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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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工作回避的例外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若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者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后,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不受在同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工作回避的要求,继续审理二审案件。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在同一案件的第一轮诉讼中,即发现了一审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所以才作出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裁判。而且,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裁判的裁判理由主要是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一审对案件的调查和查明工作严重不足或有重大问题,从而需要一审法院重新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认定或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去审理案件,以弥补第一轮诉讼中的不足。因此,同一案件进入第二轮诉讼时,二审法院原合议庭继续审理该案件并不会出现“先入为主”等弊端,也就没有必要再行回避了。

【疑难解答】

本条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