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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明确的被告”的认定
登记立案阶段对起诉条件的审查,重点是诉的有效性,也就是对诉的表面“外观”进行审查,要审查的是起诉是否具备必要的形式条件。具体到被告来说,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2项的规定,只要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就是适法和有效。立法机关在法律释义中曾指出:“所谓明确,就是指原告所诉被告清楚、具体,可以指认。由此可以看出,在立案审查时对所列被告要求并不高,只要原告起诉时,所诉被告具体、明确,同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就应当立案受理。”由此可知,行政诉讼法第49条对于适格被告的规定,仅要求“明确”,而非“正确”。对于“明确”的认定,本条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是“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也就是说,只要原告在诉状中列明了被告的名称等信息,指向了具体的、特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达到足以使其指控的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效果,即可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至于所列被告是否正确,并不是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2项所要解决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