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释要点】
本条是关于法院内部管辖的规定。
【适用指南】
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其他审判庭不得审理行政案件。对于人民法庭、专门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审理行政案件,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本条是对2000年《若干解释》第6条的补充和完善。
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案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二是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设立其他类的审判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在特定领域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称为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主要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林业法院、石油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制定。一般情况下,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据此本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林业局所有的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林区法院有无管辖权的请示〉的答复》(1992年5月7日)中明确,答复同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即林区法院对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庭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经济案件、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等。该司法解释未规定人民法庭可以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本条第2款是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应当履行何种程序的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会议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该款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普通人民法院的跨行政区划管辖。
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铁路法院管辖改革工作的通知》(法〔2014〕257号),确定北京、上海、吉林、辽宁、江苏、陕西、广东7个省(市)在全国先期开展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改革试点(吉林、辽宁两省因故未开展)。后甘肃、河南、天津、浙江、云南5省也相继开展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改革试点。2015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号),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该意见要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可以充分挖掘其他可利用司法资源,诸如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农垦法院、油田法院及开发区法院等潜力。”“已经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北京、上海,可以逐步将行政案件向跨行政区划法院及两地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集中。”该文件同时明确,要以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试点方案依据均为上述法律规定。此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垦法院也管辖行政案件。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0个省份的21个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6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15个)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在调研中,铁路运输法院有关同志强烈建议将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写入司法解释。为了保证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依法有序进行,有必要强调履行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报批程序。本款对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程序作了明确。
【疑难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专门人民法院只有经过法定授权,才能审理行政案件。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法院经授权可以审理行政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中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5条规定,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二是海事法院经授权可以审理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4号)第79—85项的规定,部分海事行政案件授权由海事法院受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海事行政案件包括:“79.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80.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81.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82.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所涉行政管理职责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83.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损害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84.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影响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案件;85.有关海事行政机关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在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部分明确,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三是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经授权可以审理行政案件,并且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若干人民法院”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也包括中级人民法院。(2)跨区域管辖的案件不应当仅仅限于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二审行政案件也应当实行跨区域管辖。(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包括管辖在内的诉讼制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批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同时,确定管辖的事权属于中央事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条第2款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撰写人:梁凤云)
第四条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解释要点】
本条是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的规定。
【适用指南】
管辖恒定原则是本司法解释新增加的内容。此前,行政诉讼中并无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