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本通(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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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通行规则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行政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

第74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案例指引〕

梅某碧与张某旺,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要点:行人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人行道内走,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行人横过道路规则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政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

第75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76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六十三条 行人禁止行为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

第74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76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请示答复〕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行道边缘线有关问题的答复》(1992年12月10日)

你局12月7日请示:车道中心线(包括隔离带、设施等)两侧所划的车行道边缘线之间的区域,行人或车辆能否通行?现答复如下:

车道中心线(包括隔离带、隔离设施等)两侧所划的车行道边缘线,是为了保证车辆高速行驶的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两条边缘线之间的区域,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行。违者按交通违章论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十四条 特殊行人通行规则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法律〕

1.《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司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规则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规则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行政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

第77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