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包括四种类型: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对于前三类,涉及案件相对较小,日常中,多以恶意透支为主。
对于经侦部门而言,其在立案前需确信嫌疑人存在“恶意”透支行为,报案人应确保报案材料中证据内容、形式无瑕疵。如发卡行出具的证据材料中存在数据不能自相矛盾,报案材料与交易明细中的本金数额应相同或者与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证人证言中的数据应一致;或者银行出具的证据材料应加盖银行公章或者在需要出具证据原件的情况下不能出具复印件等。
此外,对“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此外建议最好在递交证据材料时,对于电话催收应由相关通信公司出具通话记录,信函催收应有邮寄部门出具邮寄记录,上门催收应有无关系见证人在场,并签名,对于因持卡人本人错误而没有亲自接到银行催收的不影响催收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关于“恶意透支”应从行为人是否明知无还款能力、获取贷款后是否肆意挥霍、是否逃避催收、是否将所贷资金用于犯罪活动等方面收集证据材料。
同时,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达到立案标准。
报案人整理的证据材料需包括:
(1)行为人申领信用卡的时间、申领资料;
(2)行为人信用卡交易明细;
(3)行为人恶意透支开始的时间,截至报案时欠款的本金数、利息及滞纳金等;
(4)发卡银行的催收记录;
(5)行为人的还款凭证;
(6)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注意: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