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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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16 淘宝刷单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的认定

——北京世界梦想商贸有限公司诉重庆致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北京世界梦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梦想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致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致亨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4日,甲方世界梦想公司与乙方重庆致亨公司签订《淘宝(天猫)店铺代运营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甲方,世界梦想公司,乙方,重庆致亨公司,乙方有偿为甲方提供淘宝(天猫)店铺代运营服务,甲方需向乙方共计支付服务费9.6万元。甲方平均分4次给乙方支付此项服务费,分别为合作的第一月、三月、六月、九月(合作月而非自然月),甲方的每笔款项必须在月份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转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承诺在完整的合作期内为甲方达成60万元的真实成交额(含提点部分),从合作的第三月起,乙方必须为甲方创造年度真实成交额的十二分之一,从合同开始连续五个月未达标(完全是乙方原因),甲方可视情况提前15天通知乙方终止该合同。合同签订后,重庆致亨公司提供运营服务,世界梦想公司交纳了服务费,双方认可前三次服务费7.2万元已支付完毕。

2016年5月24日,重庆致亨公司向世界梦想公司发出合作严重警告通知函:称由于世界梦想公司的产品货源存在非合法性及不可竞争性;世界梦想为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世界梦想严重干预我公司工作,造成工作人员对运营工作的严重失衡和偏离,并诱导我公司人员参与不合法竞业行为,违背双方合同意愿;世界梦想公司于2016年多次暂停我公司与合同店铺的操作账号,已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等,我司最后一次警告,并及时与我公司法人联系,如未联系并未开通子账号(含总监、运营、推广、客服),即世界梦想公司自动放弃合作,我公司不再负责。

2016年6月17日,世界梦想公司向重庆致亨公司发《停止服务函》,因项目速度迟滞太多,经多次和贵公司法人代表沟通无效,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具体如下:1.贵司违反合同第4条,第6条之约定,经我司电商部负责人王仁智多次协商未能解决;2.贵司之前操作店铺包括但不限于刷单、低价出售产品等行为严重违反平台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且经过阿里官方鉴定为技术缺陷导致;3.在贵司的运营下,店铺现已出现瘫痪情况,且近期贵司已单方面终止合同,责令项目组不再继续经营店铺。综上,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第1条、第七条第5条、第七条第11条之约定,我司决定立刻终止合同,并指定公司电商部负责人王仁智和贵司洽谈退费赔偿事宜。

双方均同意服务合同于2016年6月17日解除。

世界梦想公司主张重庆致亨公司违约应支付违约金8000元,违约行为主要包括:第一,低价操作,给其造成损失,使其自合同签订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第二,提供服务人数不足违反合同约定;第三,重庆致亨公司刷单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每个月达5万元成交额。

世界梦想公司主张其基于2015年至2016年6月收入不到20万元,合同完成不了约定的60万元交易额而于2016年6月17日发出解除通知。

重庆致亨公司主张世界梦想公司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8000元,违约行为包括:第一,延期支付服务费;第二,世界梦想公司单方修改密码未告知重庆致亨公司;第三,世界梦想公司未经重庆致亨公司同意,私自委托第三方进行操作;第四,世界梦想公司没有法定理由解除合同;第五,世界梦想公司未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经警告函要求仍未提供;第六,世界梦想公司应当支付服务费。

重庆致亨公司主张损失,包括:一、项目组10个员工2016年10月7日之前的工资,7月、8月、9月工资尚未发放,但已安排人员,没有其他项目跟进,需要支付工资;二、律师费5000元;三、重庆往返北京的机票4162元。

【案件焦点】

刷单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违约的依据进而合同相对方享有相应合同解除权以及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界梦想公司与重庆致亨公司双方签订的《淘宝(天猫)店铺代运营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服务合同已于2016年6月17日解除。合同解除后世界梦想公司、重庆致亨公司分别主张了价款返还、违约金给付、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双方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情况如下:

世界梦想公司在修改账户密码后,应当将修改情况依约告知对方的全部服务人员。现世界梦想公司并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方提供服务的效果。但不必然成为义务难以履行的根本原因。

关于刷单和低价销售问题。首先,刷单是指以不正当的方式提高网店排名或销量的行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刷单费用可以认定,本案中的刷单行为系客观存在并由重庆致亨公司经世界梦想公司同意而实施。其次,根据网络聊天记录显示,世界梦想公司知晓重庆致亨公司在某一时段所采取的低价销售行为且一直未提出异议。因此,所谓的刷单和低价销售应系世界梦想公司、重庆致亨公司共同采取的销售手段或策略。

关于是否存在提供人员人数不足,以及委托第三人另行经营的问题以及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有效证据加以证实。

本案中,根据世界梦想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营业记录,能够印证除2016年1月外,其余销售月度的营业额均未超过五万元且基本处于亏损状态,确实未能完成涉案服务合同的约定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诚信履约、相互配合、依规经营,通过上述事实的认定,能够说明世界梦想公司未能适当履行密码依约告知等合同义务,重庆致亨公司未能采取合理途径达到服务效果,同时双方亦采取了刷单等不诚信销售行为。因此,对于造成的不利经营状态并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综上分析,法院对合同解除后的债权债务清理问题,认定如下:

第一,世界梦想公司主张相应诉讼请求的合理性认定。合同解除后,一方收取对方未履行期间相应价款的,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双方合同于2016年6月17日解除,重庆致亨公司应返还该期限所对应的合理价款。关于世界梦想公司主张因低价操作而导致的经济损失9473.3元之请求,因低价销售行为系经其表示认可后由重庆致亨公司实施,且该项损失亦无充分证据证实,对此应不予支持。关于世界梦想公司另主张违约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除其提出的低价销售行为、服务人员不足的主张难以成立外,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完全因重庆致亨公司原因致使连续五个月未达标,世界梦想公司可提前解除合同并可主张违约金,但双方对于违约结果均负有一定责任,故对该项请求亦应不予支持。

第二,重庆致亨公司主张相应诉讼请求的合理性认定。关于重庆致亨公司以对方未按期交纳服务费用为由主张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约定以合同月度作为支付期限标准,故世界梦想公司应于2016年6月8日交付服务费,尽管双方已经发生争议,且此时成交额已经连续四个月未达到标,而合同约定的连续五个月不达标,甲方可视情况提前15天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因此世界梦想不享有完全的抗辩权,故世界梦想公司未支付价款行为构成违约。关于重庆致亨公司主张的对方单方解约导致的经济损失47536.9元,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已经实际发生;其另提出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对方承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上述请求均应不予支持。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重庆致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世界梦想商贸有限公司服务费用5333元;

二、北京世界梦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重庆致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000元;

三、驳回北京世界梦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重庆致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世界梦想公司持一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违约事实与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

第一,关于世界梦想公司应否向重庆致亨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合同月度作为支付期限标准,故世界梦想公司应当在2016年6月8日交付服务费。尽管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为交易额连续五个月不达标,而在本案中,世界梦想公司在交易额处于连续四个月不达标的情况下即向重庆致亨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此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并未成就,故世界梦想公司不享有合理的抗辩权,其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重庆致亨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世界梦想公司向重庆致亨公司支付违约金,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关于重庆致亨公司停止服务的时间认定问题。世界梦想公司认为重庆致亨公司在2016年5月底即停止了相关服务。因一审法院认定的重庆致亨公司停止服务的时间的证据为世界梦想公司向重庆致亨公司发出的函件,而世界梦想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是通话录音与相关的电子屏幕截图,因重庆致亨公司对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且通话录音的当事人并未出庭作证,电子屏幕截图中亦未明确双方停止合同履行的时间节点,故世界梦想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对认定双方停止服务的时间,并无直接证明力,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停止服务的时间,法院予以确认。

第三,关于重庆致亨公司是否存在店铺运营人员数量的违约问题。世界梦想公司主张双方约定四个人负责三个店铺运营,而实际上重庆致亨公司却是三个人运营六个店铺。但世界梦想公司的上述主张仅有电话通话记录作为证据,因重庆致亨公司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通过通话记录即认定重庆致亨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一审法院对此事实的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世界梦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不能以重庆致亨公司采取了刷单操作,就认定其违约。刷单行为虽未被法律明令禁止,但刷单行为本质上与民法诚信原则背道而驰,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各大电商平台大多通过平台规定、规则等对此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刷单带来的巨大利润还是使此类行为屡禁不止。实践中,一旦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无论是提供刷单服务一方还是接受服务一方,都将面临同等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的一种情况是:刷单行为系双方知情并同意,至少也是默许的。此时刷单行为实际是双方采取的一种营销策略或手段。如果因刷单行为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应该审查该障碍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障碍消除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应该促成合同继续履行,再考虑是否需要判令双方依照各自的过错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如果合同从根本上不能继续履行,也不能简单地将刷单行为认定为提供刷单服务一方违约,而应该根据各自的过错分配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刷单系一方单方面采取,对方对该行为并不知情或明确表示拒绝。此时如果因刷单行为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甚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采取刷单行为的一方应该赔偿损失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孙紫淇 张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