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风险防范
从合同诈骗罪发生看,多数是合同当事人贪小便宜,不按规定程序和法律法规办事,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被骗,蒙受经济损失。如果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可以有效避免被骗。
作为潜在的受害人,在进行经济交往中,建议:
1.判断项目的真实性。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应引起高度重视,可实地考察项目标的、仓储、库存、应经行政审批的项目是否经审批、核实相关单据等,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
2.摸清客户情况。合同签订前,要设法通过多种渠道查清对方主体资格、注册资金、信誉状况、履约能力及身份证件等情况。尤其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和特殊身份,必要时要上门考察或到相关部门核实身份,比如查询其是否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过登记注册;是否按期进行了年检;公章与该企业在工商登记时所留下的样章是否一致;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其单位是否统一,单位地址与门牌号码是否统一,甚至手机信息是否真实。如出现信息不实或信息之间存在矛盾,则要慎重行事,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3.对空白合同谨慎对待。许多企业管理混乱,为了扩大企业业务量,给许多业务员分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由业务员根据情况签订合同。而业务员签订的合同往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另外有的业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利用空白合同将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使用空白合同的欺诈人往往既实施了对合同签订方的欺诈也对加盖公章的企业进行了隐瞒。因此,对待空白合同时,需加倍谨慎。
4.审查合同条款、核实文件资料。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要反复推敲,防止出现歧义条文,对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特别是存款、汇款凭证,要通过工商、金融等部门认真核对查实。
5.要尽量设定担保。签订借贷、买卖、货物运输等合同时,尽量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方式设定担保,同时如果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概率。
6.尽可能地掌握合同履行的主动权,主动权即尽量将钱或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采购合同条款尽量先交货后付款,供货合同尽量先付款后交货。
7.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以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8.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9.作为企业,为减少被诈骗的风险,建议完善企业的内部机制,如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10.及时报案。发现可能受骗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作为经济交往的主体,特别是习惯于在商业过程中通过创新模式赚钱的商业领航者,当事人如何避免在经济活动中一不小心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应注意交易的尺度的把握,不能因为害怕而 “故步自封”,也不能因政府鼓励创新模式弃法律于不顾。当我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需要采用某些“非常规”方法的,应尽量考虑清楚:
1.“借鸡生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在经济生活中,“借鸡生蛋”成功的例子不少,“蛋”生了,“鸡”也还了,两相情愿。但其风险性也显而易见。如果不想跃入雷池,就必须在“借”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提供真实的情况,使对方的出借出于自愿,而非被骗借。同时,即使此前有些欺诈行为,合同到期时,不论生没生出“蛋”,都要想办法还“鸡”。假如最终“鸡”也吃没了,也没能力再买只其他的“鸡”还上,只能靠一骗再骗的拖下去,那无论如何也难以用“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来开脱责任。
2.避免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的转换。例如,个人为了谈下一个合同,但另一方要求必须是公司才与其签订合同,于是该个人就私刻公章或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个人很好的履行合同义务从中获得了利润,虽然该行为违法但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合同签订后携款潜逃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3.确信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违背诚信原则。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从合同订立开始,到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该确信自己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讲诚实,守信用的,没有故意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诚信原则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法律、不同的经济交往,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对刑事案件而言,认定某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既然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违背诚信原则,则难以认定“非法占有”之故意。
4.避免根本违约行为。认定某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可以通过是否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来加以认定,即便我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存在违约的行为,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履行部分或存在履行合同的行为,可以达到“自证清白”的目的。
5.避免交易对手财产严重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我方已明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对方,减少对方的损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表明没有故意骗取的意图。
6.合同条款设计。(1)列明双方认可的瑕疵,比如预期货物尚未到达,避免被认为空手套白狼;(2)注明存在风险不可控;(3)写清楚不可预测的情形。
7.作为企业,形成强有力的预防机制,除了约束和管制员工,应尽量控制公章的非正常使用,避免出现空白合同及空白委托证明。
[1] 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刑二初字第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刑经终字第8号。
[2] 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刑初字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刑二终字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