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与办案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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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一)张某、焦某犯集资诈骗罪案:以高息利诱募集资金,犯集资诈骗罪判无期徒刑[1]

自2012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以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和高额利润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由融资业务人员将群众有组织的接至该公司的生产基地内参观,焦某在生产基地负责接待参观群众,并向前来参观的群众虚假宣传基地中草药提取项目的投资前景和高额收益,骗取群众信任后和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张某、焦某二人对将骗取来的集资款未建立任何财务账目,除将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租赁、改造车间厂房、办公地点、购买生产设备、返还投资群众利息外,其余大量资金提现,二被告人均不能说明去向。经审计,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21日,张某、焦某等共开具收款收据1122份,收取存款53610700元。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报案材料反映,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焦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与805名群众签订894份“借款”协议,骗取资金45189224元,其中已兑付利息457100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4473212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冻结该实业有限公司及张某、焦某等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126056.17元,扣押的物品和现金人民币49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涉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二、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徐某犯集资诈骗罪案:借新还旧方式集资逾期无法归还,被判集资诈骗罪[2]

2009年6月前,被告人徐某一直以个人出资的方式参与他人经营的项目,在资金不足时,以给付高息借款筹资,由于经营亏损及支付高息,徐某对外欠下约800万元的巨额债务。为归还巨额债务,从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徐某隐瞒其外欠巨额债务的事实,以做生意为名,以个人名义,口头约定每月2%至5%的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非法吸收资金1763万元。在吸收资金后,徐某除向集资群众返还本金112.21万元,支付利息315.275万元外,仅将182万元用于参与他人经营,其余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之前欠款及利息、高息放贷,造成集资群众1335.515万元资金无法归还。

案发后,公安局追回赃款85万元,徐某的犯罪行为给集资群众造成的损失为1250.5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依法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