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用版(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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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委会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理解与适用

[村委会成员的补贴]

村委会成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委会成员补贴的经费来源和标准应根据本地经济情况确定,可以从集体经济上交村委会的收益中解决,也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固定补贴,就是规定一年补多少钱。误工补贴,就是根据村委会成员办理村委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这里的“适当补贴”,应当同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根据本法第24条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民族政策]、第33条[公民资格及平等权]、第48条[妇女的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9-11条[妇女的政治权利]