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与办案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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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一)李某超信用卡诈骗罪案:冒用他人信用卡,坐牢五年罚款伍万[1]

因被害人王某美需要办理信用卡,其朋友吴某光便拨打街边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上了被告人李某超,询问是否能帮助办理信用卡。李某超表示可以帮忙,并提出申办信用卡需办理一张全新的手机卡。2013年6月24日,李某超约王某美、吴某光在S市N区的平安银行见面,见面后李某超要求王某美自己去银行柜台办理一张平安银行借记卡以及申请办理信用卡。李某超同时告诉王某美,在申办信用卡的表格上要填写此前要求其办理的新的手机卡的号码作为联系电话。王某美在银行柜台办好上述业务后,李某超以将为其申请到高额度的信用卡为由,拿走王某美刚办好的借记卡和上述手机卡。随后,李某超伙同他人冒用王某美的名义,领得该信用卡,并于同年6月29日分两次共套现人民币50000元,李某超分得20000元。李某超等人后将该信用卡、借记卡和手机卡丢弃。

2014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在南山区将被告人李某超抓获。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案:透支过万元,被判缓刑[2]

2008年11月1日,被告人宋某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52×××16),并从2008年12月8日开始进行透支消费,至2015年12月28日最后还款人民币280元后再未偿还过透支款,并变更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致使该行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16年4月8日,宋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29278.94元。利用相同手段,被告人宋某于2011年10月27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09),截至2016年5月4日,宋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43868.96元。另,被告人宋某于2009年9月29日在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40,62×××99),截至2016年6月1日,宋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14874.17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被告人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李某信用卡诈骗罪案:刷信用卡逾期三月未还,构成犯罪[3]

2012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L支行办理该行银行卡并激活使用。截至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持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96236.28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欠款,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中国银行Z分行办理该行银行卡,并激活使用。截至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持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8427.71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欠款,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交通银行H分行办理信用卡并激活使用。截至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持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6802.2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欠款,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阮某信用卡诈骗罪案:虚构办卡审核材料并透支,构成犯罪[4]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阮某虚构工作单位和收入,分别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申请办理多张信用卡。后其于2007年12月至2009年11月间,共在上述六家银行恶意透支人民币12万余元,并经银行多次催缴拒不归还。其中被告人阮某在中国民生银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在中国光大银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在平安银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在深圳发展银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在中信银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3千余元;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7百余元。

2009年11月15日,被告人阮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