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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吗?
典型案例
富某和程某原系夫妻,双方共育有两子,即富某1和程某1。富某1自幼过继给富某的妹妹富某2及其夫。1983年程某和富某在北京市崇文区(现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富某此后未再婚。
2014年11月3日富某死亡,未留有遗嘱。富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富某1在富某生前对富某进行了较多的照顾。富某去世时留有两套房产及存款11000元。现富某1诉至法院,要求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与程某1共同依法继承富某的财产。
律师解答
富某去世之前没有留遗嘱,故其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由于富某无配偶,父母均已去世,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子女。富某生育两子,次子富某1即本案中的原告因自幼被他人收养,其已经和富某不具有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富某1不属于富某的法定继承人。现富某的法定继承人只有程某1,故富某的遗产由程某1继承。但是富某1在富某生前对其扶养、照顾较多,《继承法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故,富某1可以分得富某适当的遗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