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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村委会的设立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理解与适用
[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具体程序是: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提出,并且不能随意撤销、合并、调整范围。第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第三,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