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络平台治理的规则体系
网络平台治理的规则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一)国际条约
网络空间是不受物理世界的地域限制的,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使用计算机或其他终端设备通过接入互联网而在网络空间自由访问,它给人们获取信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但是,它也给主权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管制带来了麻烦。由于各国在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价值观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其在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管制政策方面亦存在很大差异。例如,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反对种族仇恨言论,但是,对于种族仇恨言论的界定在各国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当欧盟准备将种族仇恨言论写入《网络犯罪公约》时遭到了一些国家的反对。又如,各国对于“淫秽”信息的界定标准不一,导致在一国被认为属于淫秽的信息而在另一国却被认为是合法的。对此,一些国家由于无法对位于外国的服务器实施执法管辖,因而对于依照本国法属于非法的网站或信息内容采取了屏蔽等技术措施,但是,其需要为此付出大量的成本,并且,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完全达到执法目的。因此,如果要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必须要实现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通过订立国际条约的方式来协调各国在网络监管方面的政策差异。
(二)国家立法
网络世界的运行离不开物理设施和人的支持,对于技术方案的选择和应用亦是人的选择和行为的产物,因此,主权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对于网络平台的运行模式将会起到决定性的塑造作用。例如,目前许多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建立在对用户的个人数据的分析基础之上的,而欧盟国家对于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流通都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相比之下,美国的规制政策更为宽松,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最具活力、最有影响力的网络平台企业大多数都集中在美国。
(三)互联网行业的自律规范
互联网行业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行业,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运用会不断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对于此类新问题的规制,立法者往往难把握准确的尺度,过于严格将会抑制创新,而过于宽松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由互联网行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将是一个优于政府直接管制的解决方案。对此,可由互联网企业组建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由其来总结各互联网企业的最佳实践经验,从而制定适用于全行业的自律规范。
(四)用户协议、平台公约
用户协议是网络平台对平台上的用户进行监管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网络平台通常会在用户协议中要求用户允诺遵守网络平台制定的平台公约,该平台公约会为网络用户确立行为准则。当网络用户发布法律所禁止的信息或从事某项违法行为时,网络平台会依据用户协议和网络公约的规定对用户采取平台规制措施,如警告、删除违法信息、限制信息发布,暂停甚至关闭账号。由于各种原因,政府监管机构往往并不愿直接对网络用户采取监管措施,而是经常选择通过网络平台来对网络用户的行为进行管理,因此,对于普通的网络用户而言,其所受到的最直接的行为规范就是来自网络平台制定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15]
[1] Francis Fukuyama,What Is Governance?
[2] Beate Kohler -Koch,Rainer Eis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ance in the European Union,London:Routledge Press,2006,p.14.转引自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3] [美]劳拉·德拉迪斯:《互联网治理全球博弈》,覃庆玲、陈慧慧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
[4] 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REPORT FROM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Document WSIS-II/PC-3/DOC/5-E,3 August 2005.
[5] [美]劳拉·德拉迪斯:《互联网治理全球博弈》,覃庆玲、陈慧慧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
[6] [美]格雷厄姆·达顿:《另一个地球:互联网+社会》,胡泳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第244~231页。
[7] [美]格雷厄姆·达顿:《另一个地球:互联网+社会》,胡泳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第222页。
[8] 郑永年:《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与社会》,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15~18页。
[9] 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著名的网络活跃人物巴洛(Barlow)在1996年参加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认坛时所发表的著名的《网络独立宣言》:“工业世界的政府,你们这些由血肉与钢铁组成的令人厌倦的巨人,我来自网络空间,新的精神家园。我代表未来,要求你们这些旧时代的人不要来打扰我们。我们不欢迎你们。你在我们聚集之处没有主权。……你宣称我们之间存在一些需要你来解决的问题。你以此作为入侵我们区域的借口。许多问题根本不存在。即使存在真实的冲突,存在不法行为,我们会发现他们,并用我们的方式来解决这些总是。我们正在形成我们自己的社会契约。这种治理将会根据我们的世界——而不是你们的世界——的状况而产生。我们的世界是不同的。”John Perry Barlow,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网址:https://www.eff.org/cyberspace-independence,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1日。
[10] 在英文中,CODE本身既含有“代码”的含义,也具有“法典”“准则”的含义,美国网络法学者莱思格在著作中明确提出“代码即法律”的论点。参见[美]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1] 例如,滴滴之类的出行互享平台会面临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竞争,Airbnb之类的食宿共享平台会面临传统旅馆业的竞争。
[12] 例如,在移动互联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一个重要途径是手机中的各种应用程序所提供的信息,苹果手机的用户通常都是在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下载应用程序。在每一个应用程序上线之前,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都会对其进行检查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苹果公司通过对应用程序的控制,可以对用户获取信息渠道进行控制。
[13] 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6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称:“几年前微信刚出现的时候,相关方面不赞成的声音也很大,但我们还是顶住了这种声音,决定先‘看一看’再规范。如果仍沿用老办法去管制,就可能没有今天的微信了!”参见《李克强:如果沿用老办法管制就可能没有今天的微信》,来源于中国政府网,网址:http://www.gov.cn/xinwen/2017-06/21/content_5204392.htm,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0日。
[14] Frank H. Easterbrook,Cyberspace and the Law of the Horse,1996 U. Chi. Legal F. 207(1996).
[15] “蔡振文诉淘宝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387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