
9.甲为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是( )。(2016年单选23)
A.免除丙欠乙的1万元债务
B.撤销乙患病前低价卖表给丁的合同
C.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
D.为防止乙出门用铁链将其锁在家里
【解析】《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A、D项行为侵犯了乙的权益,故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A、D项不选。乙患精神病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甲无权撤销乙患精神病前的民事行为,故B项也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不选。甲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应选。
知识清单
关于监护人
1.监护资格的法定顺序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监护人的确定方式
(1)遗嘱指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协议确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依法指定。①谁指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②如何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③临时监护。依法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④指定的拘束力。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4)事先协商确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责任
(1)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1)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5.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1)撤销理由。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撤销机关是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只能依申请撤销,不得主动撤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3)有权申请撤销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4)监护人资格撤销不妨碍有关费用的继续负担。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5)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6.监护关系的终止
(1)终止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①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③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④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2)终止效果。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10.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5年。下列人员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甲为失踪人的有( )。(2015年多选46)
A.甲的妻子
B.甲的姐姐
C.甲的债权人
D.甲的外祖父
【解析】《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故A、B、C、D项均应选。
11.甲被依法宣告失踪,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下列选项中,由乙从甲的财产中支付的有( )。(2017年多选46)
A.甲所欠税款
B.甲所欠债务
C.甲应该支付的赡养费
D.乙代管财产的管理费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43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通意见》第3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据此,A、B、C、D项正确。
12.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2016年简答53)
【答案】宣告死亡的条件有:(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知识清单
关于宣告失踪
1.失踪宣告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财产代管人
(1)代管人的确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3.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关于宣告死亡
1.死亡宣告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死亡宣告优于失踪宣告。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3.死亡宣告的效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效果,包括: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依照民法规定处理。
(3)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4.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的撤销程序。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死亡宣告的撤销效果。①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
13.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由( )。(2016年单选28)
A.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有限责任
【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组织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故选D项。
14.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贷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15万元的合伙债务。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2018年多选46)
A.甲
B.乙
C.丙
D.丁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入伙前后的债务均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内部对于债务的约定,仅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故甲、乙、丙、丁对此债务均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B、C、D项均当选。
知识清单
关于合伙债务清偿
(1)在对内关系上,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此应注意以下三点:①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对只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也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②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③“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2)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应注意四点:①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③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④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六)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15.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 )。(2014年多选46)
A.不执行合伙事务
B.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C.可以用实物和知识产权出资
D.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故A项应选,排除B项。该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C项应选。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故D项应选。本题应选A、C、D项。
16.下列选项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2015年单选22)
A.合伙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个人独资企业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析】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故排除A项。
《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据此,个体工商户实质是自然人,故B项排除。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此,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唯一投资人对该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排除C项。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据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故D项应选。
17.法人必须依据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才得以设立的原则称为( )。(2014年单选24)
A.准则主义
B.特许主义
C.行政许可主义
D.自由设立主义
【解析】法人设立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五种:
(1)准则主义,也称登记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特许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
(3)行政许可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自由设立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
(5)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故本题应选B项。
知识清单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法定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3.法人的设立原则
18.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法人解散原因的是( )。(2018年单选32)
A.被吊销营业执照
B.被吊销登记证书
C.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D.变更名称
【解析】《民法总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A、B、C项属于法人解散原因,不应选。法人的名称变更不影响该法人的存续,故不属于法人解散原因,D项应选。
仿真题自测
1.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有( )。
A.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B.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C.与其主体不可分离
D.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发生的
2.《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是下列哪一个原则强烈要求的?( )
A.平等
B.自愿
C.诚实信用
D.等价有偿
3.下列属于财产权与人身权之间的区别有( )。
A.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人身权不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B.财产权可以自由转让;人身权一般不得转让
C.财产权受侵害通过财产方法救济;人身权受侵害则通过恢复被侵害的关系获得保护
D.财产权通常自然人、法人都享有;人身权通常只有自然人享有
4.下列属于形成权的有( )。
A.合同解除权
B.债务免除权
C.抵销权
D.催告权
5.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绝对权的是( )。
A.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B.留置权
C.配偶权
D.邻接权
6.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从而发生所有权关系,此先占行为属于( )。
A.民事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事件
D.不合法行为
7.张某,8岁,童星,其进行下列哪些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
A.接受奖励
B.接受赠与
C.接受报酬
D.承诺表演
8.刘某15周岁并患有精神病,则应当按照何种规定为其设定监护人?( )
A.按照特殊规定处理
B.按照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监护人的规定处理
C.按照为精神病人设定监护人的规定处理
D.按照为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的规定处理
9.某甲于1996年出海捕鱼遇到台风袭击,自此下落不明。1999年,其妻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同时,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据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宣告失踪,因为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时间条件
B.宣告失踪,因为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C.宣告失踪,因为其妻没有申请宣告死亡
D.宣告死亡,因为宣告死亡申请优于宣告失踪申请
10.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半年生还。法院根据本人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甲妻已另嫁,曾取得遗产房屋一间;甲父、甲子也分得遗产价值4000元、3000元。现甲请求返还财产。依照法律,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妻之一间房屋可不返还
B.甲子之3000元中有辆自行车现被盗,价值200元,可不予补偿
C.甲父之4000元中有一彩电赠与李某,李某可不予返还
D.甲父因赠与彩电的行为须对甲予以适当的补偿
11.下列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宣告失踪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而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B.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限制
C.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即可,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必须下落不明满4年才可以
D.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12.下列哪些具有法人资格?( )
A.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
B.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
C.合伙律师事务所
D.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13.某村村民丁某夫妇因交通事故重伤,抢救无效双亡,二人有一子丁小,年4岁。关于丁小监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丁小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丁小的监护人
B.对丁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丁小的监护人
C.对丁小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须由丁小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担任
D.丁小的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须经丁小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同意
14.丁某(男)、蔡某(女)结婚后与蔡某父母亲在甲市乙区某居民小区共同生活。某日,丁某、蔡某因交通事故重伤,在医院抢救无效双亡,二人有一子丁小,年10岁。此后,丁小的外祖父母与丁小的祖父母就丁小的监护权发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B.须先由乙区民政局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才可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C.指定丁小的监护人时,应当尊重丁小的真实意愿
D.在指定丁小的监护人之前,民政局必须担任临时监护人
15.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下列哪些主体依法有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
A.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B.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C.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D.人民法院
16.某区居民华某年75周岁,有老年痴呆症前兆,其有一子华强和一女华兰。华某与其女华兰签订协议约定:华某患痴呆症后,华兰担任监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协议生效须经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民政局同意
B.该协议生效须经华强同意
C.该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D.该协议生效后,华强对华某仍应当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7.陈某、宫某二人结婚后,陈某因乘坐的航班失联多年,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其后,宫某未再婚。陈某生还后,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陈某、宫某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B.陈某、宫某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C.若陈某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陈某、宫某的婚姻关系不恢复
D.若宫某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陈某、宫某的婚姻关系不恢复
18.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B.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C.农村承包经营户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D.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19.下列哪些属于非营利法人?( )
A.事业单位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捐助法人
D.机关法人
20.下列哪些属于特别法人?( )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B.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C.村民委员会
D.依法设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
21.下列哪些属于非法人组织?( )
A.个人独资企业
B.合伙企业
C.律师事务所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2.登记在A市的甲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依法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该分公司违约,乙公司( )。
A.只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请求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可以先请求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3.丁某为设立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名义为该公司租用办公用房并雇佣刘某的装修队进行装修。该一人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关于该装修费的承担说法正确的有( )。
A.刘某可以请求丁某支付
B.刘某可以请求该公司支付
C.刘某只能请求丁某支付
D.丁某和该公司对刘某承担连带债务
仿真题自测答案与解析
1.AC。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主体不可分离,并且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所以选项A、C说法正确。选项B中等价有偿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民法上的人身关系除了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外,其他大都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无关。因此选项D也应排除。
2.C。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因此,选项C应选。当然,该条规定也是要求兼顾他人利益的公平原则的要求,选项A、B、D与此无关。
3.ABC。财产权与人身权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两者的权利内容、是否可以转让、权利救济模式等方面的不同。因此选项A、B、C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中自然人固然享有人身权,但法人也依法享有人身权,比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4.ABC。一个权利是否属于形成权,关键看该权利的行使是否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合同解除权行使以后,终止合同关系,其属于形成权。债务免除权行使以后,发生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消灭,其属于形成权。抵销权行使以后,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其属于形成权。据此,选项A、B、C应选。
催告权是指存在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下,相对人催告追认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追认表示,以使合同有效的权利。相对人催告以后,并不改变该合同效力,因此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据此,排除选项D。注意:在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权、相对人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5.A。留置权属于物权,配偶权属于人身权,邻接权属于知识产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绝对权。因此,排除选项B、C、D。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义务主体是侵权行为人或者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人。因此,选项A属于相对权。
6.B。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很明显,先占属于行为,而且是合法行为。据此,排除选项C、D。
先占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先占所要求的意思是,将占有物如同自己所有的物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思,并非意思表示意义上的意思。
7.ABC。根据《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选项A、B、C应选。选项D承诺表演,是设定义务,该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8.D。根据《民通意见》第13条的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为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的规定。
9.C。某甲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需要经过2年。本题中,申请宣告某甲失踪和死亡的时间条件都具备。据此,选项A排除。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因此选项B错误。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在本案,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人是甲妻,而甲妻未申请宣告死亡,因此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无效,据此,选项C应选。
宣告死亡申请优于宣告失踪申请的前提是申请人属于同一顺序。在本案,甲妻与甲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同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因此,选项D排除。
10.CD。在本案,甲妻、甲父、甲子都根据继承法取得了甲的财产,因此都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选项A明显错误;选项B,尽管自行车被盗,但是由于甲子保管不善导致的,不能排除其补偿责任;选项C、D,李某已经合法取得彩电,因此李某无须返还,但甲父就此赠与行为应当对甲承担补偿责任。
11.BD。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因此选项A错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也可以依法申请宣告死亡。据此,选项C错误。
12.BD。选项B属于机关法人,选项D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和合伙律师事务所都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管理的财产和健全的组织机构,但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如果其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对外承担债务的,其总行应当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非该律所独立以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据此,选项A、C应当排除。
13.AB。《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据此,A项正确。
该法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据此,B项正确。
该法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据此,对丁小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优先由民政部门担任,丁小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才可担任。故C项错误。
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据此,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不需要同意,D项错误。
14.AC。《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
该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据此,C项正确。
该条第3款规定,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这些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的前提是“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故D项错误。
15.BCD。《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B、C、D项应选。
16.CD。《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据此,子女担任监护人不需要经同意,故A项错误。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据此,B项错误,C项正确。
《民法总则》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据此,D项正确。
17.AD。《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正确。
18.ABD。《民法总则》第56条第1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据此,A、B项应选。该条第2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据此,C项错误,D项正确。
19.ABC。《民法总则》第87条第2款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据此,A、B项应选。根据《民法总则》第92条规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捐助法人也属于非营利法人,故C项应选。《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据此,机关法人属于特别法人,排除D项。
20.ABC。《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故A、B、C项应选。《民法总则》第92条第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法设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属于非营利法人,故排除D项。
21.ABC。《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律师事务所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故A、B、C项应选。《民法总则》第76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故排除D项。
22.CD。《民法总则》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甲公司与分公司是法人与其分支机构的关系,故C、D项应选。
23.AB。《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A、B项正确,C项错误。丁某和该公司对刘某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因为最终责任承受者是该一人公司,而非丁某,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