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在不言中
——评天津市西青区离婚案判决书
这是一篇精美的小文。我在天津高院的法治教育基地看到,十分喜爱,赶快摘抄下来。
判词全文不长,却写得玲珑剔透,叫人爱不释手。叙事、论理、格式、语言,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难得的精品。
杨柳青镇人民法庭民事判书
民字第二号
原告王玉珍,女,年十六岁,杨柳青第五街,贫农。
被告姚全来,男,年廿五岁,天津县李家楼村,下中农。
右列两造因婚姻涉讼一案经本庭审理判决如左:
事实及理由
原、被两造之婚姻由家长包办订婚、结婚。自结婚六日以后夫妻感情便不和睦,致不能同居。原告曾起诉到政府在案。经数次调解未获解决。今又传讯原被告到庭应讯。女方坚决要求离婚。唯男方顽固不允,并声称如果离婚则须退回衣物首饰等。
查原被告之婚姻系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致不堪继续同居。依据“婚姻条例”之精神,夫妻感情不和应准予离婚。今为了贯彻我之婚姻政策,实现自由、自主、自愿之婚姻,特作如下之判决。
判决
原告声请离婚,应于照准。女方财物准予取回;
被告之衣物准予退回五件(麻线夹袍、两身裤褂)。
对本判决如有不服,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廿日内得向本庭提出书状,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天津分院。
杨柳青人民法庭民庭
庭长 梁固
审判员 王宗仁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九日
婚姻法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亮点。当时的法制委员会主任是大名鼎鼎的陈绍禹(王明)。他曾是与毛泽东齐名的中共领袖,一度还有超越之势。可惜后来失势,只能负责法律。一个英国学者研究中国,认为王明在开国之初还是很有地位的,证据就是他那时担任“法律大臣”,能不重要?中国人听了只能无奈地摇头罢了。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共产党人都是一派朝气蓬勃,充满信心。王明也不例外。他当时满怀热情地起草婚姻法,希望能够借此移风易俗,改变陈规陋习。传说婚姻法草案是他口述,秘书李光灿伏在床上写的。他当时意气风发。我曾就此事询问过李光灿老先生的后人,可惜他说对父亲的世界一无所知,所以也就没有结果。
至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三十年,婚姻法几乎是法制的唯一成果。无论是条文的先进性,还是实际效果,都称得上是成绩。而且,在婚姻法之前,新婚姻政策就已经被大力推进了。这种观念是一以贯之的。案子中一个十六岁的小姑娘能有这样的勇气,婚姻新风气功不可没。双方年龄差距有九岁,也是大了一些。分开属于正常。社会风气变了,政府又支持,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无论是男方还是自己的父母,恐怕都不好和社会潮流作对。
天津西青的杨柳青属于名镇,现在市区近郊。很好的地方。
判决书中最后没有引用法条,而以“今为了贯彻我之婚姻政策,实现自由、自主、自愿之婚姻”,那是当时的实情。“六法全书”已经废除,新的法律还没有公布。只好以政策代之。
婚离了,东西得退。男方要求“退回衣物首饰”,结果判决是“被告之衣物准予退回五件(麻线夹袍、两身裤褂)”。看来除了这五件衣物之外,肯定还有没退的东西。似乎还应该有“首饰”。为什么不退还?判决书里没有说。但原因已经在不言当中:“结婚六日”,业已同居。这番道理,不说也罢。
有时候,多说不如少说,少说不如不说。理透不一定话多。有人总以为判决书中论理透彻就是话多,还说论理充分就是针对当事人的每一项主张都有回答,大谬矣!不说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