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体论
这是第十章所谈的内容。下篇通常用国家的形式、政府的形式来说明政体。该书中认为政体是以立法权的隶属关系来确立的,自始至终强调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根据立法权归属,洛克把政体划分为四种:(1)民主制。立法权归全民,人民有权立法,委任官吏执行法律。(2)寡头制。人民在订立契约的时候约定把立法权交给少数精选的人以及他们的嗣世子和继承人行使。(3)君主制。人民把立法权赋予一个人。君主制又分两种:一是世袭君主制。君权(立法权)可交给嗣子。二是选举君主制。君权(立法权)仅由君主本人享有,后继者的权利由大多数人选举决定。(4)混合制(复合制)。洛克认为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的立宪君主制即为此。应该强调的是,洛克坚决反对君主专制,这一点又与霍布斯的观点完全对立。洛克认为君主专制的绝对管辖权与公民社会格格不入。他从自然权利和契约论出发讲解这点,理由有三:(1)专制制度不是一种由自然赋予的权利,“人们并未赋予于一个人或一小撮人任意侵害大部分人的权利”。(2)专制制度所拥有的不是契约所给的权利,根据理性的要求,一个人不能随意处理自己,也不能把这个权利转给另外一个人,所以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权不可转让。(3)专制与公民社会的目的不符。国家的目的是保护生命、健康、自由、财产,其建立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而专制之下一切都属于国家,谈不上对人的上述这几种自然权利的保护。
洛克在谈国家形式分类时闭口不谈资产阶级共和国,也没有直接谈到君主立宪制。这是有其意图的。他笼统地提出国家形式分四种,他的民主制实际上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君主立宪制有某些一致。有人认为洛克没明显提出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资产阶级与贵族妥协有关系。他不可能提出一个民主共和国的主张,这是由他所处的时代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性质决定的。
特别应提出的是,洛克区分政体种类时把立法权归属作为标志,承认立法权是最高权,但有四种情况限制立法权:(1)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可专断;(2)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立法权;(3)最高权力机关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4)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把立法权转让他人。总之,洛克为君主权力留有一定余地,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杜撰的其他权利中首先就是王权。这也表明其妥协性。
他的书于1690年发表,此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已经胜利,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他的书只能是,实际上也正是这样为已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作理论辩护。
与政体联系的是政体解体原因,洛克在下篇19章中认为,主要原因是外界武力的入侵,而内部的原因主要有三个:(1)立法机关变更;(2)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职守,违背成立国家建立共同体的目的;(3)立法机关和君主某一方在行为上违背了人民对他的委托,违背了契约。如何防止政体的解体呢?洛克主张:(1)把统治权力交给最初订约的人们;(2)人民建立新的立法机关;(3)推翻旧政府、建立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