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及其研究范围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中国制度史的一部分,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历史学中的重要分支。它以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与规律为主要内容。它一般自夏朝开始,通过对中国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和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法制发生、发展、演变的历程和主要内容的论述,从而揭示出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规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必要的借鉴,为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服务。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概述
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
中国地处东亚大陆,是古人类的著名故乡之一,具有四千多年未曾中断过的、有文字可考的历史,因而也是世界上公认的文明古国。
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黄河流域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质松软,地形平坦,具有发展原始农业的良好条件。因此,公元前21世纪夏朝建立,我国便进入了阶级社会,揭开了奴隶制法制史的篇章。随着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雏形相应出现——夏朝的禹刑即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所谓夏刑三千条,以残害人的肢体,即肉刑为其主要特征。
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即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西周确立的“亲亲”、“尊尊”、“出礼入刑”的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如郑国子产与晋国叔向等人关于刑书的争论,以及孔子对晋国铸刑鼎的反对。这种争论实质上反映了旧贵族与新兴地主阶级之间的争论。
战国时魏国李悝编撰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分为盗、贼、网、捕、杂、具六篇,它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提供了蓝本。
商鞅相秦变法,建立并厉行旨在富国强兵且卓具成效的法制,为此后秦扫平六国起了重要作用,并在统一之后推行于全国。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至清末。从此,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体制,成为两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汉初总结秦朝严刑竣法而致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以黄老之道修养生息,也注重儒法合流在法制上的重要意义,于是提出“德主刑辅”、“大德而小刑”的法制思想,以及改革刑制,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一准于礼”、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
我国封建法制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仅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
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变法修策”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这时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借鉴其法律的内容,但也继承和吸纳了不少中国传统法律和制度。
除了上述的我国鸦片战争以来的法制发展脉络外,中国近代法制史的另一个脉络即是一百多年来(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不断创造的新型的法制,主要有以下2个类型的新型法制。
1.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尤其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献的《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宪法性文献。
2.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三、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
从《法经》到《大清律》,中国封建法典具有明晰的因革关系,长期自成体系,独具特色,很少受外来影响,并自唐朝起对东亚发生重大影响,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主要是以中国封建法制为主要内容,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作为国家的象征、统治阶级的总代表,皇帝的人身和权威皆受法律严格保护,不论有意无意,稍有触犯,即是重罪。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而法律则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他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礼原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化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行为规范。经过汉儒改造,又成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此原则下,礼的很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依据“礼教”原则,同样的行为不一定同罪,同样的罪名不一定同样处刑,行为人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以礼教原则处断。“三纲”强调维护君、父、夫的特权,而君权高于一切,皇帝之下,尽人皆臣妾,根本无所谓法律权利。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漠。
3.法律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古字“法”写作“灋”,《说文》:“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夏、商、周文献中的“刑”即是法。春秋时一些著名成文法还称《刑鼎》、《刑书》、《竹刑》。大约在春秋战国之际,“法”才具有法律的涵义,而直至战国中期以后,“律”也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并逐渐被普遍采用,承传下来。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历代正史记述立法、司法活动的“志”,称《刑法志》。法官通称刑官。自隋至清末法制改革前,中央主管司法行政、审判的官署通称刑部。总之,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中国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称犯罪,处以刑罚。一部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混一,作证与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4.司法从属于行政
中国古代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一般无权过问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宋元明清对地方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机构,但仍处于地方行政长官控制之下。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1.从法学教学体系本身讲,法学专业课程可分基础法学和部门法学两类。基础法学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和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部门法学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等。这两类学科构成一个相互融通的整体,基础法学为部门法学提供理论和历史的基础,是学好部门法学的必要前提。
2.从法学各学科的关系上讲,作为一门基础法学,中国法制
史首先与法理学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法理学应该是法的历史和现实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离开了这些,法理学便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例如,法理学讲封建制的法确认并维护人际关系中等级森严的不平等原则,学了中国法制史,对于这种在当时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原则,究竟如何表现在中国古代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了有关的理性认识外,还会留下一系列清晰的具体印象,而且还会了解这种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是如何形成,如何发展,以及如何被送进历史博物馆的全过程,进而丰富和加深了对法理学的理解。
3.从学习部门法的角度讲,学习中国法制史也为学习法学提供必备的有关历史知识。法律系本科生写毕业论文时,有些同学选题虽然不属法制史范畴,却苦于法制史的知识不足,难以进行较深的研究。如果有志对某一部门法学作进一步探讨的学员,就更需要有较多中国法制史方面的知识作为研究的素材和基础。
4.从法制建设的发展角度来看,学习中国法制史,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历史借鉴意义。我们正在进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是题中应有之义,当然也应是有中国特色的。“观今宜鉴古”,现实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制,特别是长期延续的封建法制,为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非常深刻的历史经验教训,如封建王朝的盛衰存亡与他们对待法制的关系;封建法制建设的得失利弊及其对当时社会发展和后世的影响;封建宗法关系和封建礼教在封建法制中的作用及其对后世乃至现今的影响;等等,都有不少原则性的和具体的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在鸦片战争后一百多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既有浓重的封建本色,又带着鲜明的殖民地烙印,后来又装入资本主义框架,对此应该进行深入的反思,以总结出其中可以借鉴的东西。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是我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在反帝、反封建斗争实践中建立和逐步完善的人民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来源。认真学习和研究人民民主法制,有助于更好地发扬优良传统,避免可能的失误。
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作为中国史学的一部分,前人已为我们整理和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典籍和资料,作为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当代学者也作了可贵的努力,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起了重大作用,给我们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很有利的条件。
学习中国法制史,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我们应该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密切结合有关实际,去回答和解决具体问题。因此,要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为指南。力求做到阶级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统一,观点和材料的统一,力求实事求是地说明和论证中国法制史的基本问题和主要内容,将历史上的法制纳入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去考察,不要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穿凿附会。
2.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严格地从中国历史的具体实际出发。首先要弄清楚有关法制发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条件,特别是重大历史变革的社会的政治、经济背景。不能就法论法,应从历史发展的整体上去掌握法制的沿革及其内在联系。法制总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为一定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思想统治服务,离开这个前提和目的,就不能了解一代法制兴废沿革的客观原因,更无从深入理解它的实质。因此,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同志,需要阅读一些历史典籍和史学专著、教科书,以充实自己在中国历史方面的知识,这很有助于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和研究。
3.初学中国法制史的同志,可以首先认真学习本学科的基本教材,在这个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爱好或学习中的难点,阅读有关专著和论文及报刊上发表的有关学术动态。同时,可阅读法学和史学的主要工具书,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学辞典》、《辞海》政治法律分册及历史分册,以及汇集成册的中国法律史参考资料和有关中国通史的教材和论著。
4.掌握一定的古汉语基础知识,是学好中国法制史的一个必要条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基本素材,集中于历代各种典籍、文献以及有关论著、记述和资料中,几乎全是古汉语的读物,甚至近人如王国维、梁启超、章太炎等的著作,也不是现代汉语。因此,培养和提高阅读古汉语的能力,对于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制史至关重要。如有可能,不妨多读一些古籍,诸如《历代刑法考》、《历代刑法志》、《唐律疏议》等。
六、关于本教材的说明
本教材是根据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要求,结合学生的特点,着重介绍历朝历代富有特色的法律思想和具体制度,对一些非朝代的法律制度,以及未成定论的问题则予以省略。同时,注意适度引用古文作为论证,并在每章之前有本章主要内容、学习目标和本章的重点问题。每章后有本章的复习思考题,包括名词解释、自测题和论述题及自测题的答案。
全书力求突出重点,基本上以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历史顺序分为十九章。对历代的法制发展概况做了具体的描绘,使读者就若干主要问题有所了解。自秦始皇统一中国至鸦片战争前的清朝,两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的传统法制连同先秦部分,通称为中国古代法制,涵盖了中华法系发生、发展和解体的全过程,向来是中外学界研究的重点,也是中国法制史教学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教材按历代法制的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内容与特点及司法制度来分节论述。法律内容又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等几方面扼要介绍,旨在使读者既从横断面上概见一代法制的全貌,而串连相关各节,又可了解历代从指导思想到司法制度,特别是各个部门法的纵向沿革和演变。
我们在此专设前言部分,旨在能够给同学们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一个基本的脉络和一个大的框架,相信是会有利于大家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的。
著者20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