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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解析和制度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承袭了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成果,将发轫于安徽小岗村的“包产到户”政策经验制度化,形成了我国独有的农地权利体系。在民法理论上,我国民法学界根据大陆法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分类建构了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框架,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出台,最终确立了目前的农地法律制度。
20世纪80年代农地改革成功的关键,是在不动摇基本土地制度的基础上成功地实现了对农民的产权激励,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只不过,以今天的视角而言,那次改革并没有让农村彻底走上市场经济之路。那次农地改革更多的是为了满足农民的温饱要求,仅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现了农民土地权利的相对稳固和局部的流转,维系了城乡二元经济体制。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三权分置”农地改革无疑是新一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亮点。对于这一项制度层面的创新,还需要探讨构建这一权利体系的制度意义与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