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与法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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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绿色金融法律的完善

刘春彦[58] 乐蒙梦[59]

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环境污染、全球变暖、能源消耗等问题日益突出,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挑战。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付出的代价是环境和能源。当前,我国经济面临转型升级,进人了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绿色金融成为国家战略。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是对金融供给侧进行的一种结构性改革,更强调对生态的保护和环境利益,一方面,引导资本投人绿色产业以实现经济转型;另一方面,重视金融行业本身的长远发展。为了履行我国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承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抓住发展机遇,迎接来自国际金融市场的挑战,我国需要改善在金融制度、市场、工具、机构、监管等方面的不足。借鉴美、日、英等国的成熟经验,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绿色金融“软法”“硬法”及配套制度,不断创新金融产品。

一、绿色金融概述

(一)绿色金融的概念及含义

绿色金融是实践先于理论构建的领域。“绿色金融”的概念出现于20世纪末,但在此之前,国际市场上便已有实践:1988年5月开始营业的西德法兰克福艾科银行,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服务对象的银行。该行将存款者的本金和利息作为贷款专门提供给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项目。此后,国际组织、开发性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各国政府、商业银行成为推动绿色金融规模化发展的主要力量。

这些机构的职能中,最为核心的一项便是为全球和所属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融资——从语源来看,这构成了“绿色金融”最初的含义,即“为绿色发展提供融资的途径和方法”(Finance Green Growth)。[60]但由于绿色金融涉及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其内涵和外延较为开放,因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甚至与“可持续金融”“环境金融”等概念互相混用。

在二十国集团(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发布的《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中将“绿色金融”定义为:能产生环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活动。[61]同时,对“环境效益”的范围加以界定,包括减少空气、水和土壤污染,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并体现其协同效应等。

在央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62]同时,也对绿色金融体系作出了定义: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二)绿色金融的特征

绿色金融作为一种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创新,其本质和目的是资金通过金融市场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源向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相关领域集聚。因此,绿色金融是手段,最终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而非片面的经济利益。

首先,绿色金融更强调对生态的保护和环境利益。绿色金融将环境的友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作为重要评价标准,并降低对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行业客户的依赖,主动压缩对这些客户的信贷投放,倒逼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最终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传统的金融市场以货币收益为引导,绿色金融要求金融机构转变投资理念,为绿色产业提供金融服务。

其次,绿色金融除了指金融业促进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包含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这要求金融行业本身要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重视长远利益,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最后,绿色金融是对金融供给侧进行的一种结构性改革,欲优化产品的供给结构,须先优化要素的供给结构。这为绿色经济领域存在小微绿色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在利用公共资金之外,充分动员私人资本。

(三)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必要性

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开始从资源消耗型经济向绿色环保型转变,政治、经济、理念的改革都对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提出了要求。

1.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承担大国义务要求完善绿色金融体系。2015年6月,我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秘书处提交《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承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要实现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目前的公共财政、私人投资的绿色投资额与资金需求量之间还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发展绿色金融,利用市场与政策工具为公共和私营部门提供融资支持是有效的方法。因此,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达成自主贡献的目标,承担大国义务的必然要求。

2.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要求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制造业是否具有“绿色基因”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基本方针之一就是“绿色发展”,更提到要实行绿色制造工程。但目前的金融体系不能很好地满足制造业升级转型的资金需求,造成一些环境友好的产业无法得到投资。因此,推动实体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型要求加快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3.增加环境效益、走生态文明发展道路要求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政治和社会建设。绿色金融体系的完善通过绿色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等活动,有助于增加环境效益。加快建立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4.抓住发展机遇、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挑战要求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绿色金融向具有较高市场潜力的绿色行业提供资金,以此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同时,全球绿色债券的发行量已经由2012年26亿美元激增到2015年的418亿美元。我国只有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才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把握先机。

5.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需要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只有完善本国绿色金融体系,才能在国际金融改革中掌握更多主动权。绿色金融或将成为我国参与和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契机,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带来更多机遇,改善我国在环境和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被动局面,维护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国际事务中得到更多话语权。

二、境外绿色金融法律发展状况

(一)各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框架

1.美国绿色金融法律发展历程

美国《1933证券法》(Securities Act)便要求上市公司对潜在的环境负债、环境成本进行披露。1970年制定了《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等一系列联邦环保法律后,各地方也开始制定相应的规则。1980年12月美国颁布实施的《超级基金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明确了污染者责任原则,设立了危险物信托基金和责任信托基金,要求已有行业不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损害。

目前,美国共有四个州成立了正式的州立绿色银行,分别是康涅狄格州绿色银行(CEFIA)、纽约绿色银行(NYGB)、夏威夷绿色能源市场证券化项目(GEMS)和新泽西州能源适应力银行(ERB)[63],帮助吸引私人资本投人绿色产业,还有十几个州正在探索建立相似的机制。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依赖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American Clean 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逐步提高来自清洁能源的电力供应,这促进了美国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

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联邦制政府与州政府制定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该体系是在美国传统环境保护法基础上结合美国国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情而构建的[64]。美国按照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行政责任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银行对所提供融资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定审查义务,确立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

2.日本绿色金融法律发展历程

鉴于大部分能源依赖进口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有效利用能源,日本政府决定对工厂、建筑物及机械器具采取能源使用合理化必要措施,因而于1979年制定了《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法》(Energy Utilization Reasonability Law),其内容包括政府加强法律的指导和监督的要求、建立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的要求等。本法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及其作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推动了日本的节能工作,使日本成为世界上产值能耗最低的国家之一,减少了对进口能源的依赖,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1998年,日本对《节能法》(Energy Conservation Law)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领跑者制度”,对达到“领跑者”能效指标的产品设立了较高的补贴标准。此外,《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Basic Law for Promoting the Creation of a Recycling-Oriented Society)、《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Law for Promotion of Effective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绿色采购法》(Green Procurement Law)等政策法规进一步推动了日本绿色环保立法体系的形成,为绿色金融体系提供了基础法律支持。

在银行实践方面,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是在日本开发银行的基础上重新组建的政策性银行,目前由政府财政部全资控制。它于2004年4月开展推动环境友好经营融资业务,在2006年年初,引人了“推动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的新评分项,在2007年,再次推出了环境评级贴息贷款业务[65]。这些绿色金融的相关业务,充分发挥出政策银行的指导作用,给绿色产业的发展创造出更多条件。

在亚洲,日本拥有赤道银行最多,社会责任投资最发达,已有大约11个此类基金,市场价值为大约1亿美元。同时,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能很好地实现政府政策意图。

3.英国绿色金融法律发展历程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遇到环境污染事件的国家。由于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政府陆续颁布了《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放射性物质法》(Radioactive Material Act)等法律,同时大力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强调发展清洁能源等措施。

进人21世纪,英国在绿色金融实践方面也处于领先地位。2002年英国首相宣布了公私部门合作的“可持续发展伦敦原则”。同时,英国的银行界也在进行各种努力以回避贷款企业的环境风险[66],还成立了绿色投资银行来支持节约能源以及环保产业的发展。近年来,英国大力推广“绿色金融项目”,为个人提供“绿色车险”“绿色旅游”项目。英国汇丰银行在过去几年一直是可持续产业融资的领导者之一,也是绿色债券全球领先的三大全球承销商之一。它为客户提供选择是否使用“绿色选择”账户,即是否以电子邮件取代纸质的账单。这些举措为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和公众基础,而且也对环境保护带来了益处。

(二)国际条约及惯例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或FCCC)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世界第一个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UNFCCC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UNFCCC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

我国是UNFCCC 1992年最早的十个缔约方之一,公约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核心原则。如今已有包括英国、美国、日本等190多个国家批准了UNFCCC。

1997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UNFCCC第三次大会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设立了在2008年至2012年《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我国于1998年签署,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履行义务。英国于2002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美国于1998年签署该议定书,但2001年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增加美国经济负担和发展中国家未参与减排为由,宣布退出。日本不响应《京都议定书》中心内容的削减义务,并明确不参加第二承诺期。

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通过《哥本哈根协议》,它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表达了各方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我国宣布了到2020年的减排目标,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通过《京都议定书》修正案,从法律上确保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在2013年实施。

2015年12月,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大会开幕式上发表讲话,指出“中国正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同时承诺“中国将于明年启动在发展中国家开展10个低碳示范区、100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及1000个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名额的合作项目”。

目前,日本已完成《巴黎协定》批准案的国内程序。英国将兑现承诺在今年结束之前批准。作为减排关键的美国,虽然签署了《巴黎协定》,但新当选的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在选战之中,曾表示在胜选后要退出《巴黎协定》,这为美国是否会退出增加了不确定性。

2.赤道原则

2003年6月4日,花旗银行(Citigroup)、巴克莱银行(Barclays)、荷兰银行(ABNAMRO)、西德意志州立银行(West LB)和英国汇丰银行(HSBC)等世界十大银行为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签署了一项重要原则——“赤道原则”。同时,汇丰银行还是中国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成员。最新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全球范围内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共计79家,覆盖了全球80%的项目融资。而我国仅有兴业银行于2008年采纳了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为赤道银行作出融资决定时设定了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以及更深层次的要求,并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审核调查义务。采纳该原则的银行,更加强调专业评估、信息披露与信息追踪、资产负债管理、信用担保等能力。这提升了绿色金融项目的安全性,有利于绿色金融的发展。

赤道银行将为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绿色改造提供有利的资金支持和监督、引导。对银行业来说,接受“赤道原则”意味着受到该原则的约束及来自社会的监督,提高绿色发展的自觉性。但它也使我国银行践行世界先进理念,为海外发行绿色债券等提供便利。

(三)境外绿色金融法律发展经验总结

综合对比三个国家及国际公约等,不难看出它们有着共同特点。首先,主要国家都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各国商业银行广泛参与实践,积极采纳赤道原则。其次,绿色金融立法层次分明,体系完整,内容配套,严格规定了各主体在绿色金融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例如,美国的联邦立法以及州政府配套法规,英国政府立法和各金融部门项目相配合。再次,充分发挥政策银行的指导作用。日本的政策投资银行、英美的绿色银行能协调发挥政府、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领域的作用。最后,注重法律的现实可行性,充分考虑国情。美国有针对性地提出减少对外石油依赖性,日本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完善中国特色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不足

我国作为绿色金融的新兴市场国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已取得不错的成绩。

绿色信贷方面。目前我国是全球三个建立了“绿色信贷指标体系”的国家之一,绿色信贷已经占国内全部贷款余额的10%。1995年,央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银监会为要求银行业对产能过剩、“两高”行业实行严格贷款审批,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银监会先后下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为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提供方向和细化指标。

绿色保险方面。1991年,大连开始实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2012年浙江嘉兴制定了扶持绿色保险的政府支持政策。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2013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绿色债券方面。2015年12月,央行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发改委发布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2016年3月16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截至2016年8月底,上交所绿色公司债券试点已经覆盖公司债、ABS、可续期债、熊猫债等多种产品。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预测“2016年,中国有望发行3000亿元绿色债券,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

顶层设计方面。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了建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2016年8月,七部委联合发布《指导意见》,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提供了指引。该意见首次给出绿色金融“官方”定义,成为支持我国绿色投资强有力的政策信号。三处提及宏观审慎评估,为金融体系稳定保驾护航。提出要立足国情,探索研究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法律责任,为未来发展指明立法方向。明确要“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的信号。同时,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企业环境信息,提出开展环境压力测试。该意见规划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路线图,也彰显了引领全球绿色金融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尽管绿色金融已成为国家战略的一部分,但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仍处于初始阶段,在如下几个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金融制度方面。现有绿色金融相关法律体系仍存在立法层次低、责任归属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其表现为:一是现有绿色金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主要是国务院有关部委,法律效力较低,缺乏法律应有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在监管中,不同层级的政府、不同政府部门和市场间在对政策的理解和发展意愿上存在偏差,具体操作执行不能统一。二是这些文件多是以建议和宣示性的声明要求,而非强制性规范,属于促进性的“软法”,缺少法律后果的表述,追究违法较为困难,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设定强制减排的目标。三是可操作性差,政策法规中有原则性表述而无具体性规定。金融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也还未能建立起统一和清晰的环境评估标准,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四是相关法律规定缺失,缺乏“绿色”的界定,这当然是全世界面临的问题;世界上多数国家已经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但目前我国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针对绿色保险的相关问题尚缺乏系统的规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绿色产业的激励作用,尚需要配套构建环保产业的税种和优惠税率。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尚未建立,政策比较零散且滞后于市场的发展。

2.金融市场方面。绿色金融层面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仍处于发展中,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银行绿色化转型、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担保体系仍需完善,债券、股权、基金、保险市场建设,排污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还有待努力。市场整体竞争力不足,未形成“绿色”引领行业发展趋势。

3.金融工具方面。首先,目前还只有很小比例的银行贷款被明确界定为绿色贷款。贴标的绿色债券在全球债券市场中的占比低于1%,全球机构投资者持有资产中的绿色基础设施资产占比也低于1%。融资产品设计上重视融资渠道而忽视融资对象,主要面向大型环保企业,对中小型绿色企业支持不足。其次,融资产品的覆盖对象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至家庭和个人。各类金融产品的发展速度不均衡,不同类别产品融资规模差异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还主要停留在浅层次,绿色金融产品也多为低附加值产品。

4.金融机构方面。虽然银行业已意识到发展绿色金融业务是未来的方向,然而金融的商业性与环保的公益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在信贷和债券领域,过分强调“绿色”,会导致银行失去一些客户资源,于是当前绿色金融依然处于人民银行主推,而商业银行参与意愿不强烈的状态。如何有效地将环境外部性内部化,如何应对期限错配带来的挑战,如何提高环境风险的专业分析能力,识别和量化由环境因素引致的信用和市场风险都是金融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5.金融监管方面。绿色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对其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其中还存在诸多需要考量的问题: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绿色债券认证和披露带来的额外成本加重负担,缺乏有能力对环境因素进行风险分析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一行三会”、民间NGO组织和舆论媒体的监督职能如何协调配合等。

(二)完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议

发达国家较早步人工业化的改革,在20世纪就因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因此,它们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起步早、经验丰富。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的经验。试对我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执行绿色金融体系顶层设计

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等一系列文件,均对我国落实绿色发展、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作出了战略安排,为绿色金融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七部委联合刊发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迎来了更为完善的顶层设计。

《指导意见》定义清晰、内容完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意义。应当充分落实意见中提到的建议,同时,仍有几个方面可以加强和完善。

一是厘清中央和地方政府、中央各部门机构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中的权责,做到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同时又保证监管到位。

二是加强绿色金融领域的人才培养,通过业务培训、改进技术等途径,提高金融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人才。

三是在深化国际绿色金融合作交流领域,需要充分发挥G20、“一带一路”等机制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参与国际绿色金融发展。

2.完善绿色金融“硬法”

完善具有强行性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干预方法已经明显不足以解决现阶段生态环境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必须出台更合理、更全面的法律。

一是要进行环境税和“税制绿化”为代表的绿色财税制度改革,争取环境税尽快落地,对应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征收环保税,税额可浮动,但各地差异也不宜过大,防止污染的转移。

二是推广无锡等地强制绿色保险做法。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在无锡有三类企业必须强制购买“绿色保险”,其中包括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等。绿色保险能够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无锡推进这一保险的做法,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可以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再根据实际情形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推广该制度。

三是加快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修改,在其中加人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责任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以民事责任为主,辅之行政、刑事责任对违反义务的主体加以处罚。

3.完善绿色金融“软法”

在立法路径上采取绿色金融促进法和金融法生态化并行不悖的方式[67]

第一,可以由全国人大出台包裹式立法《绿色金融促进法》,其中应当包括绿色金融部门法律(可细化为银行、证券、保险类法律制度)、绿色金融监管法律、绿色金融法律责任制度,注重公平原则、生态保护原则、效益原则。

第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及配套政策。国际经验显示,通过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体系、提供财政税收支持、完善担保机制等措施,在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撬动私营部门绿色投资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此,需要立足国情,建立健全市场驱动和政府引导的双重激励约束机制,改善绿色项目的收益性和现金流,切实降低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提高绿色金融项目的商业可持续性。

第三,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法律体系。绿色金融具有正外部性,要将外部性内部化,政府应结合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实际,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形成激励机制,引导有关各方积极参与绿色金融,如可以通过公共财政资金,以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政策、财税政策、授信额度等多种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到绿色金融活动中;对商业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制定补偿政策。通过PPP模式等引导社会资本进人绿色金融投资领域。但同时要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假借绿色金融项目为名获得国家政策优惠的行为。对违反义务的主体,将相关数据纳人征信系统。构建绿色信贷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联动机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建立将绿色GDP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评指标的制度。

第四,加强金融和环保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金融机构、司法部门与监督部门之间应当完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通过信息共享,建立起统一的绿色金融指标体系,使环境风险评价、资源利用效率、金融环保要求等方面具体化、可量化,提高可操作性和效率,加快推动绿色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借鉴韩国经验,成立常设的跨部门机构——国家绿色发展领导小组,并建立专门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提供日常运作支持[68]

第五,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构建多元化的产品体系。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市场反馈、企业需求,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开发绿色金融产品。调动私人资本投人绿色行业的积极性,如创新绿色消费品的贷款以鼓励个人的绿色消费行为。考虑为绿色企业开辟一个上市的方便通道。考虑到绿色项目比传统项目往往更加依赖长期融资,因此,所面临的期限错配问题更加严重,可以开发绿色债券、绿色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基金,以及以未来绿色项目收益为抵(质)押的贷款等[69]

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是系统性、综合性的工程,除了法律方面的问题,还需考虑理念、标准、监管、政策、配套设置等。相信在绿色金融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成为国家政策的背景下,我国未来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发展将产生全球性的影响,有望成为世界的绿色金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