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行文规则的含义和作用
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遵守公文的行文规则,可以让公文有一个正确的传递方向以及快捷有效的传递线路,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它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力范围等因素决定的。它对行文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规定公文传递的基本方向。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有以下几种类型:
1.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3.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
4.非同一组织系统、专业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均为不相隶属关系,如国家军事机关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
根据不同的公文授受机关的工作关系,可以将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它们的概念在前文已经介绍过了,在此不再赘述。上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存在于第一类和第二类工作关系类型中,平行文则存在于第三类和第四类工作关系类型中。
二、具体的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追求实效,注重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2.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通常不得越级行文,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3.向上级机关行文时,应该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是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果需要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再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能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应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该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又或是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应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没有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如果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该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5.处于同一级别的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6.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