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诈骗罪基本知识
【基本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构成要件】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常见手段】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包括:
(1)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投资项目,直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2)捏造与实际不符的投资项目,直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3)以引入外资需要由当地银行进行贷款配套等理由,直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4)先编造虚假的理由骗取银行的担保票据、担保信函、资金存入证明等,然后再利用骗取的担保票据、担保信函、资金存入证明向另一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包括:
(1)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贷款,这种行为方式表现为行为人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上述案例中行为人杨某即是通过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
(2)利用变造的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对某一经济合同进行修改、变造改变合同原本的内容,以达到获得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或增加贷款额度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
(3)利用他人的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主要是指行为人采用骗取或者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4)利用无效、已被撤销、解除、变更的经济合同或已经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无效的经济合同,被撤销、解除、变更的经济合同,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利用这类合同获取的贷款仍然属于诈骗性质。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行为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使用虚假的证明其身份或资信能力的书面材料。
其中,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及相关可以证明身份关系的任命书等。虚假的资信能力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各类财务报表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作出的具有资信能力证明效力的证明文件等。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船舶、货币等动产享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骗取贷款的行为。
申请银行贷款通常都要由贷款方提供担保,以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是贷款担保中最普遍的担保形式。进行贷款诈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所谓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担保人对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的一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证明诈骗贷款,如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产权证明作财产抵押骗取贷款;二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权利质押骗取贷款,例如,通过伪造、变造可用作权利质押的股票、债券、仓单、提单、存款单等骗取贷款。
(2)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使用抵押物作担保贷款,其抵押物的价值应当高于贷款的价值。如果一次贷款后其抵押物余额较多,可以在余额范围内继续以其担保进行贷款,但不得超出抵押物余额价值。实践中经常存在重复利用同一抵押物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而重复利用同一抵押物或超出抵押物价值贷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此种情形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即除前述诈骗贷款行为以外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如伪造、盗用单位的公章、印鉴或者伪造、盗用他人印章骗取贷款;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以骗取的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使用贷款过程中产生非法所有目的,拒不偿还贷款等,实施了上述诈骗贷款行为之一,而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本项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其精神是不管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进行贷款诈骗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贷款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他】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互补
司法实践中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困难,致使社会上大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2006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弥补了这一缺口。
骗取贷款罪的规范罪名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主观上并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也可能相互转化,甚至在案件性质上刑事可能转化为民事,民事可能转化为刑事。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1)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处罚。
(2)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