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分析(畅销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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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二:福尔摩斯教你识破假案

假案是人为制造的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虚假案件。假案制造者常常也伪造一个假的现场以印证虚构的案情。

制造假案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为了自己的名誉,有的是为了掩盖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有的是为了吓唬某人,还有的是为了制造恶作剧,等等。

这些假案虽然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往往被描述得绘声绘色,甚至恐怖血腥,在社会上流传开来,闹得人心惶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不及时揭露,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

假案毕竟是假的,它与客观现实是矛盾的,这种矛盾必然反映在案情和现场痕迹物证上,只要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了解案情,认真勘查现场,深入细致地分析,便能识别假案。

判断现场有无出入口

室内现场案前通常是封闭的,任何人要进入室内必然有出入口,尤其是在当事人陈述与现场痕迹物证反映情况不一致时,则更应该做认真的分析研究。罪犯进入现场作案必然有进出口,如果现场勘查没有发现出入口,则说明罪犯没有出入现场,或是熟人“和平进入”,或是内外勾结作案,或是所报案件为假案。

例如:某市发生一起从阳台入室的杀人案,60多岁的刘某与50多岁的向某同睡在二楼卧室内,凌晨2点左右向某喊醒睡在另一房间内的女儿,称半夜从阳台进来一人,用木棒打死了刘某,并威逼自己拿出箱子内的5000元钱,然后开门逃走。现场勘查发现从一楼大门可攀爬至二楼的阳台,而且可以证实该阳台平时就没关、也关不上。但经仔细勘查该窗下放了一大木箱,箱盖与箱体有一个2.5厘米高的缝隙,经反复实验,罪犯如果从此处进入现场,必踩此箱盖,则箱盖必会关严。因而罪犯没有从阳台进入室内的可能,与向某的陈述矛盾。结合现场血迹分布及死者是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遇害等情况分析,向某有重大嫌疑。后经深入调查表明,向某与他人勾搭成奸,有杀人动机,经审讯向某,向某供述了与奸夫合谋杀夫的犯罪事实。

有些报假案的人比较狡猾,在现场制造了出入口,有的将窗户玻璃打破,将窗拴拧弯,在墙壁上打洞,看起来有出入口,但经仔细勘查可发现该出入口太小或根本没有人出入过。

例如:湖北江夏某大学肖某宿舍被盗现金2万余元,勘查时发现现场天窗玻璃被打破,但细致观察发现天窗周围边框灰尘无任何破坏,墙面无任何攀登痕迹,说明近期无任何人从此窗出入。后经深入调查发现,“被盗”现金是别人寄存于此,肖某故意伪造现场报假案,是为了侵占他人现金。

分析作案活动顺序是否违反常规

每个案件的作案过程不尽相同,但有一定的规律,有些活动的先后顺序是一定的,如先有出入口,再有中心现场的活动;先撬锁再开门、开抽屉;先外侧,后内侧等。违反这些常规的作案顺序是认定假案的主要依据。分析作案活动顺序的常用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据现场足迹的分布、方向及不同足迹的重叠关系来判断

首先,足迹的分布及足尖指向明示了罪犯的作案路线,也说明了作案活动的先后顺序。其次,重叠的足迹,被压者先遗留,清晰完整者后留。

2.依据现场痕迹中的附着物或黏附物来判断

手印、足迹及工具痕迹中的附着物或黏附物往往随着反复接触物面而逐渐减少,因而痕迹中的附着物或黏附物多是先遗留的,附着物或黏附物少的是后遗留的,重叠的足迹或其他痕迹表面上的附着物,如发现有被粘走的情况,则附着物被粘走的印迹是先遗留的。

3.依据工具痕迹的特征变化来判断

作案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被撬弯、破损或黏附微量物质而引起工具痕迹的特征变化,或黏附物的变化。仔细研究分析这些特征变化,则可以掌握罪犯行为动作的先后顺序。

例如:2006年4月11日,湖北大冶某石灰厂谢某报案,称其办公桌抽屉内的6万余元现金被盗。现场勘查发现谢某所在办公室门窗完好,无明显的出入口痕迹,但该办公室办公人员较多,多人有门钥匙,且有人丢过钥匙,不能排除作案人用钥匙或配用钥匙开门的可能;仔细勘查谢某的办公桌,发现办公桌抽屉挂锁丢失,抽屉锁扣的母扣完好,而子扣严重变形,使得母扣不能扣入子扣,分析母扣与子扣的关系,可以判定锁扣的痕迹是先开锁,拉开母扣,再撬子扣才能形成。据此痕迹形成的反常顺序判断,谢某系报假案,企图侵占公款。

结合案发时的现场环境研究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合情合理

犯罪活动往往受到现场环境的制约,特定的现场环境往往使得罪犯不能达到或不能全部达到犯罪目的。现场环境包括地理环境、天气、光线、距离及周围人群的活动等。根据当事人交代的案情,我们研究周围的人群是否能听见、看见犯罪活动;当事人能否看到或听到自己所说的一些现象;犯罪分子能否在现场完成当事人所述的犯罪活动等,可以分析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合情合理,案件能否成立。

例如:1998年5月23日晚12时左右,湖北罗田县物资公司蔡某报案,称刚才有一个蒙面大盗持刀敲门入室,抢走现金2000余元。现场勘查发现蔡某陈述的案件经过与现场环境之间有较大的矛盾:①晚上12点,夜深人静,只有当事人一个女同志在家,仍开门让一个陌生人入室;②当时是阴天,无月光和星光,四周也没有任何灯光,作案人入室即关掉了灯,现场漆黑,作案人却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准确地将藏匿较好的现金找到;③蔡某的房间周围均有人居住,还有人没有睡熟,却都没有听到任何声响。据此分析此案系假案,经查当事人两天前在街上被人骗了,用2000元买了个假手饰,故报假案,以免丈夫责怪自己。

分析是否有反常的心理痕迹

人的心理是在先天遗传的基础上,在后天的生活环境、社会实践影响下形成的。心理是人脑反映客观现实的过程,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动,人的任何行为都受到一定的心理支配,特定的行为动作能够反映出行为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特征、思维方式,以及在实施行为动作时的心理活动等。

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对犯罪客体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行为人在现场留下的痕迹物证,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他正常心理的外在表现。所以现场痕迹物证中隐含着相对应的各种心理活动印迹,它是犯罪行为人内在的心理活动和外在的行为动作综合作用的结果,即心理痕迹。研究现场痕迹物证,解读犯罪心理痕迹,能为刑侦人员认识和揭露犯罪提供重要依据。

当事人为了报假案而制造虚假的现场,其心理活动与犯罪分子在现场实施犯罪活动时的心理活动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他们的行为产生现场客体的变化,所形成的痕迹物证形态也有很大的差异,如犯罪分子在伤人时很少顾及受害人的痛苦,下手重,伤口深浅不一,部位不定,伤口方向没有规律性;而自伤者,因怕疼,用力轻,伤口浅,多平行,符合自伤动作;当事人为了报假案而破坏现场时往往对自己的、贵重的、自己喜爱的物品不破坏或破坏力量小、痕迹细小,而对不贵重的、不太喜欢的、别人的或公家的物品下手重、破坏严重。现场勘查时只要认真、细致、全面,便不难发现这些心理痕迹,揭露伪造现场。

例如:武汉市洪山区2006年9月发生一起中学生在家被人抢劫的案件,该中学生头部、面部有很多损伤,手脚被黄色胶带捆绑,家中存放的一万余元现金也被抢走,案件疑似真实。但是,经过细致的现场勘查发现,男孩的头部、面部伤虽然有十多处,但没有重伤,出血少;在其手腕处粘捆的胶带上发现有许多牙齿痕迹;在犯罪分子翻动过的抽屉内发现仍留有其母亲的一条金项链;现场木漆地面上没有发现犯罪分子的足迹。综合上述情况,侦查人员认为此案系假案。经与该中学生耐心谈话,他最终承认因谈女朋友和上网吧,半年来借父母外出经商机会盗用了家中存放的一万余元现金,因怕父母回家后发现责备而伪造了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