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民商法前沿(第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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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立法与民法典编纂体例

江平[1]

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已经很好地完成了《民法总则》,接下来的工作当然是分则各部分了。这个时候,关注民法典编纂的体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接下来到底是哪些分则编呢?除了已经明确提到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之外,有关“等”这个表述还包括什么呢?这是目前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认为,当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人格权问题的探讨始终不可避免,这既是历史发展之必然,又是民法发展之必然。特别要考虑到,当前我国《民法总则》并未解决人格权的相关问题,除却信息权利的保障外,人格权在《民法总则》中表现甚少。《民法总则》并没有完全解决人格权的问题,那么如何使人格权问题得到更好的保障、如何体现人格权的重要性、如何实现民法当中人格权利的彰显呢?

我看有三个思路可以加以解决。第一个思路:再次修订《民法总则》,将人格权相关条款加入其中。但这一思路在理论与实践当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民法总则》刚刚制定,短时间内进行条文的修改,不仅会造成法律稳定性的破坏,也会使得立法者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第二个思路:在侵权责任法中解决人格权问题。但由于侵权责任法需以规定了主体权利为依托,在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人格权相关问题的前提下,以侵权责任法作为破坏人格权的救济手段并不可行。以侵权责任解决人格权问题并不能够成为最佳选择。如何选择合适的方式对人格权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就显得十分重要。所以,我认为,第三个思路才是最可行的,即应当通过人格权在民法分则中独立成编的方式来解决人格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人格权单独成编的思路之所以最可行,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在2002年提交全国人大的“民法典草案”中,即有一编为“人格权编”,并对具体条文进行了详细拟定。现在看来,十九大报告还提出了“保障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重要论述。所以,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来解决人格权立法问题,不仅符合一直以来的主干起草想法,而且还符合现阶段国家层面积极倡导加强人格权保障的趋向。

其次,对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相关问题,有学者提出在政治方面的相关担忧,我认为大可不必。中国人格权法并未如西方国家一般,与宪法联系紧密,而是相对独立并政治色彩淡薄。此外,对于实践当中出现的人格权相关争讼,与西欧诸国采取诉诸宪法法院不同的是,我们国家则是通过普通法院、一般民事问题进行处理的,这也从机制上保证了中国人格权相关问题的“非政治色彩”与民事权利属性。

此外,经过近些年来的发展,人格权相关问题已发展成为理论内容较为完备、实践案例较为充足的丰富权利池,相比于过去简单的“禁止器官买卖”“禁止侵犯名誉权”等单薄规定外,现实中大量、丰富的人格权问题已使得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议题呼之欲出。

总之,希望通过努力,能够在民法分则的编纂过程中加入人格权编,完全民法分则相关内容,也加强对于公民人格权的周全保护。


[1]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前校长,著名民法学家,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