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节 监护人
(未成年监护人之指定)
第八百三十九条[3] 对未成年人最后行使亲权者,得以遗嘱指定未成年监护人。但无管理权者,不在此限。
2 行使亲权之父母一方无管理权时,另一方得依前款之规定指定未成年监护人。
关联条文 未成年人(第4条)、未成年人与监护(第838条)、亲权人无管理权之情形(第835条、第837条、第838条、第867条)
相关判例
“作出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之际,监护人当然也应对交易安全等相对人的利益付出相应的注意。在代理作出的有关法律行为背叛了交易关系当事人间的信赖而违反正义理念等例外情形中,不允许此种代理权的行使。因此,禁治产人的监护人,拒绝追认就职前禁治产人之无权代理人所缔结的合同,是否违反信义原则,应该斟酌:(1)上述合同缔结前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的交涉过程及无权代理人在缔结上述合同前与相对人间所作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2)追认上述合同将给禁治产人带来的经济不利益以及拒绝追认将给相对人带来的不利益。(3)从缔结上述合同到监护人就职前这段期间内,围绕上述合同的履行等所作的交涉过程。(4)无权代理人与监护人间的关系及监护人在其就职前参与缔结上述合同的行为程度。(5)相对人就本人的意思能力认识或可以认识的事实等各种情事,判断是否构成上述例外情形而决定。”(最判平成6年9月13日民集48卷6号1263页)
(未成年监护人之选任)
第八百四十条[4] 无将依前条规定成为未成年监护人者时,家庭法院依未成年被监护人或其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选任未成年监护人。未成年监护人空缺时,亦同。
2 有未成年监护人之情形,家庭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亦得依前款规定之人或未成年监护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重新选任未成年监护人。
3 选任未成年监护人时,应考虑未成年被监护人之年龄、身心状况以及生活及财产状况、成为未成年监护人者之职业及经历以及与未成年被监护人间利害关系之有无(成为未成年监护人者为法人时,其营业种类及内容以及其法人及其代表人与未成年被监护人间利害关系之有无)、未成年被监护人之意见及一切情事。
关联条文 亲属(第725条)、未满十五岁之子女解除收养后应成为监护人者之选任(第811条)、缺少监护人时(第844条至第846条)、选任请求义务人(第841条、第845条、第851条)、未成年监护人为复数时(第857条之2)
(父母请求选任未成年监护人)
第八百四十一条[5] 因父或母辞去亲权或管理权,或就父或母有亲权丧失、亲权停止或管理权丧失之裁定,而发生选任未成年监护人之必要时,其父或母应毫不迟延地向家庭法院请求选任未成年监护人。
关联条文 亲权或管理权之辞任(第837条)
第八百四十二条[6] 删除
(成年监护人之选任)
第八百四十三条[7] 家庭法院作出监护开始之裁定时,依职权选任成年监护人。
2 成年监护人空缺时,家庭法院依成年被监护人或其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选任成年监护人。
3 成年监护人被选任之情形,家庭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亦得依前款规定之人或成年监护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重新选任成年监护人。
4 选任成年监护人时,应考虑成年被监护人之身心状况以及生活及财产状况、成为成年监护人者之职业及经历以及与成年被监护人间利害关系之有无(成为成年监护人者为法人时,其营业种类及内容以及其法人及其代表人与成年被监护人间利害关系之有无)、成年被监护人之意见及一切情事。
关联条文 监护开始之裁定(第7条)、缺少监护人时(第844条至第846条)、监护人为复数时(第857条之2)
(监护人之辞任)
第八百四十四条[8] 监护人有正当事由时,得家庭法院之许可,而得辞去其任务。
关联条文 辞任监护人之后任监护人选任请求义务(第845条)、后任监护人之选任(第840条、第841条、第843条、第851条)
(已辞任之监护人请求选任新监护人)
第八百四十五条[9] 因监护人辞去其任务而发生重新选任监护人之必要时,其监护人应毫不迟延地向家庭法院请求选任新监护人。
关联条文 监护人之辞任(第844条)、监护监督人之选任请求义务(第851条)
(监护人之解任)
第八百四十六条[10] 监护人有不正当行为、严重行为不端及不适于监护任务之事由时,家庭法院得依监护监督人、被监护人或其亲属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解任之。
关联条文 后任监护人之选任(第840条、第841条、第843条、第851条)
(监护人之不适格事由)
第八百四十七条[11] 下列之人,不得为监护人。
一 未成年人。
二 被家庭法院免任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辅助人。
三 破产人。
四 正在对或已经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者以及其配偶及直系亲属。
五 下落不明者。
关联条文 未成年人(第4条)、被家庭法院免职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辅助人(第834条、第835条、第846条、第876条之2、第876条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