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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继承实体篇

1.祖孙三代遇车祸相继死亡,遗产如何继承?

典型案例

李某与张某静系夫妻,双方于2009年1月6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协议双方的婚生女李某慧随张某静生活。张某静的哥哥张某涛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涛与王某婚后生育一子张某。张某静与张某涛的父亲张某民与母亲张某英尚健在。2009年8月23日,张某静与女儿李某慧、父亲张某民、母亲张某英、哥哥张某涛及张某涛之子张某乘坐同辆车在烟威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均当场死亡。张某静离婚后未再婚,其父母张某民与张某英只有张某静与张某涛两个子女,张某民与张某英的父母均先于该两人死亡。张某民在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雅家庄村所有的房屋获得拆迁补偿费546915元,该笔补偿费于2012年8月7日由王某领取。李某为继承上述补偿费,起诉到法院。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张某民与张某英夫妇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因张某民与张某英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张某民与张某英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儿子张某涛与女儿张某静,张某涛与张某静享有平均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其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张某民与张某英及其两个子女张某涛与张某静以及张某涛之子张某与张某静之女李某慧均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故应推定张某民与张某英同时先于张某涛、张某静死亡,张某涛先于其子张某死亡,张某静先于其女李某慧死亡,故张某涛与张某静的继承权应分别由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静离婚后未再婚,其法定继承人是女儿李某慧,张某涛的法定继承人是妻子王某与儿子张某。张某与李某慧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后,李某慧的法定继承人是李某,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是王某。因此,被继承人张某民与张某英夫妻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应由李某、王某平均继承。王某将拆迁补偿费全部领取后,应当将其中的一半返还给李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的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