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学徒与个体工商户之间是个体工匠与学徒的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诉孔德生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
被告:孔德生
【基本案情】
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为个体工商户,2014年5月26日在格尔木市工商局唐古拉山工商行政管理所登记注册,其经营者辛同营在修理电器方面小有名气,2014年10月,孔德生经其舅舅魏咸朝介绍到原告处当学徒工,学习并从事汽车配件的销售和修理,双方口头约定辛同营对孔德生管吃管住,不支付工资,逢年过节发放一二百元的生活费。学徒期间,孔德生在辛同营的安排指导下进行工作和学习。2015年12月27日,田吉德驾驶的青B32667/青B1185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郊浩源汽配城院内“张金良”商店门前由西向东右转弯时,挂车车厢右侧与院内停驶的苏CJ9788/苏C8J22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部发生侧面剐擦后,对孔德生发生挤压,造成孔德生受伤。孔德生向格尔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2016年4月20日,格尔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格劳仲案字(2016)第17号裁决书,确认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与孔德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对该裁决书不服,认为辛同营是从事电器修理的个体户,属于个体工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辛同营不给孔德生发放工资,而且是免费教孔德生技术,双方之间仅是个体工匠与学徒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于2016年5月4日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孔德生予以否认,认为民法上意义上的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的关系仅是规范自然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而劳动关系双方具有隶属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孔德生在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连续工作达一年之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非个体工匠与学徒之间平等的民事关系。孔德生在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边工作边学习并以工作为主,作为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的成员,遵守其规章制度,在其领导下从事日常工作,说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是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并非个体户或者个体工匠,孔德生是合格的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案件焦点】
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与孔德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调整,还是按照个体工匠与学徒之间关系的进行调整?
【法院裁判要旨】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双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应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孔德生系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孔德生自2014年前往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做学徒,在师傅辛同营的带领下协助从事汽车修理工作,服从其工作安排和技术指导,其给孔德生提供食宿并发放一定的福利费用,应视为支付了劳动报酬。据此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具备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的诉讼请求,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与孔德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个体工商户与个体工匠的理解,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别,不能排除个体工匠中包含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情形。首先从字面理解,个体工匠、个体工商户强调的都是“个体”,从而与法人、合伙等组织形式予以区分,而工匠的范围也不能排除在从事工商业经营范围之外,因此两个概念的外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本案中,个体工商户与学徒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劳动关系的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经营者辛同营具有较好的技术,具备相应的用人资格,即具有物质、技术和组织等条件,满足了成立劳动关系实质条件,符合劳动法中用工的单位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关系中的工资分配方式、支付形式和最低工资保障。对于工资的发放形式并不是固定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孔德生在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当学徒,虽然对是否发放固定工资无法证实,但其提供吃住,并发放一定福利费用,应视为支付了劳动报酬。且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劳动者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孔德生在辛同营的带领下协助从事汽车修理工作,服从其工作安排和技术指导并接受管理。故综上,实质上格尔木京九汽配销售部与孔德生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基本属性,应当认定学徒也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编写人: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季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