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曾经指出,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也曾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经济全球化深人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日益广泛地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也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内外金融市场联系和相互影响越来越密切的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保障金融安全,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越来越成为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4]从上述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当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一般认为,金融安全泛指金融货币流通的安全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如果不加以防范,金融漏洞可能演变成金融风险,更有可能酿成金融危机。作为国民经济的血脉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通过合理的金融防控和法律规制,才能够捍卫好金融安全,为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转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有力的保障。
一、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概览
金融安全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经济法学以及经济刑法学研究的重要难题。广义的金融安全是指金融体系的健全性和其运转的有序性,包括与金融货币相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都处于安全的状态;狭义的金融安全主要指一个国家的金融主权和金融体制的安全,金融体系能够正常运行,金融货币不存在发生重大流失的隐患[5]。无论如何定义,金融安全的含义都包含着对金融体系、金融体制、金融主权等诸多方面的评价。金融安全的核心在于监管,金融安全保障理应强化,金融安全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以及金融监管安全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金融安全对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性
从宏观层面上讲,金融安全对国家安全以及经济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流通作为国民经济架构的基本形态,以及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表现形式,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全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核心与支柱。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首次提出“国家安全观”,并首次提出了“11种安全”,把国家安全体系概括为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以及核安全。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经济安全作为其中的一个序列,成为我们评价“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指标。经济安全,则国家安稳;经济危急,则国家动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也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依赖于经济建设的繁荣和兴旺,而政治安全体系的建立也依赖于经济安全体系的完善。经济安全决定了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甚至军事安全。有学者适时地在“11种安全”的论述中派生出了“人民安全”或者“国民安全”,作为国家安全论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6]。总体的国家安全观必须以国民安全为宗旨,健全各类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必须以资金流动作为支撑,因此,着力保护经济安全,应当从金融流通的动态安全以及金融监管的静态安全两个方面来开展。
比起经济安全关注的宏观性,金融安全更多以资金流通的安全、金融体制的完善来论述。只有保障好资金流通的安全性,我们才能够合法、合规、有序地搭建好经济输出平台,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宏观调控的实施奠定一定的经济基础。只有维护好金融安全,我们才能进一步加快金融流通的速度,让金融流通成为注人国家经济命脉的活水之源,为国家后备金的丰富、外汇储备的增加开辟良好的原渠。在经济体制的改革期和改革的攻坚期,简政放权和放权让利为众多小微企业的兴起提供了政策上的优惠,机遇与挑战并存,也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以及金融安全的防控提出了新问题。市场经济体系的兴起,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不仅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甚至还起决定性的作用。市场体系以及金融体系对个体投资者保护和监管,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开放性、平等性、自主性和有序性等特征丰富和充实了金融市场,然而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滞后性和自发性等弊端也带来了金融监管新的问题。国家层面亟待对金融安全的监管和调控,但是金融监管应当如何介人以及介人的程度,仍然是当前国家调控的重要难题。金融监管以及金融安全,对经济安全的维护和捍卫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二)金融安全对于金融防控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从微观层面上讲,金融安全对我国金融防控体系的构建、金融监管措施的完善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如果说金融监管体系的组织和布局是我们管控金融的重要手段,那么金融安全的实现就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指引。一般认为,金融监管的内涵大概可以分为三个方面: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架构[7]。
金融安全的提高,对我国体系监管目标的明确有重要的意义。评价金融监管的目标,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的效果来评判:效率性、稳定性和公平性[8]。首先,金融安全的健全,有利于优化市场资源的分配,根据市场的供给、市场的需求以及市场的流向分配好市场资源,在以金融监管为后盾的保障下,让更多的管理从监管走向分配,进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其次,金融安全的健全,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从管理学的角度上讲,任何积极性监督都会伴随着消极性监督的辅助,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9]消极性监督的减少,会带来积极性监督的增加,将传统金融监管以核准手段、行政责任的主要模式,转变为新兴金融监管的以登记手段、行政引导为主的模式。金融安全的进一步提升,让金融监管以日常监管为主要手段,违法监管为补充手段,维护好金融市场的稳定,丰富和维稳我国的金融秩序。最后,金融安全的健全,有利于提高金融管理分配的公平性。公平性是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也必然以金融监管的效率性和稳定性为前提。随着金融安全重要性的确立,效率性和公平性的兼顾是金融监管问题中越来越注重的实效。以监管的效率性来保障监管的公平性,以监管的公平性来补强监管的效率性。
金融安全的提高,对我国监管主体的协调有着重大意义。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扮演着唯一的监管任务。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信贷市场自由化的需求,人民银行退出了信贷业务,以监管主体的身份出现在金融体制中。1992年,国务院又成立了证监会。1998年,保监会成立。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也从其职能中划分出了银监会。“一行三会”成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四大主体。2017年11月8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2018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为银保监会。至此,“一委一行两会”成了金融监管的崭新格局。纵观我国金融改革的路程,从“一把手”的金融监管模式,到分业化的监管模式,中央银行的调控模式逐渐被弱化,从微观管制逐渐调整为宏观调控,从直接干预逐渐调整为间接干涉,从命令性调控逐渐调整为指令性调控,从协调机制逐渐转变为监管机制,新成立的金稳委主要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金融改革事项的牵头工作,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与之配套联动。金融安全的提高,有赖于金稳委的牵头,也有助于中国银行的调控,其调控力度和协调力度的增强,金融安全的管理成本减少,逐渐实现从微观管制到宏观调控的过渡,化直接干预为间接调控,活跃监管主体的相互协调。
金融安全的提高,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架构也有着重大意义。如前所述“一委一行两会”模式是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主要架构,金稳委做牵头和政策制定,央行把握宏观走向和总体调控,其他两会相互协调,相互制衡。金融安全的提高,有助于协调金融监管架构中的资源分配机制,优化管理资源。金融安全的提高,可以在有效微观管制的基础上,让央行的宏观调控更加灵便,也更加有效。在市场经济时代,地方需要增强市场的活跃,而中央也需要从强制性的监督机制,变更为有效性的监督机制,以此来架构“一委一行两会”的相互协调机制。央行作为金融监管体系架构的核心,一方面要注重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的相互配合,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之间的衔接。在政企分开的环境下,四大商业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的提高,有利于强化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完善统一协调的法人制度[10]。金融安全的提高,让中央银行有精力也有动力活跃自身的停滞资产,处理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以保障商业银行能够有序地开展信贷业务。金融安全的提高,也有利于反哺商业银行对市场的决策力,批准市场的准人和退出。金融安全的提高,有利于国家在有金融稳定的前提和金融保障的基础上加强外债的管理,处理好国际与国内的金融协调体系。
二、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探究
金融安全的提高,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以及金融监管问题的反作用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金融安全的提高,一方面依赖于行政手段的强制性、经济手段的有效性,还必须依赖于统一、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需要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个维度上来构建。从构建的层次上看,应当在四个层次上着力:加强中央银行对地方银行的监管力度,加强银行对内部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强国内有关人员的资金监控,以及银行对自身网银系统的监督力度。
(一)上下关系:加强中央银行对地方银行的监管力度
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要求中央银行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商业银行的监管,以防地方商业银行违规操作。这里的违规操作,一方面指的是资金的违规发放和资金的违规回收,另一方面指的是金融机构的违规设立。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国有企业的改革,尤其是银行改革的不到位,导致大量的不良贷款发放。另外,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追求,违规调整本行利率以大量吸收公众资金。在经济体制大刀阔斧的试改期间,国民经济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贷款权力的下放机制还没有得到较好的规范和整合。中央银行对贷款基金的发放,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的设定,都应当以国民消费指数或者通货膨胀率为基础。中央银行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对象在商业银行,但是作用在市场本身。只有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力度,我们才能通过银行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以及再贴现率等货币手段,加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管制和调控,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也为金融安全的保障,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背景。一方面,合理地制定银行利率和再贴现率,合理地收取银行准备金,通过紧缩性和扩张性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进行政策性的指导。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将故意违反,或者严重违反中央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的股票、证券等的理财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以行政指导为导向,行政处罚为补充,加之以《刑法》第186条之规定对贷款的发放进行管制,完善银行体系的资金管理架构。
此外,对于民间金融,尤其是民间借贷的金融安全,我国当前一直处于“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治乱循环[11],因此法律法规以及刑事政策对于“金融安全”以及“金融管制”的力度偏重,也规定了过重的刑事责任。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时代,民间金融的活跃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离不开贷款权利的下放,尤其伴随着P2P网络借贷的盛行,国家必须定位好一个决策的方向,对民间借贷权是进一步限制,还是进一步扩张。国家对民间借贷的限制会扩张国家金融垄断主义,有不少学者主张相应罪名的去罪化[12]。笔者认为,与其对民间金融的放贷权进行约束,不如从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上进行排查。国务院出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刑法》第174条第1款亦规定了擅自设立以商业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刑事法律的谦抑性,另一方面也要准确地划定金融机构的范围,界定“设立”行为的内涵。除了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典型金融机构,还应当对某些以“融资公司”“贸易公司”为名设立的非典型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判断。对机构的设立通过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来进行界定,对网络金融平台,尤其是以P2P为首的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筹备组织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以“数额+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一方面对网络借贷行为进行合理规制,规范金融市场进出规则,另一方面合理缩小金融犯罪的犯罪圈[13]。
(二)内外关系:强化银行系统对内外人员的监管力度
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要求银行系统对内外人员监管力度的巩固。无论是中央银行还是商业银行,都应当监管好单位内部的人员,以及单位外部的人员。具体来说,一方面加强对银行内部人员的监管,以防与外部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另一方面防止银行外部人员对银行进行欺诈,造成资金流失。
近年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系统内部频繁出现“萝卜章”事件,而“萝卜章”事件背后隐藏的是金融机构的风控难题,以及对内部人员管理不到位的弊病。2017年3月,河北衡水银行因“内鬼”的违规操作兜底了一宗高达2.2亿元的信托类贷款,这是继国海证券、江阴银行被骗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带来的又一次惨重的巨资诈骗案件,究其原因,正是金融机构对其在职人员的管理疏忽。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时候,我们一方面要注重对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另一方面要注重对从业人员廉洁性的培养,以此来净化金融机构的体系,提高金融体系配置的性能。具体而言,一要明晰金融机构内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财物会计报告,明确金融机构的资金明细,让金融资金的聚集渠道以及金融资金的流向渠道都有章可依。二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从签订以及履行金融合同,或者履行其他金融业务时进行审慎查验,减小金融风险,提高金融安全。三要宣传和加强从业人员的廉洁性教育,把贪腐现象扼杀在摇篮里,对单位忠诚,同时也对金融事业忠诚,对收受他人财产、给予他人财产的行为,除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我们视行贿者与受贿者的身份,以行贿罪、受贿罪论处,或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加以规制,对利用金融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金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适用《刑法》第37条之一的从业禁止令,净化金融市场队伍,健全金融安全的保障。
另外,有效地防止外部人员对银行进行的欺诈,防止外部人员对金融资金的不当使用,我们应当从资金流向、资金数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各个方面来进行审查。对金融流向的监管,一方面可以杜绝银行资金的违法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金融资金的投向市场有大概了解,避免国有资产或者民间资产因监管不力而减少。在金融诈骗罪逐渐废除死刑的刑事政策下,我们应当加强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使得犯罪分子彻底丧失诈骗能力,以达到预防再犯的效果。具体而言,应当从银行和外部人员两类主体来进行加强。第一,对金融机构而言,对借贷方的资金项目引进等重大借贷理由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借贷方所提供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以及担保证明等书面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安全放贷,合法放贷。对用户与贷款相关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追究故意泄露用户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此来防止第三人盗取用户信息,冒用他人身份实施金融诈骗,对无故严重超过还款期限或者规定限额进行信用透支的行为人,以黑名单的形式加以处理。第二,对外部人员而言,一方面,培养他们良好的信誉意识,对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低保户,或者低收人者进行宣传和教育,以法律法规,信用卡还款的期限、额度以及违规贷款的法律责任为宣传内容。另一方面,建立违法贷款发放配套的法律责任,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个方面的维度来明确外部人员的还款义务,以合法化和合理化的标准明确银行资金使用的义务。
(三)国内与国际关系:使国际国内的资金流向更加透明化
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亟待资金流向的透明化。国内以及跨国的洗钱行为,是不法收益的掩饰和隐瞒的重要渠道。我国现处于第二个五年期的中国反洗钱战略(2013—2018)阶段,处于由粗放到集约,由点到线逐渐到面,由“器”到“术”最后至“道”的演变[14],在这个攻坚期,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内人员和有关资金的监控,防止行为人利用投资等渠道到国外洗钱;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外可疑资金的监控,防止国外犯罪组织利用我国银行监管漏洞进行洗钱。
首先,我们应当对国内人员和相关资金的使用投向以及流向渠道进行把控。根据《刑法》第191条之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贿类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几种,以金融诈骗罪为洗钱对象的重灾区,行为人为七种上游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违法所得进行现金、票据或者证券转化、协助资金转移来实现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是国内洗钱的主要手段。在国内,洗钱的形式比较单一,行为人主要通过委托代理人、开办企业来伪装、开办地下钱庄等形式来进行,将犯罪收益通过存放、掩藏和整合,在整个金融体系内促成犯罪收益的形式转换,如将现金转换成支票等,经过清洗之后又重新融人金融体系。因此,在反洗钱工作由公安部转由中央银行负责的背景下,中央银行对不明资金的流向把控,是国内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手段。在国内的反洗钱工作中,我们一要结合当前的网络金融时代,完善金融服务和信用制度,尽量减少现金交易的比重,让所有账目都有证可查,有据可依;二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银行存款以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对大额的可疑现金交易进行申报;三要成立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资金流向的分析,金融部门的协调以及对专业人员的培训。
其次,我们应当加强对国外可疑资金的监控,防止国内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各自的便利条件从事洗钱活动。行为人协助七种上游犯罪的收益汇往外境,是境外洗钱的主要手段。行为人主要通过离岸公司或者离岸银行的监管漏洞来实施,或者成立离岸金融空壳公司,一方面方便逃避税费,另一方面把收益分散在不同的国度和区域实施洗钱活动。国际反洗钱工作的部署,我们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层面和国内层面来进行。在国际层面,我们应该做到的是:第一,加强各国的情报输出和信息交流。资金流通无国界,金融监管更是每个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金融情报交流事关一个国家的外交和主权,只有用各主权国家较为体系的金融证据交换,来取代当前对他国金融证据的零碎捕捉,我们才能够更加有力、有效地清除洗钱犯罪的根源,对国际洗钱活动进行有力打击。第二,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对金融犯罪,尤其是洗钱犯罪的犯罪分子加强引渡工作,让洗钱犯罪分子再无容身之处;在证据方面的收集,加强国际协助和委托,完善证据调查和证据送达等相关政策;对违规设立的金融公司、空壳公司进行查封,吊销其营业资格。第三,完善各国对洗钱罪的立法,统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使洗钱犯罪成为达成共识的国际犯罪,让每个国家对洗钱活动的打击面和打击力度都得到进一步扩大。在国内层面,我们应该设立与国外反洗钱部门的对接部门,进一步完善国内反洗钱活动与国外反洗钱活动部门的衔接机制。在政策上、执行上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与国际上的反洗钱部门有所对应。以打击洗钱犯罪,明确资金流向为重要手段,进一步保障国际国内的金融安全。
(四)软件与硬件关系:加快银行系统和金融设施的升级与维护
金融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我们应当进一步升级当前的银行系统,提升陈旧的金融设施。具体而言,一是搞好对银行内部网银系统的监管力度,防止黑客攻击给银行财产造成损失;二是搞好银行外部硬件的监管与维护,防止犯罪分子利用ATM机作案;三是加强对运钞车的保护工作,防止犯罪分子以银行运钞车作为犯罪对象。
一方面,银行内部系统的漏洞是金融安全的最大隐患,因此银行系统的升级和改良是金融安全法律保障首要的难题。银行内部网银漏洞主要包括储蓄操作系统安全漏洞、在线业务安全漏洞、电子个人信息安全漏洞、个人客户端登录漏洞、网银密码口令漏洞、手势笔迹密码漏洞,设备炸弹、逻辑炸弹、野兔、特洛伊木马和蠕虫病毒是攻克银行系统漏洞的主要手段[15]。因此,网银系统的与时俱进和系统革新,就是银行系统和金融系统对于金融安全应当强化的重要标配。首先,我们应当进一步提高网银操作系统的安全,精确查找操作漏洞,弥补系统漏洞,升级配套软件,应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漏洞;其次,我们应当加强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工作,对个人信息的登录、验证手段进行严格的保密化处理,防止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不给不法分子留下盗用身份的可乘之机;最后,我们应当建立有效的防御系统,有效应对黑客的网络攻击,从外部侵害上应对系统攻击,维护银行系统安全。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监管和维护好银行的硬件措施,避免银行资金不必要的流失,合理预防以运钞车为对象的犯罪事件。
首先,我们应当科学管理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机)。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延伸,合理地管理和使用ATM机,以减小资金流水的隐患。2006年,广州的许霆案件就是利用ATM机窃取金融机构资金的典型事例,虽然行为人最终被处以5年有期徒刑,但是案件背后留给我们的思考是ATM机操作失灵引发的一系列金融安全隐患。2016年,全国各地多处出现假ATM机,套取客户身份密码的案件层出不穷,ATM机的购买渠道的混乱和安装权限的不明晰是ATM机管理的另一窘境。ATM机作为金融机构的一部分,承担着现金存储、汇款转账等重要金融职能,一台自动柜员机的失灵,可能引发银行的金融缺口,造成金融资产的流走;多台柜员机的失灵,轻则可能造成银行大量现金的丢失,重则可能造成银行转账程序、汇款程序的紊乱。因此,ATM机的定期检修工作,是银行的日常工作,ATM机的安全隐患报备和定期的置换工作,更是我们应当跟进的日常职责。做好ATM机的后勤保障工作,建立良好的用卡环境,是银行金融管理的重要职责。设置专门的ATM机管理部门,完善和制定配套的ATM机管理制度,垄断银行和金融机构对ATM机的购置和使用权限,是自动柜员机管理的一个改良方向。
其次,我们应当着力保护银行的运钞车,防止不法分子以运钞车作为犯罪对象,也减少其他市民对运钞车的无意侵害。运钞车作为银行金融运输和现金押送的重要工具,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运钞行业逐渐经历了一个从银行自运到专业押运的转化[16]。在当前,运钞车并不属于特种车,在国家允许的“大目录”下开展押运活动。在近20年,运钞车的被袭事件不一而足。1995年,广东省番禺市发生1500万元运钞车大劫案,震惊全国;2000年,湖南常德一辆运钞车遭持枪抢劫,造成多人伤亡;2001年,浙江温州发生运钞车被骗事件;2016年,广州东莞发生砸运钞车事件,安保人员无奈开枪击毙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多半属于犯罪团伙蓄意为之,另外也存在精神病人无意实施,给运钞工作带来了难以避免的麻烦。因此,我们在运钞过程中,应当保证好运输路径的顺畅,在交接时应当仔细清理网点场所,在交接时设置安全隔离措施,在资金投人方面,我们应当加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运钞工作的投人,包括对车辆投人和装备的投人。配置高性能的车辆,同时配置好运送过程中的防护器材和通信工具,做好押运安全配备与防范工作,以免出现突发性袭击事件,从而全面而有力地保障银行资金运送安全,真正做到万无一失,避免银行资金因犯罪行为而落人犯罪分子之手,有力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总结
金融安全的健全,对国家安全的稳固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11个安全”的历史背景下,大力强化金融安全,对金融监管的实施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金融监管是手段,而金融安全是目标,我们只能进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以法律作为后盾,才能进一步强化金融安全。首先,从金融机构的设立以及金融机构的放贷政策上严格把控,加强中央银行对地方银行的垂直领导,杜绝地方银行滋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建立由上而下的综合治理体系;其次,加强银行内部与银行外部的双项监管,防止银行系统人员与外部不法分子的内外勾结,造成资金流失,从而有效地防范银行“内鬼”作祟,真正地切断银行系统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的沟通渠道,构筑银行内外有效防范堡垒;再次,我们应当明确国内人员和国外人员的资金流向,防止可疑资金进人银行渠道,及时将可疑资金拦截在银行系统之外,让洗钱活动无处遁形;最后,我们还应当维护和升级银行的内网系统以及网银系统,规范ATM机的购置和使用,加大银行运钞活动的保护力度,从银行软件系统与硬件系统两个方面双管齐下,确保我国金融活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