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处理:规范方法与范本(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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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文的稿本

公文的稿本是指公文的文稿和文本的总称。在公文形成的过程中,会有多种文稿和文本产生,它们在内容、外观形式以及实际效用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公文的稿本主要有以下几种:

1.草稿。草稿是供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核、审批用的原始的非正式文稿,内容还没有正式确定,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草稿的外观特点是没有生效标志,如签发、用印等,文面上常见“征求意见稿”“讨论稿”“草案”“送审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这些标记大都位于标题下方或是右侧加括号。

2.正本。正本是根据定稿制作的供主要受文者即主送机关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体,需要注意的是,正本的内容必须是对定稿的完整再现。

正本的外形特征是有正规的格式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能够证明真实性、有效性、权威性的标志,在一些公文上还会标有“正本”字样的标记。

3.定稿。定稿是内容已经确定,而且已经履行了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定稿一经确立后,如果没有经过法定责任者比如说签发人、讨论通过该公文的会议等的认可,任何人都不得对其再进行修改,否则该公文就是无效的。定稿的外形特征是有法定的生效标志,如签发等,有的还明确表明了“定稿”“最后完成稿”等稿本标记。

4.暂行本。暂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形式,又被称为暂时推行本,意思是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的文本。暂行本常用于发文机关认为因时间紧迫,公文中的有关内容可能会存在不够周密、具体等缺陷,不久之后可能将予修订的情况下。

暂行本的外形特征是在公文标题的文种之前加注“暂行”字样,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5.试行本。试行本也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形式,全称是试验推行本,意思是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试行本主要适用于发文机关认为公文内容在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后可能会予以修订的情况下。

试行本的外形特征主要是在公文标题中加注稿本标记,通常是在文种后用括号注明“试行”字样。

6.副本。副本是指再现公文正本内容以及全部或是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是正本的复份,副本是供存查、知照用的。副本与正本同时印刷,作为正本复份的副本在外形上与正本基本没有差别,这种副本只在送达对象和使用目的方面与正本有所不同:正本送达主送机关,供对方直接办理,副本则送抄送机关供其了解相关内容或是由本机关留存备查、归档等。

作为复制件的公文副本,比如说抄本、复印本等,因为不能再现公文的全部特征,如印章或签署者的亲笔签名等,因此公文的真实性是没办法得到切实保障的。因此副本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只能供参考、备查。此类副本常需要加注“副本”字样的标记。

7.修订本。这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另一种形式,是已发布生效的公文,经实践检验后重新予以修正补充后再发布的文本。而且自修订本生效之日起,原文本即行废止。

修订本的外形特征除了与其他正本相同之外,还需要作出稿本标记,可以在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以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8.不同文字稿本。同一公文在形成过程中需要用两种或是两种以上的文字撰写和制作时,会形成不同文字的文稿或是文本。在我国,以汉文与其他兄弟民族文字撰制的同一公文、不同文字的文稿、文本的效力完全等同。在涉外场合,公文中应对使用何种不同国家和民族文字撰制以及它们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应该指明在理解上产生纠纷时该以何种文字的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