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要点剖析与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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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债务追偿中的法律问题

法律链接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2005年11月18日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2010年6月4日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

债务追偿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其他权利。主债权即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债权即担保债权,主要有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的权利;其他权利即债权人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股东主张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005年11月18日银监会、财政部颁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指出,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逾期贷款的追偿方式有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