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哪些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有何区别?
典型案例
孙某民在1980年与张某美结婚,1983年育有一子孙某坤、一女孙某芳。孙某民夫妇每天上班,无暇照看两个孩子,便将孙某坤托付给孙某民的父母孙某与郭某花抚养。孙某民还有一个弟弟孙某军也已经成家立业,未与父母同住。孙某坤因从小没有与孙某民夫妻共同生活,与孙某民夫妻相处不太融洽,与爷爷奶奶感情倒是很好。2005年孙某去世,孙某民向法院起诉孙某军与郭某花,主张继承父亲孙某的遗产,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2006年9月14日,孙某坤因购买房产出资问题,与孙某民、张某美产生激烈争执,后用菜刀将孙某民与张某美杀害。2008年8月,孙某坤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某坤现在服刑中。现因继承问题,孙某坤委托律师起诉孙某芳,要求依法继承孙某民与张某美的遗产。
律师解答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因继承人的某些行为导致其继承权被剥夺的法律后果。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这里的继承权是指对被杀害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本案中,孙某坤杀害孙某民与张某美,有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付诸了行动,虽然并非为了争夺遗产,但其已构成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由此丧失了对孙某民与张某美财产的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1 继承权的丧失须符合法律规定之要件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构成条件包括:(1)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2)继承人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实施杀害行为的目的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必须是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包括代位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只要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即丧失继承权,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遗弃”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而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虐待”是指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性地进行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如经常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如果继承人虐待或遗弃过被继承人,以后又有悔改表现的,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伪造遗嘱主要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对于被继承人本来有遗嘱,继承人将其销毁或隐匿后另造假遗嘱的行为,也视为伪造遗嘱。(2)篡改遗嘱主要指继承人故意改变遗嘱的内容。(3)销毁遗嘱主要指继承人故意将遗嘱毁灭的情形。
继承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要件。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4.2 丧失继承权与放弃继承权相区别
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结果都是不发生遗产继承,但两者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丧失继承权,是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作出判决依法剥夺继承人继承权,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的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是继承人行使民事处分权的具体表现。
2.丧失继承权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包括继承开始前和继承开始后,其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放弃继承权则必须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3.丧失继承权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前者是指继承人因某种严重违法行为而永久丧失,即使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也无法挽回;后者则是指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后继承权可以恢复的情况。而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须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