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约责任
21 合作合同中的违约赔偿责任不能随意扩大
——星艺门有限公司诉厦门市九天大陆商厦百货有限公司合作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星艺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门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厦门市九天大陆商厦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商厦)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5日,甲方大陆商厦与乙方星艺门公司签订《2014变形金刚主题活动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同意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15日合作举办孩之宝公司相关授权活动。甲方负责提供活动所需场地并承担活动相关的场地提供服务及配合活动宣传。乙方与活动版权方Hasbro International Inc及其相关关联方签订与活动相关的品牌形象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使得乙方被许可成为相关活动的主办方。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其中有关乙方星艺门公司的权责规定,在9月28日之前完成展会主场的搭建,如果在10月1日之前无法满足运营要求,则乙方需支付甲方每日10000元的场地租金损失赔偿,且应计至实际完成搭建布置之日止。关于场地费用,双方协议,由甲方与厦门市中华街道办及厦门市中山路中华商会协调,向乙方免费提供场地举办活动。关于门票收益分成,双方协议,此次展会由甲方统一收银,乙方可实施监管,甲、乙双方分别按照门票销售金额的25%、75%分成。支付时间:乙方在10月5日之后,按照每7个工作(日)为一个单位向甲方对账;甲方应该在对账无误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乙方门票收益分成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关于争议的解决,合同约定,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厦门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2014年9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不足的,乙方还应及时补足。在结束合同所有合作义务后,乙方撤场日为11月17日,在确保乙方符合撤场条件之后,甲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之内无息退还全额保证金到乙方指定账户。2014年9月22日,星艺门公司向大陆商厦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2014年9月30日,厦门公安消防支队思明大队到2014年变形金刚主题活动现场(思明区名汇广场)进行检查,发现其场所顶棚采用装修材料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在未改正之前不同意展会举办。10月4日,星艺门公司申请复查,经厦门公安消防支队思明大队检查核实上述问题基本整改,展会基本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日,展会举行,门票款由大陆商厦收取。自2014年11月1日起,被告大陆商厦未再与原告对接票务,庭审中,双方确认大陆商厦共欠星艺门公司门票款52918.48元。
另查明,在本次展会活动中,星艺门公司共承担了厦门站变形金刚版权费、变形金刚制作费用、拾建费、纪念品及其他物料款项、工作人员薪金、安保费、运费及消防涂料、材料费等相关费用。大陆商厦向厦门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150000元、向厦门鑫中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步行街管理费200000元、户外展销费用。星艺门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4000元;大陆商厦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2800元。
【案件焦点】
合作合同中违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由于展会延迟4天举行,导致门票收益受到较大影响,根据合同约定该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为每日支付场地租金损失10000元,上述款项可从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中扣除。另,合同约定大陆商厦负有将门票收益款及时打入星艺门公司账户的义务,因此星艺门公司诉求大陆商厦支付门票收益款52918.48元应予支持。大陆商厦反诉要求星艺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运营费用500869.45元、律师费12800元,缺乏合同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星艺门公司亦应承担因经营不善导致的损失,因此,综合考量展会不可预估的风险及双方都存在损失的具体情况,大陆商厦未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剩余的门票收益款,前因星艺门公司存在相应的违约情形,后因双方在展会结束后未进行良好且有效的沟通协商导致,双方均有过错,均有责任,故星艺门公司诉求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门票收益款的利息、律师费等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大陆商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星艺门公司押金260000元、支付门票收益款52918.48元;
二、驳回原告星艺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大陆商厦的其他反诉请求。
大陆商厦上诉认为,原审未支持其经济损失10万元、运营费用341376.95元、律师费12800元不当,应予改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仅约定了门票销售金额的分成比例,并未约定预期门票销售金额,亦无证据表明星艺门公司曾就门票销售量做出承诺,况且门票销售情况取决于展会时间、地点、活动策划、宣传推广等诸多因素,大陆商厦既未能举证证明损失状况,亦并无证据证明门票销售状况与星艺门的违约行为及运营宣传不善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其主张星艺门公司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第二,根据大陆商厦提供的费用支出请款单及正式税务发票显示,其支付给厦门鑫中华投资有限公司的20万元款项性质为“步行街综合管理费”,而该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上显示的为“租金”,未能体现该费用为广告费用,结合大陆商厦系在一审庭审后提供该证据,且在举证环节中将该费用列为场地费用,而非广告费用,一审对该费用不予认定并无不当。至于大陆商厦主张的户外展销和喷绘费用141376.95万元,因其举证的银行支付凭证时间均在2014年11月以后,且未体现与案涉展会的关联性,无法证明以上费用系因讼争展会而支出的费用,一审的认定并无不当。第三,本案星艺门公司虽存在违约行为,但大陆商厦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亦有不当,双方均因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用,一审对双方提出的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诉请均未予以支持,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的该项诉请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违约是导致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合同发生纠纷致不能履行或者发生损失后,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均会主张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所主张的违约损失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原告星艺门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体现在:搭建所用材料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导致展会拖延4天后才举行。星艺门公司上述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只能是根据讼争《2014变形金刚主题活动合作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来确定,而不能随意扩大。讼争合同第四条约定,如果在10月1日之前星艺门公司无法满足运营要求,则需支付大陆商厦每日10000元的场地租金作为损失赔偿,计至实际完成搭建布置之日止,即10月4日。因此,星艺门公司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是支付大陆商厦40000元作为场地租金的损失赔偿。
虽然正如大陆商厦所称,由于现场搭建材料不符合消防规范无法满足运营要求,致使未能在十一黄金期如期开放,打乱了整个项目的运营计划,造成门票收入损失。但如果以双方预期门票销量为依据作为认定星艺门公司违约赔偿责任的计算依据则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经营活动总会存在风险,展会也是如此,存在各种不确定的因素,这是双方合作时应当预见到的,也是合作双方都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其次,双方对此违约行为在合同已有预见,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违约赔偿责任。最后,根据合同约定,双方都有承担因经营不善导致的损失的相应责任,双方为此次展会均投入大量资金,特别是星艺门公司,除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其他相应的损失应各自承担。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柯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