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不赔,信吗?
——评一篇五十年代判决书
我一向很讨厌罗列证据的判决书,但本文我却要给大家介绍一篇“罗列”证据的判决书,而且写得还不错。这使我意识到,我所讨厌的并不是这种形式。形式本身并无对错之分,而是讨厌那种为了罗列而罗列、漫无目的的堆砌。在这篇判决书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展示,清晰地向我们还原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并令人信服地说明了为什么肇事的司机(被告人)没有责任。而且,即使被告人已经说不清当时的情景,即使他助手的说法前后矛盾,即使他的车还有超载的情况,法院还是查清了全部事实,判决被告人没有责任。当年的法院就是有这个信心和能力!
哎,行车记录仪这个东西看起来是白买了,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它好像还真没什么用。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年刑×字第××号
被告人:白××,男,三十七岁,北京市人,住××街。××街×号,××部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汽车司机。
附带民事原告:郭××,男,五十七岁,河北省冀县人,本市无住址。
被告人因车祸一案,经本市公安局起诉到本院,本院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主文:
被告人白××无罪;
附带民事原告请求赔偿之诉予以驳回。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人白××在××年×月×日上午五时余驾驶十轮卡车一辆,上载砖两千余块(超载),行经崇内大街,由南往北行驶。当汽车开到一五五号门前时,突然有骑自行车人郭××由南往北骑来,朝西猛拐过去,前轮陷入电车轨道内,车身向左歪斜,这时被告人所驶汽车已经临近,因事出突然,紧急刹车已来不及,被告人遂改向左打轮,企图避过,但终因距离过近,自行车正在倾斜之际,汽车前部虽然躲过,车槽中部(靠前三分之一处)与自行车把擦碰,自行车向西南方歪倒,郭××摔在自行车北边,汽车后轮经其右脚踝部轧过。被告人发现轧了人,才采取刹车措施,汽车停于北边距肇事地点15米处。郭××经急送市区第三医院抢救,因伤重于次日晨一时身死。
本院根据以下几点,认定上述事实。
(1)公安局调查材料,勘验现场图;
(2)死者郭××及其所骑自行车的受伤损坏程度部位及被轧当事人车倒的方向位置,说明郭××骑车向西斜进入快行线,接近电车轨道;
(3)汽车糟距前角0.96米处有所擦蹭痕一处,距地面1.03米;
(4)现场勘查死者系被汽车右后轮轧过,前轮并未与郭接触,可以说明郭××在骑车拐入电车轨道内时,汽车逼近,刹车不及,汽车头部拐过时,郭××尚未倒地的情况;
(5)证人李××证明,郭××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在慢行线内,在被告人汽车从其左方驶过时(在快行线内)郭××突然拐把向西,前轮陷入电车轨内(东边第一道轨)自行车尚未倒下,汽车已到,猛向左躲避,前部躲过,中部将郭挂倒,右后轮轧过。
被告人白××否认自行车在拐其右前方入电车轨内之事,供称在汽车行进中,忽然助手扭脸喊嚷,被告人认为一定是右边发生事故,因此急拐向左躲避,再回轮右转,发觉有人倒地声音,才做停车措施。但证人李××述说当时肇事情况甚详,而且与现场死者和自行车倒地的方向位置及被轧伤部位,都相吻合。当庭对质,被告人也未能提出其他根据。助手侯××前后证言都不一致,与被告人所谈亦不完全相符,因此被告人所谈情况,不能采信。
被告人在肇事前正常行车,路线速度都无违章情形,而死者郭××骑自行车不照顾周围情况,在后边汽车逼近时,突然拐入快行线内,又不小心,陷入电车轨道,事出突然,非被告人白××意料所及,虽采取紧急措施,打轮躲避,终因距离过近,自行车倾歪,未能躲过,肇此事故,非被告人白××所能预防。至于其车辆载货重量超过规定标准,虽属违章,但与肇事无关,故除对其超载应由交通机关照章处理,对其肇事部分判决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由本院转送××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虽然没有附图,判决书还是向我们清晰准确地描述了事发的过程。当时,北京城里还有有轨电车。这个东西天津也有,后来都拆掉了。现在只有大连还保留,反而成了城市特色。有轨电车用电不烧油,现在看起来很环保。但电车的轨道就铺在马路上,多少对行人、自行车有一些不便。事故的发生就是被害人的自行车陷到了有轨电车的轨道中,摔倒在地,被躲闪不及的卡车轧死。
北京城的街道正南正北。就在今天二环的崇内大街是南北方向,被告人拉着一车砖从南向北行驶,被害人从北向南骑车,双方对向而行。由于被害人的自行车突然陷到了有轨电车的轨道中,他一下子就被路过、来不及躲避的被告人轧伤致死了。在没有行车记录仪,马路上也没有摄像头的岁月,法院凭什么认定的这些事实呢?证据!
比如:
“(4)现场勘查死者系被汽车右后轮轧过,前轮并未与郭接触,可以说明郭××在骑车拐入电车轨道内时,汽车逼近,刹车不及,汽车头部拐过时,郭××尚未倒地的情况;”
前轮没有接触,后轮却接触了。可以证明并不是卡车轧了人,否则至少应该前轮也有轧过痕迹。
“(3)汽车糟距前角0.96米处有所擦蹭痕一处,距地面1.03米;”
“擦蹭痕”证明了两车虽然接触,但卡车已经躲避,并不是直接碰撞;距地面1.03米证明了撞倒的是自行车,而不是人。
证人李的证言说明了当时事发的过程,但本案还有其他证据,不能仅凭证言定案。通过详细地分析本案的其他证据,证明其他证据与证人李的证言完全吻合。人证和物证一齐还原了案件的客观事实。
虽然被告人白××和他的助手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并不相符,但这也可以理解。事发突然,他们非常慌乱。而且被害人郭××突然违章,他们处于被动地位,了解情况不全面也属情理之中。
前几天听一个老领导反映现在的社会没有安全感:明明有理的事情也会说不清道理,出门就怕遇到“碰瓷”的。恐怕现在很多人都有同感。否则为什么行车记录仪那么畅销呢?
过错原则是法律史上的一大进步。它让大家有了安全感:只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就无须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但这样的制度设计需要一个讲理的司法来支持,而不能是一个只知道“摆平”的司法。只知道“摆平”的司法就是客观归责的司法,是违背过错原则的。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今天,会是什么结果呢?法官多半不是想着怎么去分析证据,而是怎样去“摆平”当事人。法官不会让被告人白××全身而退的,肯定会说双方都有责任(这还需要卡车有行车记录仪),肯定会以超载为由劝他拿出更多的赔偿来吧?即使法官愿意安心分析证据,恐怕也没有几个敢这样最终判决吧?
当一个社会的司法讲理的时候,人民就会有安全感;当一个社会的司法只讲“摆平”的时候,人民肯定没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