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管理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有计划地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对企业中员工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激励、调整等一系列过程,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员工的潜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即企业的一系列人力资源政策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而一部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意义深远。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公司劳动力管理制度,科学配置公司人力资源、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广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满足公司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经公司批准从事各项专职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行政业务管理、专业技术、党务群团等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资源配置,二是资源开发。
资源配置的目标是合理配置使用现有人力资源,人适其才,人尽其才,双向选择、共同发展。
资源开发的目标是立足于市场扩张和内部生产的需要,致力于紧缺稀有人才的培养,同时丰富其他各类人力资源,加快公司人才储备,促进人才资本自身的增值增效。
第四条 人力资源是公司生存发展的第一资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二)搞好公司人事制度和干部队伍的改革与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级管理干部的选拔、录用、任免、调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提高广大管理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公司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同发展。
第五条 公司逐步确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激励人才,为公司各类人才提供适合自身发展的平台,发挥人力资源整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能。
第六条 在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同时,各单位、各部门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本着精干高效和在定岗定责的前提下进行,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随意聘用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实行公司、分公司、项目三级管理体制,分级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责决定、修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内常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基本事项;
(三)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需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公司任命;
(四)分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由分公司总经理提名,征求公司主管部门的意见,分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请公司任命;
(五)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公司推荐,公司任命;
(六)项目经理部科室负责人由项目经理推荐,分公司任命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干部、工人管理政策;
(二)负责公司行政中层干部的考察、考核和公示工作;
(三)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招聘和培训;
(四)负责大中转学生、新招工人的接受和录用工作;
(五)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传递、查阅和归档材料的审查工作;
(六)负责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的统计报表工作;
(七)负责人力资源的规划、结构调整,对各单位、车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各单位人力资源科负责人力资源需求、考评、竞聘、调配、培训等工作;
(九)各单位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员工的入场培训、季节性施工培训、“四新”技术培训、关键过程和特殊工序培训。
(十)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培训计划,协同人力资源部做好员工培训工作。
第三章 人力资源配置
第一节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第十条 公司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项目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勇于开拓,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公司,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敢于抵制腐败行为和不良现象;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有从事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本岗位所需要的其他特殊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
(六)中层以上干部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能独立负责一个单位或部门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并在下一级管理岗位经过两年以上实践锻炼,成绩显著的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任命学历、职称低于上述条件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常设管理机构包括:
(一)公司机关设置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经营部、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财务部、安全保卫部、技术质量部、纪检监察审计部等十个部门;
(二)分公司机关设置综合办公室、经营处、财务处、工程管理处、技术质量处、物资设备处、安全保卫处等七个处室;
(三)公司各单位在组建机构前,需进行工作分析,通过岗位职责等方式对该岗位人员任职条件作出说明。岗位职责是公司招聘、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节 员工录用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完成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招聘录用。
第十三条 各级干部的聘任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进行选拔、聘用、任免。
(一)公司级行政副职,按集团总公司的规定要求,由经理提名,报经集团总公司批准后由集团总公司任命;
(二)公司中层干部的聘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由经理提名,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察,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由经理聘任;
(三)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由公司经理聘任,并签订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四)各单位、各部门管理人员的聘用由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提名并形成书面报告,送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察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聘用。
第十四条 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工程上兼职。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跨项目兼职,确属工作需要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经理部用人实行双向选择,但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公司选拔干部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推荐,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考察,经有关负责部门讨论同意后,方能列为后备干部。
第十六条 公司内各单位需引进成熟型管理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实施。
招聘上述人员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节 员工调配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调配:
(一)要本着工作需要,发挥特长,改善结构,相对稳定,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有利于促进人才成长的原则,在定员定编范围内进行;
(二)公司行政中层干部的调动(包括项目经理)由经理提名,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一般管理人员的调动,由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提名,经人力资源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
(三)公司内部人才流动和工作、调动。管理人员接到调动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办好移交工作手续并到指定的单位或部门报到,调出调入单位不得拒调或拒绝接收以及无故拖延。如违反者,属单位或部门领导责任的,扣发责任人当月奖金,并做出检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属于管理人员本人责任的除扣发全月奖金外,所拖延的时间一律按旷工处理,所在单位或部门不得安排工作,纳入公司待岗职工管理;
(四)凡被调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办妥工作移交和公物移交手续,人力资源部方能办理手续;
(五)各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发现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管理人员,应在三日内报告公司,否则责任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负。对擅离岗位的管理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八条 普通员工调配
员工申请调出本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员工本人向所在分公司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调入单位的商调函件;
(二)员工所在分公司或部门审批后,将上述资料报送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向商调单位发函联系;
(三)商调单位同意正式调入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分公司办理正式调出手续。
员工申请在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的正式调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员工提出书面申请,调出、调入单位双方负责人签批后,员工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调动函件,申请书原件作为附件;
(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发函通知办理调动手续;
(三)各单位之间临时借调员工,借调双方单位自行协商一致后,由借出单位向人力资源部开具调函,人力资源部转介绍员工到借用单位。临时借调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费用由调入单位与借出单位定期结算一次。单位之间借用员工一律不计付管理费;
(四)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直接决定公司内部的员工调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四章 人力资源开发
第一节 人才培养与选拔
第十九条 公司逐步建立人才考察培养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大对综合管理型人才、项目应用型人才、大学毕业生等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
公司总经理、公司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是所在单位人才考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是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不定期组织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分公司总经理、分公司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责任人员参加的人才培养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人才成长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与问题,并寻求积极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由人力资源部对分公司、项目人才培养情况、人才流失控制情况、大学毕业生跟踪考察情况、员工培训率等指标进行业务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公司、项目应建立本单位综合管理型人才、项目应用型人才、大学毕业生等后备人才的电脑信息库,实行公司、分公司、项目人才的同步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协同分公司进行的人才成长、培养情况考察活动,深入生产一线了解管理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将基本信息向公司领导做出汇报,帮助解决管理技术人才的实际困难,努力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人才资源储备,帮助人才实现职业生涯规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以下基本途径考察、选拔人才到合适的岗位工作:
(一)公司领导决定;
(二)公司各级管理层推荐;
(三)员工毛遂自荐;
(四)单位指定工作组考察了解;
(五)其他员工推荐。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班子成员和公司部门负责人的任前考核,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组织分公司主要领导和公司部门负责人公开述职,或进行民主测评。公开述职、民主测评活动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节 员工培训
第二十六条 培训计划:
(一)每年年底,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培训需求计划,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
(二)每年12月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培训需求计划,制订次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培训内容:
(一)现代化管理、工程技术及安全知识;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四)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
(五)转岗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新进员工的入场培训;
(七)企业需要的与标准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知识;
(八)团队精神、沟通技能、创新意识的培训;
(九)公司员工培训以岗位培训为主体,以继续教育和学历培训为补充。
第二十八条 培训的形式可采取内部培训和委外培训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 培训对象包括:
(一)各级管理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质量验证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作业人员;
(四)新录用人员;
(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 培训实施:
(一)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与主办部门共同实施;
(二)通过培训,使员工意识到所从事活动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公司的目标做出贡献;
(三)当培训需求发生变化时,对培训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培训效果验证:
(一)培训结束后,通过书面考试、培训班小结、征求学员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对培训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对没有达到培训效果的要定期整改,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三)公司根据对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工作考核评比结果,结合员工培训的完成情况,对分公司有关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分别进行奖励;
(四)对未完成培训指标单位的责任人、经办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公司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员工经分公司和公司批准的学历培训期间的待遇为:
(一)员工考试和面授期间,享受本人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由各单位支付,不享受津贴和奖金;待岗期间参加学历培训的,仍然执行待岗生活费标准;
(二)员工参加学历培训的有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员工参加公司安排的其他培训,视同正常出勤,培训费按事前核定的标准报销,住宿费、交通费由所在编制单位在出差标准内报销。
第五章 职称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一节 职称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员工申报职称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员工按照规定申报职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员工的专业技术职称报考、报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通知其编制范围内的人员及时参加考评。
各单位因经营和生产管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职称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使用,未经聘任,本人不享受相应待遇。
公司员工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部分关键岗位证书由公司集中保管。出借、使用此类证书,需经公司领导同意。
员工通过公司统一申报以外的途径取得职称证书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员工的职称评聘分开。员工通过公司统一申报取得职称资格后,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公司内取得高级、中级职称的人员由公司统一聘任;初级职称人员由所在分公司聘任。
第二节 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根据员工的业绩和所从事工作对员工能力的要求,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员工的表现,将考核成绩成为人力资源调整和提供培训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员工的年度绩效考核结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所在单位评选本年度先进个人的基本依据;
(二)作为本年度分配效益奖金的基本依据;
(三)作为是否续聘职称的基本依据;
(四)考核结论进入个人档案。
(五)作为公司对员工进行其他评价、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考评的办法:职工的考评办法按现行的职工考评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员工若无正当理由回避考核、不提交专业技术考核表,则公司为其办理职称晋升的时间顺延。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节 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员工定期签订、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签订后,由公司、员工各执一份。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公司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第四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非因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须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技术、业务培训的费用,单次达到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或当年在相近技术培训方面达到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六倍以上的,应与该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的长短根据培训费用多少、培训类别确定,一般约定为二至五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技术、业务培训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按月分推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的计算,应包括已报销的培训费、资料费及差旅费、脱产培训期间领取的工资、奖金等。
第二节 劳动保护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体检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 公司坚持夏季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两费发放、传染病和职业病两病防治制度。
公司对女员工实施相应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两级机关原则上实行周五工作制,项目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日平均工作时间、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五十七条 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依法享有以下休息休假的权利:
(一)病假
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全市最低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
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论断证明,请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年假
员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享受年休假应首先满足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安排。因工作需要未享受年休假的,享受法定假期间工作待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因项目工作不连续,休息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3.员工请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6.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立即作出处理,并进行报告至CEO和人力资源部。
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全薪。
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四)婚假
1.女职工年满23岁前结婚,有薪婚假 3天(24小时);
2.女职工年满23岁后结婚,有薪婚假 10天(56小时);
3.男职工年满25岁前结婚,有薪婚假 3天(24小时);
4.男职工年满25岁后结婚,有薪婚假 10天(56小时);
5.男、女职工婚前体检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五)产假
1.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2.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检。
3.员工生育可享受98天全薪产假。
4.年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长一个月带薪产假。
5.如遇难产,可凭医院证明增加有薪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男员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一天陪产假。
8.女员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产,公司将依据医生的诊断证明给予15天带薪假,以后的流产全部按无薪病假计算。
(六)丧假
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丧假3天,公司给予慰问假2天,共计5天,路途占用时间除外;职工公婆、岳父母去世,公司给丧假3天。丧假和路途天数包括节假日。
(七)倒休假
1.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产生的倒休假。
2.员工休倒休假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并应提前两周申请,经主管同意。
3.员工休倒休假时,应在请假单后附有部门经理批准倒休的加班申请单(参见加班制度)。
4.倒休假只限当年有效。
(八)事假
1.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无薪假。
2.申请假期在1天以内的,由班组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3.申请假期在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项目或分公司、公司分管领导、项目经理批准;
4.申请假期在3天以上的,由项目、分公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公司员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超过15天,一年累计不能超过30天。未经批准事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九)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已婚员工探配偶、未婚员工探父母、已婚员工探父母三种。职工休探亲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探亲假的申请条件和假期均按国家规定执行。员工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分别如下:
1.探配偶假和未婚探父母假:假期工资执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员工个人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50%);车船费在合理的范围内(普通公共汽车、火车硬座、软座、轮船普通仓等)据实报销,也可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2.已婚探父母假:假期工资待遇同上。车船费在本人结构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的30%以内的自负,超出部分在合理的范围内(普通公共汽车、火车硬座、软座、轮船普通仓等)据实报销。
3.探亲假的假期包含了法定节日和假日的,节假日计算在假期内。探亲假的日平均工资统一按30天计算。
第四节 劳动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一)大会表扬;
(二)奖金奖励;
(三)晋升提级。
第五十九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二)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三)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四)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五)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六)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七)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八)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九)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十)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六十条 奖励程序如下:
(一)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二)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三)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四)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五)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七)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十)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十一)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十二)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十三)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十四)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一)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六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六十四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二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十五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六十六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六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一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五节 待岗管理
第六十九条 待岗人员的界定
项目竣工后,满6个月(六个月内的工资由项目部发放)未安排上岗的人员;多次安排工作又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公司安排工作,不服从安排的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和其他情况人员。
第七十条 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正式作为待岗人员,人力资源部应通知劳务公司和职工本人。
第七十一条 待岗人员的待遇
从待岗之日起的前3个月,只发岗位工资,第4个月至第6个月,发放岗位工资的70%,待岗第7个月起,按成都市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同时,社会保险等按市平均工资的60%缴纳。
第七十二条 待岗人员的安排和处理
对待岗人员,公司采取安排转岗培训等再就业,鼓励职工自谋职业,职工愿意退养、辞职、内部离岗和买断工龄的,公司根据规定积极办理。
第六节 社会保险和退休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员工因病、非因公受伤,因公伤亡、患职业病、失业、女工计划内生育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事故的调查、内部认定由安全保卫部办理,工伤待遇的申报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七十四条 退休管理
(一)职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由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妥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职工年老体弱多病或不胜任本职工作,且接近退休年龄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确定),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提前离岗。休息期间工资和各种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待满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执行退休待遇,严禁任何人擅自越权批准退职退休或离职长休。
(三)管理人员辞职必须以书面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本人档案转移等手续。其中脱聘的管理人员愿意离开企业自谋职业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职工保留公职、内部离岗人员,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离岗协议,办理离岗手续。必须以一年为单位,一次性全额向公司缴纳全年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否则,公司有权停止代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按自动离职处理。保留公职内部离岗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公司办理退休手续。
(五)在特殊情况下,职工自愿申请,经公司批准后,职工可买断工龄。工龄补偿参照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协商,最高补偿年限为12年。买断工龄应按公司规定办理手续,工龄买断后15天内办理本人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职工与公司脱离一切关系。
(六)管理人员退休后(包括提前退休)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七章 薪酬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按月以人民币向员工结算薪酬。员工每月薪酬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之和。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招聘的特殊人才的薪酬标准按照双方协议执行,可以执行与公司内其他员工不同的薪酬标准。
除职称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有毒有害津贴、高寒补贴外,不再发放其他工资性津贴。该类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规定通知执行。
第七十七条 两级机关各部门应于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人员上月的考勤表报送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计算制作工资表后,报请本单位领导审批,交财务部门支付上月薪酬。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资原则,分公司、项目制定薪酬实施细则的,应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九条 公司领导的年度效益奖按照集团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标准执行,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办理。
第八章 人事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司管理人员人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对人事资料的质量进行把关,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公司综合档案室。
第八十一条 对公司的人事档案,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查抄和借阅。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制作提示
1.明确制度的制定目的。如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公司劳动力管理制度,科学配置公司人力资源、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等,特制订本制度。参见上文第一条。
2.明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与作用等。如规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资源配置,二是资源开发。参见上文第二、三、四、五、六条。
3.明确人力资源管理权限与职责。如规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实行公司、分公司、项目三级管理体制,分级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参见上文第七、八、九条。
4.明确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如规定公司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项目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有从事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参见上文第十、十一条。
5.明确员工录用制度。如规定公司内各单位需引进成熟型管理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实施。参见上文第十二至十六条。
6.明确员工调配制度。如规定对于管理人员的调配,要本着工作需要,发挥特长,改善结构,相对稳定,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有利于促进人才成长的原则,在定员定编范围内进行。参见上文第十七、十八条。
7.明确人才培养与选拔制度。如规定公司逐步建立人才考察培养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大对综合管理型人才、项目应用型人才、大学毕业生等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参见上文第十九至二十五条。
8.明确员工培训制度。如规定每年年底,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培训需求计划,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参见上文第二十六至三十二条。
9.明确职称管理制度。如规定公司员工的专业技术职称报考、报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通知其编制范围内的人员及时参加考评。参见上文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10.明确绩效考核制度。如规定根据员工的业绩和所从事工作对员工能力的要求,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员工的表现,将考核成绩成为人力资源调整和提供培训的依据。参见上文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11.明确劳动合同制度。如规定劳动合同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参见上文第四十至五十三条。
12.明确劳动保护制度。如规定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体检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参见上文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
13.明确劳动奖励与处分制度。如规定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参见上文第五十八至六十八条。
14.明确待岗管理制度。如规定对待岗人员,公司采取安排转岗培训等再就业,鼓励职工自谋职业,职工愿意退养、辞职、内部离岗和买断工龄的,公司根据规定积极办理。参见上文第六十九至七十四条。
15.明确薪酬制度。如规定公司按月以人民币向员工结算薪酬。员工每月薪酬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参见上文第七十五至七十九条。
16.明确人事档案资料管理。如规定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司管理人员人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对人事资料的质量进行把关,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公司综合档案室。参见上文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7.明确其他事项以及制度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等。参见上文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