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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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至于如何认定“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客观上存在着一审终审问题,必须十分慎重。理论上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类型,应当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至少是在全国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而且应当属于时间特别紧迫,需要尽快作出终审裁判,否则将给国家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案件。管辖对象除了事实极为复杂、涉及社会关系面广、涉及中央国家机关间职权划分、诉讼标的额特别巨大等因素外,还必须具备案件的审理方式、适用法律和审理技术具有开创性,能够直接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等因素。此外,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也就意味着,理论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任何自己愿意审理的案件。不过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受理任何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