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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量刑处罚及标准
【免于刑事处罚情形】
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一般情形。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1.缉毒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2.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